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河道管理的问题与思考
2014-01-29顾维
顾 维
(重庆市河源防洪技术服务中心,401147,重庆)
一、重庆市河道基本情况
重庆市河道普查资料表明,重庆市境内江河纵横交错,水网密布,包含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綦江、大宁河等大小河流共计751条。其中,集雨面积在500km2以上的河流有553条,在100km2以上的河流有300条,在200km2以上的河流有189条,在1 000km2以上的河流有44条,在3 000km2以上的河流有19条。
河道管理是确保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关键。重庆市河道水系发达,这对河道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考验。河道管理工作要适应社会发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相关管理措施,提高河道管理能力,达到防洪保安的目的,为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近年重庆市河道管理取得的成效
1.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完善
针对近年河道管理出现的新问题,重庆市先后修订了《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通过修订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使法律法规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了河道管理的需要。
2.河道管理地方标准基本形成
重庆市近年新出台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重庆市涉河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重庆市河道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逐步规范
通过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加强部门协调、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重视涉河治导线管理等措施,减少了非法涉河建筑物及水事纠纷产生,保证了涉河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等,保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河道采砂管理获得重大进步
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实行 “有采必拍卖”,同时开展了长江干流重庆河段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基本做到了“该停的必须停下来,该返的必须返回去,该拆的必须拆到位,该查的必须查彻底”。全市开展了打击长江江砂非法开采入渝的“清江打击行动”,有效维护了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通过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监管,近两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三、重庆市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1.涉河建设项目涉及行业增多
以前的涉河项目主要是水利行业的涉河建设项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水利行业的涉河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包括码头建设、桥梁建设、线缆敷设等。日益增多的非水涉河项目,要求河道管理人员必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非水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保证涉河建设项目满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2.不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需要加强
河道岸线 (特别是码头岸线)由交通部门管理,交通部门出台了河道岸线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但交通部门的岸线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有冲突,两者在审批方面协调较差。
3.城市发展与河道行洪的矛盾突出
城市发展用地与河道行洪通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比如城市发展受用地条件限制,改变河道流向,对原河道进行改道或盖箱涵,有的与涉河项目管理的法规制度相冲突,协调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充分论证、相互协调,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找出最优的实施方案。
4.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任务重且管理滞后
重庆市2009—2015年共规划治理148条中小河流中的345个重点河段,规划治理河长1 737km,治理任务很重。重庆市“三江”的河道管理工作体制及日常管理基本理顺,但中小河流中还存在4种河道违法违规现象,即采砂业主夜间作业,噪音扰民;部分建设单位超审批规模违规建设;部分沿河居民或其他建设单位对河道管理法规认识不足,擅自临河建房,不履行河道管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重庆市河道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大水法规及地方标准的宣传
重庆市已经修订出台了几部河道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涉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如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召集涉河建设单位对涉河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加强涉河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活动,使当地群众增加河道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保护河道意识。
2.重视河道划界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管理河道的重要基础和依据。重庆市水利局依据水法、防洪法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2012年完成了378.2km试点河段划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河道划界能够确定河道管理范围,保障河道不被侵占,行洪安全得到了有力保证。
3.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权责划分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类项目的审查,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涉河建设项目相关审查时,应当按照程序审批,不能越级越权审批。
4.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关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提前介入涉河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在具体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时,凡未按《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及涉河建设方案的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许可申请。在具体批复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审核涉河方案控制坐标,要求业主单位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特别是要对汛期施工及遗留物处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5.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必须走出仅注重审批环节的管理模式,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实施涉河事项的监管。监管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涉河项目涉河事项(包括市级以上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均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体现分级管理原则,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河道管理站负责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其监督管理内容只是部分监管,必须坚持区县属地监管为主、河道管理部门监督为辅的基本原则,做好河道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6.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①全面推行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制度。在采砂权拍卖前,要全力推行河道采砂可研论证制度,保证河道采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②积极探索公开许可多种方式。在坚持公开、透明许可的总原则下,不断总结近几年以拍卖采砂权为主要形式的利弊,推行拍卖、招标、挂牌等多种竞价方式。
③切实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要严格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实现多方位现场监管。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原则,划分各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要加大与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④切实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与使用。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抓好砂石资源费足额征收工作,要保证“三江”河流100%、其他河流20%的砂石资源费缴入市级金库,其他河流80%的砂石资源费缴入区县级金库。 同时,要切实用好河道砂石资源,将砂石资源费首先用于河道管理。
7.启动河道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建立河道管理执法基地,加强河道管理装备建设和河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为加强河道管理装备建设,市水利局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将市级和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集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完全用于河道管理能力建设,购买河道巡查车辆,配置采砂在线监测系统、计算机、摄像照相等设备。各级河道管理站作为河道管理监督主管单位,要秉承服务至上的理念,努力为管理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一是提升协调能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横向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主动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二是加强培训和考察,拓宽河道管理人员的知识面,提高应对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培养一批综合型人才,促进河道管理人员的结构优化。
[1]郑月芳.河道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高强,李正琼.浅谈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规划思路[J].人民长江,2012(9).
[3]卢峰,毛伟,等.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及成效[J].人民珠江,2012(9).
[4]邹世平.对加强广西河道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J].广西水利水电,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