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2014-01-29马祥慧
马祥慧
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产能过剩能够比较容易地被经济发展所消化,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并不太激烈。在低增长阶段,产能过剩不容易被消化,市场竞争必然更加激烈,产业重组整合浪潮也将会成为必然现象。国有经济面临的出路就是要么发展壮大,要么被重组整合。国资委为了保证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资监管工作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做好充分准备,不能寄希望于宏观经济的持续高增长。
一、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国有经济提出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宏观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宏观经济在高速发展阶段过后,必然会进入低增长阶段。虽然我国城市化进程仍然具有很大潜力,高增长还可能维持一段时间,但在进入低增长时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产业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化。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从全球平衡的角度,要求我国减少贸易逆差,并在实际政策上开始实行频繁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国家也提出今后主要依靠内需的新发展战略。从国家调结构的方向看,发展服务业和新兴产业是将来政策扶持的重点,传统制造业可能首先进入低增长阶段,这对企业的发展方式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
二、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改善
以山东省省管企业为例,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省管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经济效益启稳回升,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201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233.78亿元,与2011年决算口径相比(213.25亿元)增长9.63%。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1.84亿元,与2011年决算口径相比(76.65亿元)增长32.86%。从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走势来看,在1月份跌至谷底后迅速回升,3月份即超过去年年底水平,此后便在小幅波动中稳步上升,12月份当月实现收入突破400亿元,创今年以来的月度收入峰值,并超过2011年月份单月峰值。
三、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策略分析
(一)监管机构要依法落实出资人的职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权,依照国家法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聘高管等出资人权利。国资监管机构对本级政府负责,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监督实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目前国资监管机构的三项基本权利并没有落实。党委组织部门仍然在行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择权,财政部门仍在行使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支配权。因此,要真正落实国资委的履职能力,必须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将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完整地赋予国资委。
(二)改革国资委内部管理机制与结构
创新国资监管的决策体制机制,对国资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各级国资委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国资委是政府特设机构,成立以来其内部管理机制和思维定式在相当程度上还沿袭政府机关的模式,习惯于审批、检查;办事程序多、审批环节多,对企业服务意识还相对淡薄等等。尤其是企业产权多元化改制后,对国资委依法监管国有资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既不能出现监管真空,又不能越权、越位,如何把握好出资人定位,依照法定权利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对重大事项审批标准、决策方式和程序也必须进一步探索,这是一个新的挑战。
(三)加强对国资监管机构的社会监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及其各级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形成相应的制衡与监督机制,提高国资监管机构的的监管效果和效率,规避监管失灵现象,提高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监督作用,改善对国有资产监管者的监管机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人大,不止从立法的角度管理国有资产,还应代表人民意志行使管理国家职责担负起监督和制衡国资委的重任,定期听取国资委向人大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报告,保证国资委决策落实的科学化和公开化。建立和完善对国资监管机构的常规性行政考核机制,有效奖惩,促进积极性。政府审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人大和政府审计部门可授权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资产评估、律师等事务所承担某项监督任务,实现社会监督。同时加快资本市场的健全发展,促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促使资本市场广大的市场利益主体积极参与对市场的关注和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形成社会力量(自然人股东、其他法人股东)对监管机构(国有股东)的社会监督。
(四)构建有效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国资委要完善对董事的管理。一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董事队伍。建立外部董事候选人人才库,扩大董事会成员的推选范围,加大从社会招聘专业人员加入董事会的比例;可以考虑增加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合作伙伴、债权人等加入董事会。二是强化董事和董事会职责和权限。督促国有企业通过建立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外部董事对公司业务的知情权,并督促外部董事对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独立审查及发表独立意见。三是对加强对国有股东董事的考核。要研究和确定企业高管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的结果结合人事任免和薪酬标准。不但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还要参考监事会和职代会的考评意见,国资委再结合外派人在国资委的述职报告,最终形成考核结果。多元化公司的股东会确定董事的薪酬方案,高管的薪酬不再由企业直接发放,由企业将高管的薪酬年薪先交给国资委,国资委依据其对高管的考核结果,按月分比例发放,年终根据最终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全额发放。
(五)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在深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方面,国资监管机构的人员实行能上能下,改革人事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人员任用、薪酬体制的改革,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引进体制内外、国内外优秀专业人才。国资监管机构的人员要具备政治素质、工作经历和专业职称、企业管理的能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懂会计实务,以适应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
[1]胡家勇.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J].经济学动态,2012(1).
[2]刘莉娜.浅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改革思路[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