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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企合作”是一个伪命题

2014-01-22佟屏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

种子科技 2014年1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科研院所科研人员

◆佟屏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

“科企合作”是一个伪命题

◆佟屏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

“科企合作”是将恪守计划经济的科研院所和迈向市场经济的种子企业撮合在一起,理念相左,“同床异梦”,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推向永久的“种子超市”。

国务院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 “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确立种子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意见》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中国种业自诞生之日起就育、繁、推脱节。要把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关键是商业化育种逐步退出科研院所。《意见》发布两年,农业科研体制改革遇到难迈的“坎”,阻力很大,给力太小。有关部门不是从宏观政策视角努力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停靠市场合理配置资源,使商业化育种退出科研院所,而是致力于提倡“科企合作”、“研发联盟”等等。官员学者调研“科企合作”形式,报刊杂志介绍“科企联合”类型。权威专家叹曰 “大路不走走小路,正门不进进邪门”,在错误观念引导下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以致步入歧途。

一段时间以来,每谈及科技创新,必抛出“顶层设计”之类的高论。不可否认,有实力的具备“育繁推一体化”研发体系的种子企业自愿与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或购买品种或借调科研人员等都是可行的,但不是企业发展依靠的主体。把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放到双轨制和双重利益背景下,说白了就是科研单位向企业“卖售品种”,企业向科研单位“购买品种”,两者的规制、意图完全相左,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推向永久的“种子超市”。

第一是合作时间相左。科学研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育一个品种一般需要7~8年,而且存在复杂的不可预见性。而企业希望快出成果,时间越短越好。今年投入200万元,希望明年能拿到品种;明年再投入200万元,应该是唾手可得!第三年仍然看不到产品亮相,就觉得有点上当受骗了,拜拜吧!“科企合作”是无约束的合约式和购买式,双方很难形成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企业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一旦达不到预期,就可能中断合作。

第二是合作目的相左。科研院所培育品种着眼于发表论文和评定职称,产品转化往往居从属位置。科研评价一般以5年为周期,而企业购买品种则希望立竿见影,快速赢利,这就成为企业与科研合作目的最大的相左。企业与科研单位的所、室、课题组甚至是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科研院所领导、科研人员的调整均可使合作受到影响。

第三是产权归属相左。企业出钱委托科研单位研发,希望独家享有品种占有权,拥有市场独家开发权,也有助于社会对企业地位的评价。科研单位则不愿意将种质资源和育种信息向社会公开,而且愿意把品种销售权转让给多家企业,尽量扩大品种的推广面积,以方便申报国家科技奖、科研人员晋升职称。“科企合作”模式中,科研院所是主体,企业居于从属地位,合作关系松散,往往由于诚信缺失,最后不欢而散。

第四是经济基础相左。今天,农业科研院所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种子企业刚刚迈入市场经济,在两种体制下实行的“科企合作”,睡的是一张床,表面上虽然科研人员和企业老板紧紧拥抱,做的却不是一个梦!科研院所与种子企业绕不开体制障碍,很难在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平衡,梦寐以求的所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发展模式”难以实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最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再次指出:要推进应用型技术研究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须知,市场经济是迄今社会最有效率的经济模式,企业借助科学技术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同样是企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靠的是千千万万创新型企业的支撑。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任何国家而言,企业的衰败必然导致国家经济的衰败,企业的崛起必然促进国家经济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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