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三)
2014-01-24陈向武
陈向武,孙 建
(1.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2.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69)
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三)
陈向武1,孙 建2
(1.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2.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69)
教材讲义连载编者按: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续前)
动物卫生行政是我国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行使动物卫生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程序法以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内容为研究对象,是指导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以及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5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5.3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5.3.1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动物卫生行政法主体,又称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没有主体,就没有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法律关系便不存在。只有一个主体,而没有相对的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构成。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即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是指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但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2005年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全国各地基本都设立了畜牧兽医局或兽医局,同时也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所。但是,有些地区设立的畜牧兽医局或兽医局属于农委或农业局(厅)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此类畜牧兽医局或兽医局不能成为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有些地区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具备有法人资格,同样也不能成为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最主要的标准是该组织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即“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卫生管理的行政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实施行政行为。此外,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该组织能否成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另一个关键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将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混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它是动物卫生行政
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而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则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对动物卫生行政的监督主体。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只是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
5.3.2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和行为。第一,物。物是现实存在的、能够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包括实物和货币。它可以是固定财产,也可以是流动财产。如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有关证、章、标志以及货币、环境、场所,等等。第二,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客体是行为。特别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职务的行为,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如采取动物卫生行政措施,决定行政处罚行为;此外,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如饲养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以及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都是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些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时包括物与行为,我们把它称之为综合客体。如,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发现行政相对人出售染疫的动物产品时,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没收染疫的动物产品。这就同时出现两个客体:一是出售染疫动物产品的行为;二是出售染疫的动物产品。
5.3.3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讲,在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对于另一方即为义务;一方的义务对于另一方即是权利。在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我们通常把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权利,称为动物卫生行政职权,是国家动物卫生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国家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动物卫生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层级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也不相同,但总体来说,动物卫生行政职权主要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权(包括有权机关的立法权和其他机关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内容。动物卫生行政职权区别于动物卫生行政职责,动物卫生行政职责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动物卫生行政职权,实施国家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从而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
5.4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不断产生、变化和发展的。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经常会产生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旧的法律关系又不断地变更或消灭。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这种不断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反映了国家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的客观需要。
动物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动物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动物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在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仅有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并不能在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引起动物卫生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动物卫生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表现出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只有当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即客观现象出现时,才会引起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后果。
5.4.1 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经营动物产品的公民死亡,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企业倒闭或破产,自然事件,时间因素,等等。由于这些事件的发生,就会引起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发生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地区实行封锁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扑灭措施,这就引起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5.4.2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按照人的意愿而作出的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动物卫生行政法规定的行为,也就是动物卫生行政法所允许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作为违法,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即不作为违法。法律行为不论是合法的行为,还是违法的行为均能在动物卫生行政法上导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就引起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也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如经营者违反动物防疫法律规范的规定。
[1]陈向前. 动物防疫行政法学[M]. 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9.
习题与答案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贯彻《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提出的“创新方法,形式多样”的培训原则,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习题与答案”,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习题,并以当期刊问题下期刊答案的形式,供执法人员自学。执法人员可以自选习题进行作答,凡将答案反馈的,《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和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共同出具学时证明(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第十期习题与答案】
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本习题0.3学时)
答: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对动物卫生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动物卫生行政行为具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从属性,即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来自于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授权。二是效力先定性,即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三是单方面意志性,即动物卫生行政行为只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行政相对人同意与否不影响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效力。四是国家强制性,即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简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本习题0.3学时)
答: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必须具备以下形式要件:一是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二是现场检查(勘验)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签名或盖章。四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3.简述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如何体现处罚公正原则。(本习题0.4学时)
答: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要求据以处罚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求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能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处理。三是处罚程序适宜。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处罚机关要选择适宜的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案件。四是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要求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方便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防止或减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五是实行职权分立制度。首先,要求办案的执法人员应当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分立。其次,要求罚没与收缴分离。
【本期习题】
(习题的参考材料见本期“培训园地”文章)
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定义。(本习题0.3学时)
2.简述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关系。(本习题0.2学时)
3.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主要通过哪些法律制度体现。(本习题0.5学时)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问与答】12014年第10期解答的问题:1.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内设的法制机构,以我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中法制机构意见,可以由我县畜牧兽医局的法制机构填写意见吗?2. 我省目前对活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可以向非免疫省份调运活羊吗?3.我省目前对活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可以从非免疫省份调运活羊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0期第99页。
1. 只要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就可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吗?
答:不可以。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意味着具备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还必须向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吗?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是法律规范中的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有一个,即国务院。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并发布行政法规。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常用的行政法规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3.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在适用该处罚种类时,应当扣除成本吗?
答:不扣除成本。《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即成本和利润的总和。对此,《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作出了解释。
【请解答】
1.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病死”?
2. 兽药生产企业未在批准的GMP车间生产兽药,除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外,可以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吗?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辖哪些动物防疫行政违法案件?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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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12-00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