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法屠宰加工动物案的办理
2014-01-26
(利津县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山东利津257400)
一起违法屠宰加工动物案的办理
韩合国
(利津县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山东利津257400)
1 案情处置
1.1 案情
2013年4月21日16点5分,山东省利津县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以下简称防控中心)接到有人加工死鸡的举报。防控中心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于16时30分成立了由5名执法人员组成的事件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制定了应对措施,同时协调县公安局配合,于18时30分对举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查,违法者利用一栋养鸡棚,经过简单改造,形成了一处死鸡违法屠宰加工点,位置非常隐蔽。现场正在从事违法屠宰加工人员4名、烫毛机、脱毛机各1台,约225立方米冷库1座,未经屠宰加工的死鸡50余只,现场还发现大量已被违法屠宰加工的鸡产品和已被冷冻的鸡产品,经估价,货值约24万余元。
1.2 现场处置程序
非法加工死鸡的数量之大,让调查小组始料不及,根据现场情况,调查小组进行了紧急合议,按照“快速处置,防止扩散”的原则,确定了重点处置程序。
1.2.1 依法询问
指定两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屠宰加工的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案发现场人员中,两名女性工人始终闭口不言,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加工的两名男性工人分别进行询问。经询问,屠宰加工工人系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办案人员察觉,他们在被询问过程中遇到敏感或关键问题就避而不谈或假装听不懂,对相同的问题回答却不同。鉴于这情况,执法人员从法理人情等各个方面与他们推心置腹的交流,经过2小时35分钟的询问之后,基本理清了整个工作流程和部分关键信息。
从询问笔录看,该场是当地人薄某某开设的一处地下死鸡屠宰加工窝点,开设之初,薄某某雇用了4人到该场为其工作,薄某某每天将收购的死鸡运来,由其4人进行分割加工,再冷冻处理,最后由薄某某进行销售。
1.2.2 现场清理
在依法讯问工作进行的同时,现场的清理入库封存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鉴于该屠宰加工现场卫生防疫条件极差,不具备现场解剖诊断、采样和数量清点条件,并且现场未经加工的死鸡和已经屠宰加工的违法鸡产品尚未确定死亡原因,根据《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调查小组决定首先展开现场清理和就地封存入库及消毒灭源工作。
由于现场违法屠宰加工鸡产品数量较大,于是调查小组要求紧急增调10名同志进行增援,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执法人员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2时50分才完成死鸡及其产品和现场各类污染物品的清理入库和消毒灭源工作。
1.3 案件移送
1.3.1 4月22日上午7时30分,参与行动的执法人员,参加了领导班子召集的专题会议,有关领导在听取了防控中心依法受案、立案和调查处置情况汇报后,专门成立了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并对下一步案情处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现场违法屠宰加工、死鸡产品、调查询问笔录等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现场封存产品的货值预估等综合情况,一致认为该案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决定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将该情况向县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同时为便于控制当事人和防止涉案人员逃逸,报请县食安办立即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1.3.2 4月22日上午8时30分,防控中心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第二次赴现场,对查封产品进行了启封,并清点采样和重新封存。
通过对封存的死鸡和鸡产品进行初步鉴定,排除了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的可能,然后采集样品封存待检。执法人员历经1小时50分钟逐一分类清点,分别清点附带内脏鸡架、白条鸡、分割鸡肉等违法鸡产品共计33786千克。
1.3.3 鉴于该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经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申请物价部门对查封产品进行估价,确认货值。5天之后,物价部门出具了该批查封产品的《货值估价报告》,认定以次充好货值24万余元。防控中心立即将该《货值估价报告》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移送。
1.3.4 由于公安机关配合防控中心行政执法到提前介入案件办理,除该违法窝点老板薄某某一直未出现外(案发7日后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其他涉案人员一直处于可掌控范围内。4月22日,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依法将该案向县公安机关移送,并移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移送程序完成之后,公安机关及时对当事涉案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但是由于该案涉及专业性问题较多,经公安机关申请,防控中心指派2名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对嫌疑人的依法讯问等案件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办理该案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至此,该案在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程序顺利完成。
1.4 流行病学调查
案发后,防控中心立即开展了对当地养殖户进行走访和对重点养殖区进行血清学采样检测等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共走访监管养殖507户、血清学采样检测719份,均未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迹象,结合现场的临床诊断工作,排除了重大动物疫病存在的风险。
2 思考
2.1 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号)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范围、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和法律责任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接触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性质严重、证据难以收集固定,在整个调查处理程序中,由于嫌疑人害怕被追责,一般会有逃避调查或阻挠执法人员办案的情况发生,甚至会暴力抗法,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程序。比如本案,为了防止嫌疑人逃逸或发生其他意外情节,需要嫌疑人在场配合调查,如果单靠只有行政管辖权的一个部门的行政手段根本无法做到,这就要求在依法移送案件之前某些司法手段必须提前介入。根据笔者多年从事畜牧综合执法工作的经验,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近年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更多的是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层面上,提前介入只是作为部门联动的形式,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这就使“提前介入”无法可依,只能是部门之间协调或通过上级部门协调。协调好了可以配合工作;协调不好,甚至出现推诿扯皮、延误案件的办理,这样的机制对于复杂或重大案件的处理十分不利。笔者认为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必要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2.2 移送时效性与证据材料滞后性的矛盾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规定了移送是一个时效性很强的工作。执法实践中,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接触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复杂程度,在办理过程中,往往也有时效性强弱之分。一类是时效性强的行政执法案件。此类案件违法事实单一清楚、调查取证快捷简单、案件处理程序和移送时间要求没有矛盾冲突,执法人员可以按部就班的依据该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移送。第二类则与之相反,违法事实多元混杂、调查取证复杂困难、证据材料的固定甚至需要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参与,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存在行政执法机关部分材料滞后性的问题。这就形成了移送程序与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程序存在时效性差别的矛盾。即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书证物证的移送程序也必须尽快进行,否则必然存在公安机关无法对嫌疑人进行长时间控制等问题。比如本案的《货值估算报告》,就需要物价部门按照其规定的工作程序来进行,若等待物价部门出具《货值估算报告》则极大的延误了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工作,甚至造成程序上的失当。所以,只能滞后移送(或称为补充移送),而滞后移送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2.3 移送后书证物证主体归属问题。
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直接要求行政机关移送鉴定结论,而本案的时效性则要求移送工作必须先期完成,移送材料中当然包含《采样工作单》、查封扣押文书、采集样品和查封扣押物品等关键书证、物证。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讲,公安机关已经对该书证涉及的物证享有处置的主体权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采集样品是否进行检验鉴定和对查封物证是否继续查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样品的委托鉴定工作和查封扣押违法鸡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工作就遵循了这一事实。
由于公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调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长期封存的这些违法动物产品却存在一定的病原扩散和环境污染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尽可能地在短时间内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因此,防控中心及时将该情况向公安机关和食安办进行了反映,督促其尽快对该批违法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4日向防控中心出具了《关于对4.22案违法死鸡产品进行处理的委托书》,防控中心受托后立即制定《关于对某某公安局4.22案病死禽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工作方案,对该批产品实施了生物安全处理。
综上所述,从案发现场处置到案件移送、从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再到督促其对涉案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成功的关键是本案始终坚持了“尊重事实、依法办案”的原则,处置果断迅速。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在当地严厉打击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S851.33文献识别码:C
:1005-944X(2014)04-00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