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通报全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项督查情况
2014-01-24农办医201431号
农办医〔2014〕31号
农业部通报全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项督查情况
农办医〔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能力,深入贯彻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5月6日—22日,我部派出10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开展全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项督查基本情况
此次督查共实地检查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6个省(区),43个县(市)的65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9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15个养殖企业和15个屠宰场点,重点查看了当地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文件资料;组织召开了41次由当地政府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基层检疫监督工作人员和养殖、屠宰企业等监管对象参加的座谈会,主要检查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各项法规落实情况、“六条禁令”执行情况、检疫出证规范情况、执法办案情况、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小反刍兽疫疫情防控及活羊调运情况等相关工作。
通过督查,总结了各地的先进经验做法,发现了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二、各地强化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经验做法
各地在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促进了动物检疫监督工作规范开展,有力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各地立足实际,不断加大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力度,强化法规宣传培训,促进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备案制度,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通过指定通道进入 ;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浙江省制订了《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对跨省调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陕西省制订了《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从工作安排部署、队伍情况、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重点环节监管、证章标志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等七个方面,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辽宁省成立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中心培训组,重点培训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在全省推广屠宰场所制度“十有五上墙”,将法律法规宣传到场。
二是不断创新检疫监督管理形式。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各地积极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管理效率,形成了一些较为典型的经验模式,为全国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开展提供了宝贵借鉴。江苏省积极探索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工作,已实现全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动物检疫票证信息电子化管理和检疫监督相关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规范检疫出证;辽宁省对固定运载畜禽的经纪人车辆安装GPS设备,对运载偶蹄动物的过境车辆临时安装GPS定位设备,对流通环节实施有效监管;浙江省对聘任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协检员管理;山西省建立“分级备案、出证权限管理”模式,严格限制检疫出证权限;安徽省建立官方兽医派驻或包片制度,根据监管对象防疫条件不同,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指导。
三是不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各地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行风规范”行动为抓手,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积极开展案卷评查,对适用法律、程序、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比、分析;甘肃省建立巡查制度,要求对动物养殖、屠宰、诊疗等重点场所每月检查1次以上;山东省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省、市、县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签订责任状,细化工作任务;吉林省倡导“安全大于生产”理念,通过完善法规建设、实施信息化全程监管、建立执法后评价机制,全方位强化执法监督;江苏省印发《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标识的通知》,对执法标识、执法胸牌、执法证件、执法着装实施“四统一”管理。
四是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近年来,各地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不断规范机构建设和队伍管理,严厉查处违反“六条禁令”等违规行为,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良好形象。云南省在部分乡镇检疫申报点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检疫过程实时监控,有效避免违规检疫出证等问题的发生;内蒙古自治区建立“行风督察员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力度;江西省对丰城市孙渡街道办事处农业推广站站长何秋华违规出证致使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一案,处理及时、措施有力,在社会上取得积极反响;四川省将建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促进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全面开展;湖南省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工作记录、统一检疫器具和设备”等“五统一”标准,规范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
五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得力。此次督查省份除山东省出现小反刍兽疫监测阳性外,其余省份全部发生过小反刍兽疫疫情。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各地积极应对、果断处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内存栏羊进行强制扑杀,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接种,有效限制活羊调运,防止了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如湖南省截至5月8日,已免疫羊241.95万只,其中种羊212.39万只,种羊免疫已基本结束;吉林省利用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管理系统,将跨省调运活羊的出证功能锁定,检疫人员不能出具跨省调运活羊的检疫证明。同时,各地对猪流行性腹泻等动物疫病防控采取了积极措施,取得较好成效。江西省通过科学防疫,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加强日常饲养管理等综合措施不断地强化猪流行性腹泻等动物疫病防控。今年1-4月份,全省猪流行性腹泻发病数1220头,病死数438头,分别约占全国同期该病发病、死亡总数的1.3%和2.6%,较2012年和2013年在全国所占比例大幅降低。
三、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六条禁令”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部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违规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查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22件,处理涉案人员169人。此次督查的大部分省份也存在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如陕西省澄城县动物检疫站站长张小侠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出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农业综合服务站检疫人员陈佑明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史庆国违规出具检疫证明等。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破坏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良好形象。
(二)动物检疫出证不够规范
一是检疫程序和操作不规范。基层部分动物检疫人员业务能力较低、知识水平欠缺,对动物检疫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不深入,动物检疫程序和操作仍然有不规范之处。二是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部分动物检疫人员工作不够细心,责任心不强,填写检疫证明时字迹不清晰、内容不完整、填写有误等现象时有发生。如督查组在5月12日对浙江省余姚市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一份签发日期为“5月14日”的检疫证明存根。
(三)机构建设仍不健全
一是部分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缺失。目前全国仍然有少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取得执法主体资格,如湖南省仍有2个市级和33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有5个市级和88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独立财务账号。二是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设置不全。部分地区还没有设置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有些地方在设立监督分所后又出现了撤销归并现象,有些地方实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降低了独立执法能力。
(四)基层执法力量较为薄弱
一是人员数量不足。各地基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数量普遍偏少,难以适应大量的检疫监督工作需要。二是基层机构承担任务过重。当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了要承担检疫监督职能外,普遍还承担兽药饲料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多项工作,很难将工作完全落实到位。三是基层队伍老龄化问题严重。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条件待遇难以吸引青年同志,队伍年龄结构失调。江西督查组走访了4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发现绝大多数基层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上,基层队伍人员断层现象严重。
(五)工作经费保障不足
一是检疫监督工作经费不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经费难以纳入财政预算,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二是执法装备不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普遍缺乏检疫和执法车辆、取证及快速检测设备,难以及时有效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协检员待遇不到位。当前,协检员已经成为动物检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其待遇却难以保障。安徽省缓征检疫收费后,协检员工资难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陷入了难以解决协检员待遇的困局。
(六)长途调运动物监管难度大
目前,我国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已经与调运动物监管工作的需求不相适应,亟需调整。我国绝大多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还设置在国道和省道,但由于我国高速公路非常发达,运输鲜活农产品有绿色通道,很多跨省调运动物车辆直接选择高速公路通行,一旦运载发病动物,会迅速将疫情传播至沿途各地,现有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和“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管理,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素质能力,规范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六条禁令”贯彻落实。各地要着力打击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人员队伍整顿力度,加大对“隔山出证”、只收费不检疫、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通报机制,对违法违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力度。各地要强化执法队伍人员配置,加大执法队伍培训力度,建立考核机制,切实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要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立执法主体资格,强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确保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着力推行电子出证。为进一步严格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各地要认真研究,积极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当前还没有开展电子出证工作的省份要积极同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工作经费,尽快开展电子出证工作。四是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有效落实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积极健全病死动物收集处理体系。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改进设施设备,规范无害化处理技术方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提高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动物的积极性,刺激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