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诉交易理论在动物卫生监督案件中的适用
2014-01-24
(甘肃省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金塔 735300)
刑事辩诉交易理论在动物卫生监督案件中的适用
许兆彦
(甘肃省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金塔735300)
刑事辩诉交易理论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目前,辩诉交易理论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个案中应用。在动物卫生监督中,罚款处罚灵活运用这一理论,即可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又可以有效避免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降低执法成本。为动物卫生监督中的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动物检疫标志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施的表示检疫合格的标志。目前全国统一使用的检疫标志有:胴体加盖的验讫印章;各地使用的有铝卡标、验讫标签等。《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疫标志应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个别经营者为了销售病害动物产品或者逃避检疫收费,常常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正常的检疫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谈谈刑事诉讼的辩诉交易理论在动物卫生监督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1 案例简介
1.1 案件来源
2009年4月20日上午7时40分,我所接到群众举报,在金塔县众鑫市场有人销售盖有假章的羊肉。接到举报后我所立即派出3名执法人员前往众鑫市场调查取证。
1.2 现场勘验
执法人员到达众鑫市场羊肉销售摊点后,对所有羊肉查证验物,发现在万某经营的摊位上悬挂一只羊胴体,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经现场勘验,该羊肉胴体的验乞印章与我所使用的国家规定的验乞印章差别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验乞印章上的时间数码大小不一;二是文字排列与我所使用的国家规定的验乞印章顺序不一;三是没有“验讫”二字。
1.3 案件调查
在对摊主万某进行调查时,万某承认该摊位是自己的,但不承认羊肉是他的,也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走访周围个体户,有人指认货主就是万某,但不愿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我所执法人员在对万某个别谈话时,万某出尔反尔,一会儿承认是自己的羊肉,请求从轻处罚,一会儿又说羊肉不是他的,与自己无关。无法形成万某伪造检疫标志的调查笔录,取证工作陷入僵局。
2 处理结果
本案伪造检疫标志事实清楚,并且社会影响恶劣,就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问题本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形成了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不明确,假印章未查获,不能对万某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万某处以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的辩诉交易理论,在万某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首先,执法人员多次找万某本人及亲属谈话,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处罚政策。承诺如果万某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将会给予从轻处罚。万某最终承认了伪造检疫标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写出了书面检讨。2009年6月3日我所向万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9年6月10日我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明确表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与次日缴纳了全部罚款。
3 本案点评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不明确,难以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勉强作出处罚决定,很有可能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撤销或败诉。如果撤销案件,将会放纵违法行为,助长不法商贩的嚣张气焰。在动物卫生监督中灵活运用刑事辩诉交易理论,即可以有效打击伪造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检疫秩序,又可以有效避免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降低办案成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处理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但部分事实又难以完全查清的案件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给予从轻处罚。达到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实现社会效果与执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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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07-006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