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中不同伦理审查模式的比较*
2014-01-29梁伟雄
梁伟雄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广东 广州 510120,liangwx@yeah.net)
药物临床试验中不同伦理审查模式的比较*
梁伟雄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广东 广州 510120,liangwx@yeah.net)
分析讨论了机构伦理委员会方便跟踪审查的优势及审批速度迟滞,审批工作不够规范、专业化,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等不足之处;指出了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批速度加快,伦理审查水平提高,有利于统一标准的优势及其对研究实施环境不够熟悉,跟踪审查不够方便和及时的不足之处,认为两者可以互为补充。指出要保证区域伦理委员会能够顺利运转,政府主管部门还应配套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明确区域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和审查范围,完善管理机制。
区域伦理委员会;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审查模式
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3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赋予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监督和指导的重要职能。此后,国内各医疗机构及高等医学院校纷纷成立了伦理委员会,并开展了相应的伦理审查等工作。2003年、2004年,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对相关机构进行第二轮资格认定。当时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尚没有对伦理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2009年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中就设置了伦理委员会部分并制定了明确评价的标准。[1]
我国机构伦理委员会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初步建立起伦理审查监督机制,逐步规范,随着临床研究、临床新技术、临床试验工作的不断开展,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保障患者/受试者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日益增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同一地区不同医院重复审查,审查进度较慢;审查水平参差不齐,意见不一等。因此,有人认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存在诸多不足,应该尽快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那么究竟机构伦理委员会与区域伦理委员会各有什么优势和不足?区域伦理委员会能否替代机构伦理委员会?还是两者并存互为补充?笔者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1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优势和不足
1.1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优势
机构伦理委员会具备的最大优势就是熟悉本机构临床试验实施环境和流程,了解负责或参与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了解他们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开展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机构伦理委员会由于成员都在同一单位,所以他们了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了解研究者的业务技术水平,清楚实施临床试验科室的医疗设备的配置,可以较好的掌握临床试验的进展情况,对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跟踪审查比较方便。
1.2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不足之处
1.2.1 审批速度迟滞。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委员都是兼职的,日常工作较忙,虽然各个机构都规定有伦理审查实际需要,但是有时也难以保证定期召开会议,影响临床试验批准的及时性。另有,假如同一个区域有多家医院同时参加同一个临床试验项目时,往往都要通过区域内所有参加试验单位的伦理委员审查。管理部门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各个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并没有相互隶属关系,具体要不要审查还是由各个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决定的,这样耗时较长。
1.2.2 审批工作不够规范、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普遍培训不足,水平参差不齐。对同一个项目的审查意见相差较大,有时在同一个区域有多家机构申请临床试验,可能在某一机构不被批准,但是却在另一机构获得通过,令申办者无所适从,也容易给受试者的安全带来隐患。
1.2.3 利益冲突难以避免。
由于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实际上都是本机构医护人员负责或者参与的临床研究项目,有时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常见的是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机构的领导承担或者参与了某一项目的临床研究,碰到这种情况,他们虽然在审查过程中已经回避,但也很难保证伦理委员会委员不会受到影响。
2 区域伦理委员会的优势和不足
2.1 区域伦理委员会的优势
2.1.1 审批速度加快。
同一地区不同医院参与的临床试验如果采用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由于统一申报,统一审查,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工作量都会大大减少,审批速度也会加快。
2.1.2 伦理审查水平提高。
区域伦理委员会如果能够真正整合相应区域内的资源,伦理委员包括区域内医学、药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的专家,对提高本区域内伦理审查水平应该是有帮助的。同时,对于培养专门从事伦理委员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区域伦理委员会具有更大的潜力。
2.1.3 有利于统一标准。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难免从所属单位的角度去思考利益并制定标准,有时不利于客观评审,在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时,区域伦理委员会可确保审查的及时性和结论的一致性。
2.1.4 避免利益的冲突。
由于区域伦理委员会并非全部由某一机构的人员组成,因此相对容易回避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本机构人员的申请所带来的利益冲突,能更有效地保证伦理审查的公正性。
2.2 区域伦理委员会的不足
2.2.1 对研究实施环境不够熟悉。
尽管在同一区域,但是参加临床试验的机构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如果不熟悉各机构的临床研究的流程、研究者医疗技术和研究水平、医疗仪器设备的配置,仅凭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会议审查,难免会影响伦理审查的质量。
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一周,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的20家银行均已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根据目前各家银行公布的数据统计,四大行合计拟出资不超过530亿元,加上已经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合计最高出资资本金达1170亿元。
2.2.2 跟踪审查不够方便和及时。
由于区域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委员不是同一机构的人员,要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跟踪审查,要查阅相关医疗文件和档案肯定不够及时和方便,外单位人员有时是难以实施的,从而导致临床试验过程的监管中存在着障碍和隐患。
3 讨论
综上所述,区域伦理委员会和机构伦理委员会两者各有优缺点,虽然目前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在我国还不多,但这可能是伦理委员会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因为集中某一地区的多学科、多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区域伦理委员会,有利于保证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素质,提高伦理委员会审查的水平,使伦理审查能够及时、公正、准确地进行,还可避免伦理委员会的重复建设,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审查效率。[2]但是基于我国现行法规和国情,如果成立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认真讨论。
3.1 主管部门一般不直接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
