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抗旱条例》4月1日起施行
2014-01-29孟梦
中国水利 2014年2期
1月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抗旱条例》,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北首部有关抗旱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据介绍,条例注重务实、管用、可操作性,突出了以人为本原则、生态原则、地方特色,强调了政府责任,也注重了市场作用。经常性旱灾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大旱灾要加强政府调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条例对节约用水作出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水技术的研发推广、开展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同时,条例对抗旱工作在经费、投入、物资、能源、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干旱灾害发生时,用水调度和纠纷协调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