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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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401121;2.重庆市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404600;3.重庆市梁平县和林镇农业服务中心,重庆 405207)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蒋云1,邓勇1,聂明建1,黄勇1,刘馨靖1,姜东平2,刘仁波3
(1.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401121;2.重庆市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404600;3.重庆市梁平县和林镇农业服务中心,重庆 405207)
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重庆市出台的第一部为全面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切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有效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重庆市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工作迈上破瓶颈、明权责、重实效、促发展的新台阶。
该《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框架下,结合重庆市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以及成功实践,就群众和社会高度关注的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等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的热点问题制定了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以及引导性较强的措施和规范,明确了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进一步强化了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
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是生产经营者要提高防疫意识,落实防疫责任,增强防疫自觉性。《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自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报告动物强制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和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整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过程中要回收畜禽标识,每日对圈舍进行空圈清洗消毒。突出了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场)、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对可能引发疫病传播风险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利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形成“群防群控”和“生产经营者承担第一责任”的良好法律环境格局。
2 进一步强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动物防疫职责
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兽医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动物防疫职责。《条例》再次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要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则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上述措施的出台,为进一步确保“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到位提供了立法支持。
3 进一步加强了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病害动物尸体携带病原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条例》明确规定了由重庆市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组织建设动物隔离场所和主城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则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明确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条例》还对无主动物尸体处理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同时,重庆市政府还将对宠物尸体的统一收集、处理进行规范。
4 进一步加大了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力度
由于重庆市调入动物、动物产品量大面广,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需要加强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环节监管力度。《条例》明确规定向重庆市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之前,要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运输到重庆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要经过依法设置的35个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和消毒方可进入。《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通过采取调运备案、入境过境检查、落地隔离等具体措施,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有效监管,强化了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防疫监管力度,严防“外疫”传入。
5 进一步加大了措施保障力度
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条例》再次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要求动物防疫一线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以及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同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给予补偿,并定期调整补偿标准。
6 进一步加强了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
为降低疫情发生风险,有效控制、消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疫情,《条例》明确规定了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防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订人畜共患传染病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从市外运输到市内的种用、乳用动物,输入者要凭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方可输入,到达目的地后,还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并在隔离检疫期间对隔离的动物进行规定疫病的抗体检测;市外运输到我市的其他非屠宰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则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上述举措,旨在有效预防和控制“布鲁氏菌病”“禽流感”“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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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03-0051-02
邓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