原卫生部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的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委员会是医学伦理专家咨询组织,主要针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重大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指出,“各级中医药管理局分别对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监管负责,包括:制定相关法规、指南;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伦理方面的监管;授权医学伦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也就是说要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按照目前我国的法规规定,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区域内临床研究单位组织成立,而不是由主管部门直接任命委员和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
3.2 目前区域伦理委员会能否取代机构伦理委员会
两者各有优缺点,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目前还不能替代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尤其是新药临床试验必须按照现行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指出:“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定时要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进行专门的认定和复核,伦理委员会是机构的一个部分,所有新药的临床试验只有经过认定、复核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才可以开展临床试验。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只对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和复核,对区域伦理委员会还没有开展资格认定,而没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格认定者是不能承担新药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任务的。
3.3 区域伦理委员会与机构伦理委员会没有上下级或隶属关系
两个伦理委员会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两者都可以独立作出自己的审查决定,不存在哪家服从哪家的问题。也不存在哪家必须同意或者执行其他家的审查决定的问题。
3.4 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审查的范围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本身就设立有伦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新药、新医疗器械等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只有同一区域多家机构参加同一项目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和相关机构协商,才可能会提交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还有除新药临床试验外的其他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如果负责或参与该项目的医疗机构还没有成立伦理委员会时,也可以考虑将研究项目提交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
3.5 应提高标准、认真选择区域伦理委员会委员
区域伦理委员会要想得到区域内的临床试验机构的认可,应尽可能挑选在本区域内的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只有具备高质量的审查能力和影响力,才可以承担区域内伦理审查的职责并得到研究单位的信任和支持。
3.6 区域伦理委员会应接受区域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原卫生部对全国的伦理委员会实行宏观管理,建立健全伦理审查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省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3]区域伦理委员会应有完整清晰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作业程序,接受区域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符合要求。区域内的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对区域伦理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确认其管理与运行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区域内的伦理审查工作提出要求,例如对还没有成立伦理委员会的研究单位,要求其必须将研究项目提交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等。
国外的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具体运行方面已经有很多成功的经验。美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发展初期大都设置在研究机构内,目前的伦理审查逐步转向中心审查模式。欧洲很多国家也是设立中心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某特定区域的所有临床研究。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产业化进程,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越来越多,为保护我国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国外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不能全盘照搬,如何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根据实验需求、逐步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伦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可能是今后伦理审查的一个重要任务。发展区域伦理委员会首先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以上讨论的几个问题实际上都是基于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要想区域伦理委员会能够顺利运转,政府还应针对相关问题配套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同时,区域伦理委员会还必须得到不同研究机构的支持和伦理审查工作者认可。应鼓励各临床研究机构将部分多中心研究项目、疑难的审查项目、有审查争议的项目,递交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各机构伦理审查能力差异、执行标准差异和压力。[4]只有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明确区域伦理委员会职能和审查范围,完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区域伦理审查模式对于受试者保护才可能发挥高效一致的优势。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的公告[EB/ OL].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 42913.html,2009-11-02/2013-10-15.
[2] 沈玉红,张正付,李正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1,27(8):654-656.
[3] 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EB/OL]http://www.moh.gov.cn/ qjjys/s3581/200804/b9 f1bfee4ab344ec892e68097 296e2a8.shtml,2007-03-26/2013-10-15.
[4] 樊民胜,奚益群.医院伦理委员会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5):9-12.
The Com parison between Different Ethical Review M odes in Clinical Trials
LIANGWei-xiong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 of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Guangzhou 510120,China,E-mail:liangwx@yeah.net)
In the article,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institutional ethics committee and regional one have been discussed,respectively.And it is believed that these two committees are complementary to each other. Secondly,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the regional ethic committee,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should be implemented by government.The functions and censorship scope of regional ethic committee need to be clarified,with themanagement system being established.Therefore,the regional ethics committee could offer consistent and efficient protection on the trial participants.
Regional Ethics Committee;Institutional Ethics Committee;Ethical Review;Review Mode
R-052
A
1001-8565(2014)03-0330-03
2014-01-11〕
2014-02-28
〔编 辑 李恩昌〕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技术平台研究(2012ZX0930300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