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及其法律价值*

2014-01-22殷慧芬

关键词:利益责任企业

殷慧芬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企业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社会的关联关系愈显密切,企业对其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以及对所在社区、自然环境的影响与日俱增,要求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义务的呼声日起,企业“营利性”的本性之外被披上了“社会性”的外衣。[1]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新型秩序的建立,以实现企业与利益相关者、自然环境、社会之间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

今天的中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更是处于一个思想激荡、百舸争流的时代,这一点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与实践领域尤为突出。“企业应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等曾经长期困扰西方企业的问题,今天在中国同样引起了广泛争论。因此研究当时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及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今日中国的争论,也有助于我们对“企业应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等问题作出更为理性的认知和回答。

(一)商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基因

企业社会责任源于更加宽泛意义的商业伦理。商业伦理由商业领域中指导行为的准则和标准组成。[2](P7)古已有之的商业伦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基因,它历经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一直到企业在西方产生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默默地存在于商品经济所及的人类社会各个角落。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业活动影响范围较小的古代社会,虽然企业在社会经济中不占据主导地位,商人在社会伦理道德框架下却有商业道德的自律意识,这可以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早发端。早在古代的商业活动中,就有“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货真价实”等商业活动自然天生的社会道德责任。在西方,近代文艺复兴后兴起的新教伦理是其商业伦理思想的主要起源。新教关注商业中的伦理、工人的权利和维持生活工资;关注人文主义价值观而不是唯物主义价值观,以及改善穷人的条件;[2](P9)提倡“理性追求社会财富是光荣的”,并重视信誉和诚信,认为“信用就是金钱”;推崇勤俭节约、乐善好施的品德,也有着慈善的传统美德。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较早的西方国家,慈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早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被认为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

(二)两权分离: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基础

人们具备实施利他行为的善端,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能够从事利他的行为,现实中企业就会自觉自愿地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决定人们实际行为的因素多种多样。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组成企业的人员特别是管理决策层对道德的认同程度,决定着企业是否自愿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1]。企业是由追求私利的股东所组成的联合体,它由董事会进行管理,管理的唯一目标是为股东利益服务,这无疑是传统的观点。如今的公司法和章程授予现代大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各种各样的新权力。由于现在的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且即使他们发现问题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实质上公司董事和管理者同几乎不受股东的监督。所有权和经营相分离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点。伯利和米恩斯对美国最大的非金融公司中股份分散和公司支配状况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命题。其基本观点如下:(1)大股份公司的发展已使股权结构高度分散;(2)作为公司法律上的所有者的股东,大多数已失掉其对公司的支配权;(3)几乎未拥有股份的管理者取得了对于公司事实上的控制权;(4)所有权与管理权已完全分离。伯利和米恩斯最后得出结论:现代大公司的管理权将不可避免地从私人资产所有者(股东)转移到具有管理技术的人的手里;……与股东权弱化相伴随的是经营者日益处于公司的控制地位。”[3]在《没有财产权的权力》中,伯利进一步指出:“20世纪中,股票和投票权利分散于千百万股东之手,这通常在实际上就是把投票权力几乎降低到仅仅成为一种仪式的地位。”[4]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以及机构投资者的介入,促使股东仅仅成为公司利润的领受人,在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后,伴随着信托、基金等机构投资的发展,股东与公司的联系更加疏松了。因此,利润最大化再也不是公司唯一的目标,而且,股东也不再是管理者考虑他们的社会和法律责任时唯一要关注的群体。管理者应该培养一种“公司良知”,也就是要考虑公司中不同群体的利益。[5]

(三)反垄断:企业社会责任的时代背景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公司甚至垄断公司接连涌现,大公司制度彻底形成,由此而产生的公司内部的问题和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公司内部矛盾最严重的问题是劳资关系日益紧张;随着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大,工人的工作条件无保障、人身不安全、个人失去与资方讨价还价的地位等问题一一出现。工业化的发展、大公司的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城市污染、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公司规模迅速扩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生存。这些问题一方面越来越陷越深,严重地阻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日益深化了社会矛盾,反过来同样影响公司的顺利发展。与此同时,社会也在不断进步,公众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对大公司的发展所造成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越来越不满,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以及后来的环保运动相互呼应,成为公司社会发展的三个主要推动力。于是通过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种过度竞争现象进行扼制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一种选择,反垄断逐渐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立的序幕就是反垄断立法的开始,只是这个行动的目标还是比较单一,不能涵盖其丰富的内涵。[6]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演进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基础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范围的清晰界定,而西方大量学者在这一方面所进行不懈努力探索则为我们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提供了良好基础。特别是,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衍生概念赋予企业社会责任更为丰富的内涵,这使人们在今天能够从更加宽泛的视野去认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20世纪50年代霍华德·R·鲍恩(Howard R.Bowen)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鲍恩定义“商人的社会责任”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增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7](P6)20世纪60年代在阐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上取得了重大发展。基思·戴维斯(Keith Davis)提出了现在相当有名的“责任铁律”,认为社会责任指的是“商人决策和行动的理由至少部分超出企业经济或技术落后的直接利益。[8]

