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4-01-23朱军华姚春雷
朱军华,路 斌,王 超,姚春雷
(海盐县畜牧兽医局,浙江海盐314300)
动物检疫是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海盐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建制度,抓措施落实,连续多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有效保障了食用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但在动物检疫工作中还存在和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梳理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供参考。
1 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时限不明确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将我国动物检疫制度由原来的报检制度调整为申报制度,把检疫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制定公布了生猪、家禽、反刍动物等一系列检疫规程,具体规定了检疫程序、方法、对象和标准等。但对申报受理后的检疫时限问题,《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仅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检疫。如何理解“及时”,无明确说明,极易造成以下问题:一是检疫故意拖延,养殖户利益难免受损。二是检疫流于形式,检疫质量无法保障。
1.2 规程不完善 《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目前已公布的检疫规程有14 个,涉及产地检疫规程10 个,屠宰检疫规程4 个,但如遇到无检疫规程的动物种类(如蛇、兔等)申报检疫时,该如何处理,尚无检疫规程可依。另外,有检疫规程但又不能满足条件的动物种类(如乳猪、羔羊等)检疫也有类似情况。乳猪和羔羊未到强制免疫日龄,未经强制免疫,未佩带畜禽标识,按照相关产地检疫规程,不符合产地检疫出证条件,无法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屠宰加工。
1.3 职责不清晰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存在两种身份的官方兽医。一是具备规定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另一种是除了上述条件外,还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承担动物防疫监督的检查任务。但对日常检疫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运载工具装载前后的清洗消毒、发病动物处置监督,究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何种官方兽医的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官方兽医的职责不清可能使履职中存在监管错位和缺位,引发官方兽医的失职、渎职行为。
1.4 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动物防疫法》规定,检疫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货主申请,在动物、动物产品变更物权前,经官方兽医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后准予其变更的行为。因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货主一栏应是畜主而不是经营者。而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货主填写相当随意,有填畜主,也有填经营者,与出售动物所佩带的耳标信息不符(一般为畜主),造成证物不符。证物信息严重不相符,使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监督查验无法审查。一旦发生畜产品安全事件不仅追踪溯源困难,且可能会追究官方兽医的失职和渎职行为。
1.5 检疫监督难度较大 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签发方式有手工开具和电子开具两种:其中手工开具检疫证明无法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电子开证系统虽能有效避免检疫人员的“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等现象,但推广范围较小,信息共享程度依然很低。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对装载动物是否经过依法检疫,是否证物相符,出证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等信息均难以核实。造成“买卖、转让、冒用动物检疫证明”等行为一时难易察觉,使违法人员极易逃避法律制裁,也可能使检疫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酿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检疫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d 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规定,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受理后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时限,规范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尽快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明确官方兽医具体职责范围、防疫监督检查任务、监督检查制度等,建议官方兽医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保障官方兽医依法履职,防止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
2.2 细化检疫规程 针对老百姓食用畜产品的消费情况,尽快制定一批动物检疫规程,修订已公布的动物检疫规程。对特殊情况无法纳入检疫规程范围的,最好以文件或通知形式予以明确,便于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实际操作,保障检疫监管履职到位。
2.3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官方兽医的综合素质,规范检疫证明的签证行为,保障检疫证明与装载动物证物相符。建议养殖户采用自繁自养模式,经营户采用动物就地屠宰,产品跨区调运模式。减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确保畜禽标识信息与畜主信息一致,便于动物、动物产品的质量溯源追踪。
2.4 加大资金投入 提高检疫设备水平,实行官方兽医在线电子出证。利用互联网络公开检疫出证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方便官方兽医的防疫监督和舆论监督,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消费市场,危害人畜健康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