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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与借鉴

2014-01-25南阳理工学院

财会通讯 2014年2期
关键词:内源信用贷款

南阳理工学院 冯 黎

中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与借鉴

南阳理工学院 冯 黎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渠道多样,内源融资为主 近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其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也得到拓展。中小企业传统资金来源主要包含投资者投入资金,银行借贷款和民间信贷等,近年来逐步衍生了创业板上市融资、租赁融资、信贷融资等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输入了新鲜血液。但新生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的融资实践中并不多见,内源融资为还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比例较大(见表1),达90%甚至还更高,而美国的内源融资比例仅有45%,欧洲国家普遍也不超过50%比例。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初创期,主要是靠内源融资,由于的经营规模小、初创的前景不是很确定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中小企业只能筹集自有资金已满足需要。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为满足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融资需求也会日益增加。在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产品单一,竞争力不足,导致获利能力不足,使企业的资本积累能力收到制约,故而,中小企业只通过内源融资是无法满足长期发展需要的。

表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外源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 中小企业固有的特点是资产规模小、固定资产比重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不够成熟,由于当前的政策和制度的限制,中小企业不具备发行股票或债券条件,无法用此方式筹集资金,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部门对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表明,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的负债比例的60%以上。当需要筹集资金时,银行贷款是78%以上的中小企业的首先,但实际贷到款项的仅是当中6%的企业。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多为短期借款,而短期资金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各种需要。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也比大企业要高许多。

(三)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由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审批程序繁杂、限制条件多,使中小企业向民间借贷需求数量增长迅猛。民间融资普遍存在有其固有的优势,贷款人不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能迅速有效地获取借款人信息,从而达成款项的借贷。尤其是金融危机后的经济紧缩,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再次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融资门槛提高,加大了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

二、中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

(一)信用担保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建立时间久,较为完善,而我国建立时间短,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1)政府拨款是中美两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政策性担保贷款额比较少,一般达不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一成;但我国政策性担保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主要形式,该类贷款金额所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大。美国设立了小企业局全权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辐射全国、各个区域性和各个社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信用担保方式,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有资金保障;我国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政府机关是发改委的中小企业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零散,中小企业具体事务管理行政机构尚待统一。

(2)在信用担保产品方面,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产品品种丰富,包含技改贷款、产品开发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品种,而且一般为长期贷款担保,且最长达17年的担保时间可谓世界之最;我国信用担保产品种类单薄,大多数都限于流动资金,担保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长期担保贷款较为鲜见。

(3)在信用担保体系分散风险的承担方面,美国风险共单,制度设定由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共担以分散风险;然而在我国,若中小企业项目出现不良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项目会由信用担保机构追索债权,以致信用担保机构独担担风险。

(二)银行信贷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的中小企业融资都较为依赖银行贷款,美国除此还可通过股票和债券方式融资,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存程度更高。中美中小企业银行信贷制度最主要的区别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信主要是由小银行提供,我国主要依靠四大国有银行完成。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中小银行为数众多占了主要部分,中小银行有其特有优势,特别是在信息对称性以及和贷款专业化等领域,所以美国的小银行能够承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业务;我国金融体系中小银行不愿意承担风险大的贷款,国有银行一般由市级分行决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虽各大银行专设中小企业信贷部,却由于贷款审批制度的繁杂等原因使审批时间冗长,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三)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1953年实施了《中小企业法》,此后还陆续颁发了10多部法律法规,涵盖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以及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等规定那个,可谓内容全面完整,有如《公平信贷机会法》(1975年实施)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信贷担保法案》(1993年实施)扩大了银行向高风险企业贷款的比例。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且对融资和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配套出台,从而使该法的可操作性降低。

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具体为:(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中小企业信用形象能否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基础,我国可借鉴美国通过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形象的方法。一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科学制订财务预算,确保企业的会计数据客观真实,报表编报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告。中小企业还应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准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建立起较好的企业信用形象,提高融资能力。(2)强化内源融资能力,改善融资结构。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行融资时首选内源融资,中小企业概莫能外。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资金积累的能力越强,内源融资能力也能相应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对中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筹募资金相对容易,对内源融资也没有过度的依赖,其融资结构趋向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依赖过度,外源融资银行借款“一枝独秀”,融资结构应进行适度调整。在企业发展的成熟阶段应偏向资本市场筹资,改变内源融资依赖偏好。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周期使用合适的资本结构。同时,还应注意融资数额的适量性问题。

(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 具体为:(1)放宽准入制度、放松贷款限制。美国中小银行是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的主要提供者,因为中小银行特有的优势,包括业务灵活,易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难题。而我国缺乏与中小企业融资相适应的的中小银行,借鉴美国经验,我国现阶段应着力培育中小银行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降低和放宽中小企业贷款限制条件与准入制度。(2)积极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相比较,在某些特定的业务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如中小企业的贸易金融业务。故而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外资银行,让他们进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领域,创新性地设置信贷方式和条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如渣打银行,曾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综合了20多个银行产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快捷贸易通业务,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贸易融资成为外资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突破口,外资银行日益重视中小企业业务,虽流动资金融资风险大,但交易真实,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偏大的特点能有效抑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具体为:(1)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促使担保职能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手段的实施可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之融资困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由政府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来实现。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来源,主要源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我国可借鉴美国模式,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管理中小企业的相关事务。我国现存的中小企业司负责中小企业管理,该司是国家发改委的下属机构,非中职机关,各地方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也不尽完善,通过成立中小企业国家管理局可加强各地中小企业帮扶与管理,还可健全融资担保手段。(2)完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业务面临的风险相对比较高,对担保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应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我国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不健全,若被担保人财务运转失效,担保机构应承担相应风险和赔偿责任,故健全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就尤为重要。可用财政资金设立再担保机构,也可在现有担保行业中进行再担保。如此,当违约情况发生后,再担保机构会先支付给信用担保机构部分代偿金,这样可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保障业务的更好开展。(3)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制度。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充制度不健全,也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政府部门可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定时定量发放,建立起担保机构的定期补偿制度。如深圳市的技改项目费用就是各区域财政部门委托担保公司管理,期限五年,担保公司每年向辖区内的企业提供不超过托管资金5倍的担保贷款。该法使担保资金发挥了最大效用。此外,还可运用如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资金补偿机制以补充所需资金。担保机构还可运用各种措施引入社会资本、吸收实力雄厚的银行和企业参股,建立起多元化的投入机制。(4)竭力发展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当前我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着主要作用,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从国外经验看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推手,故而,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其一,互助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会员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达到降低担保风险的实际效用;其二,互助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过程中具有低监控成本优势和迅速获得信息优势;其三,因地域方面的优势,互助担保机构可为会员提供更为积极的、有效的担保和服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之权责,为中小企业切实提供保障。美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健全,除《美国中小企业法》外,各融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保障。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但各地政府还应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使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地利优势解决好该问题。同时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能仅依靠《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应对融资机制、融资担保等细节问题做出法律规定,规范金融机构的权力义务和保障措施,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王芳、应永胜:《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及借鉴》,《商业会计》2010年第2期。

[2]于宁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理论分析与对策建议》,《人文杂志》2004年第4期。

[3]郑之杰、赵克义、宋效军:《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供求分析——兼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与对策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8期。

[4]谢朝斌:《中小企业融资:理论与实证分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4期。

[5]应永胜:《引入“递延资产”核算方法增强投入管理的效益意识》,《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

(编辑 杜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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