20世纪60年代另一位学者约瑟夫·麦奎尔(Joseph W.McGuire)在《企业与社会》一书中写道:“社会责任的思想认为,企业不仅承担着经济上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还应对社会承担某些超越这些义务的责任。”随后他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详细的阐述,指出企业必须关心政治、社区福利、教育、企业雇员的“幸福”,并且,实际上还包括全社会的福利。

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开始多样化并且变得更加明确。经济发展委员会(CED)在1971年发表的文章——《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三个同心圆的社会责任定义:“内圈是企业最明确、最基本的责任——有效地履行企业的经济职能,即产品、工作岗位和经济增长。中间圈代表企业在履行这一经济职能时,必须高度意识到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和优先考虑的事项。例如,考虑环境保护问题、雇佣问题,与雇员的关系、给顾客提供更加精确的信息、公平待遇和防止伤害等。外圈概括最新出现的以及未完全定形的责任,这是企业应该自己承担的,即更广泛地参与改善社会环境(例如,贫穷和城市衰败)。”[9](P15)基思·戴维斯进一步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的考虑和回应超越了狭隘的经济的、技术的和法律的要求。”“在决策过程中,企业有责任评估其决策对外部社会系统的影响,其经营在追求企业传统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福利。”“这意味着社会责任始于法律结束的地方。一个企业如果仅仅达到法律的最低要求时,就意味着它并没有对社会负责任,因为这些要求是每个良好市场都能做到的。”[10](P91)

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更多的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及其相关主题框架进行衡量和研究如利益相关方理论、企业伦理理论、企业社会绩效和企业公民。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

目前,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系列的行为,如慈善捐赠、提高待遇、保障人权、爱护环境等;企业界业内人士的通常看法是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伦理和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道德彰显,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作为居高临下的一种赐予,或是作为企业自身为树立正面形象、谋求更大利益的一种手段,不主张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法律义务的存在;法律界比较认同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包括法律上的义务在内的一系列内容,如美国佐治亚大学阿尔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下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的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能够守法律、重伦理、行公益。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总和。”[11]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社会、环境、道德、人权等诸多领域的内容,而且在不同行业和企业中,又会有具体的差异,因此,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立法。

(二)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和底线[12](P38)

企业社会责任虽最初产生于道德的需要,但这种道德责任并未到此为止。[13]作为营利性的主体,企业在追求营利目标过程中,通常会置社会利益与不顾,以破坏生态环境、剥削劳动力、生产劣质产品等行为,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仅从道德层面规范企业行为,要求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其效果是难以确定的。我国近些年来频繁出现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如三廘奶粉事件、康菲漏油事件等,均说明企业在经济运作的过程中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只有通过具有强制力的制度保障,才能起到约束、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出发,契约的法律属性也要求政府必须对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12](P22)。正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澳思特斯(Ostas)教授指出的,“仅仅讨论商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涉及法律是困难的,因为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总是交织在一起。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罚款、监禁或者民事责任等法律制裁得以强制实施,比较起来,社会责任还包括那些不能通过法律制裁强制实施的责任。社会责任明显包括法律责任,但是其概念比后者更为广阔。”[14]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第一,以原则性立法确立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性立法的主旨虽然带有宣示性作用,但毕竟表明的是法律的态度。[15]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就规定“所有权的行使要顾及公共利益”;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明确提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以具体立法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日本就是通过公司相关法律的修改从不同方面涵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强制公司执行。第三,以软法形式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根源表明,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法律只能有限度地强制推进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内容,其他内容更适合软法机制推进。[16]软法责任由法律以鼓励或一般性义务的形式,或由正式立法主体以外的社会共同体、组织等以制定规范的方式对企业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例如一些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推出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包括FLA(美国公平劳工协会标准,目前适用于美国的衣、鞋类行业)、ICTI(国家玩具业协会守则,我国玩具业协会已加入该组织)以及SA8000(目前国内企业认证率最高的CSR标准)等。[16]

(三)企业社会责任对传统私法原则的突破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是私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由于三大原则是在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

按照传统的部门法律的分类,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利益,公司作为私法主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或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也就顺理成章。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大公司制度的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摆脱了单纯淳朴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力的一环,其经营者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了包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17](P49)“委托代理背后使用财产权的传统逻辑是有局限性的,显然,财产权的概念应包括对多重相关利益者而不只是公司股东的责任。”[18]由此,传统的企业私权绝对的思想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再仅仅体现股东的利益,而必须体现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的利益,即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12](P24)

作为近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契约自由使人们摆脱了身份的限制,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19](P13)绝对的契约自由体现的只能是“形式正义”,“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义务,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正是体现了这种形式正义。法官裁判契约案例也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时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者履行契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等,均不应考虑在内。”[20]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缔约主体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无处不在,如雇佣契约中的公司与雇员、标准契约中的大企业和消费者等,经济弱者的利益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往往受到了损害。[21]企业社会责任突破了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要求企业在与利益相关者缔结合同时不是单纯地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同时遵守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了更广泛的社会利益。

过错责任原则是传统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但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社会问题日益凸现,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工业灾害频生、产品质量事故骤增。此时,受损害的工人、消费者要认定企业的过错是极其困难的。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事实上就是放弃了对受害者的救济。[22]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西方国家首先在一些工业事故责任的案件中确立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对于保护无辜的受害人具有极其积极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契合在于,企业对于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并不考虑其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即不考虑其主观动机,而是看其客观造成的结果。[22]如企业环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义务的承担并不考虑企业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是为了弥补企业为追求利润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耗损。[22]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价值

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这些基本价值是法律存在的根基。以下我们通过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价值,证明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正义价值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仅是一个责任问题,它更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企业的责任发展已不再是单纯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而是除此之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纳入考虑之中。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正义理念中对个体权利的尊重。[23]企业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然要求企业通过经营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我们应当尊重股东获取利润的权利,企业社会责任也应以承认股东利益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前提。然而,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要占用社会资源,通过经营行为对社会各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可能造成对社会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损害雇工、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企业的发展不应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不能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应充分重视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正义理念中的平等价值观。现代企业可以看成是一组契约的组合,企业、股东和各利益相关者都平等地加入到契约之中。相对于企业和股东,雇员、债权人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企业社会责任所倡导的对企业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平等保护,要求企业在与利益相关方缔结各种契约时,不能再单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限制,这是实质公平价值的体现。

企业社会责任的正义性也体现在其所隐含的平等对待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价值取向上。[24](P83)在平等对待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背后,所隐藏的逻辑是平等对待作为人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应当说,它们与正义的精神实质是吻合的。[24](P83)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秩序价值

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人们关于秩序的理解会有不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察,有等级结构秩序观、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观等,而企业社会责任坚持的是社会本位的秩序观。[24](P87)社会本位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落实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领域,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重视其成员以及周围环境主体的利益,实现和谐、共同发展。[24](P88)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是个人本位原则。但到19世纪末,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公司甚至垄断企业接连涌现,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如工人权益缺乏保障、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自然资源、环境状况越来越差,等等。单凭企业家或个人的能力已越来越难以解决涌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人们不得不面对公司的社会定位进行深刻的反思,理性规范公司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本位的现代法理念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理论提供了思想支撑。[25]企业社会责任逐步由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转变为法律所支持和鼓励的行为。越来越多的企业由排斥与被动承担社会责任逐步向积极主动与策略性地承担社会责任转变。企业参与和支持社会责任的项目不仅包括教育、公共健康、就业福利、环境保护等,还进一步扩大为对战争、暴力等更加广泛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实践方式包括公益事业宣传、公益事业关联营销、企业的社会营销、企业的慈善行为等。[26](P27-29)企业 社会责任的履行,作为包含了与“道德观、法律要求以及对大众和社区和环境的尊重”相关的商业决策,[27]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同时可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劳动者就业培训和劳动待遇,促进社区的安全与发展,对于缓解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均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效率价值

长期以来,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所产生的社会绩效与企业经济绩效的相关性问题不仅受到政府、企业界的广泛关注,也是过去30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纳韦尔1971年发表第一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业绩之间关系的研究报告,到2001年约有122篇公开发布的实证研究报告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财务业绩之间的关系。[28]总体来说,学术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改善其财务绩效;另一种则认为企业的惟一社会责任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29]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率的关系,由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与收益两方面决定。若企业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所付出的成本大于由此带来的收益,企业就不会很情愿、很主动地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反之,企业就会很乐意、很热情地去履行社会责任。表面看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是相矛盾的,但是本质上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其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不能将两者视为相悖的。在5.12地震中捐款1亿的公司王老吉被消费者铭记于心。只因它的慈善之心感动了众多国人,消费者为报答这位慈善之王,统一发出口号“喝饮料就喝王老吉”。一时之间王老吉供不应求,被多次卖断货,虽然也有人质疑王老吉的慈善目的,然而更多人相信它的真诚和仁爱,王老吉赈灾慈善大手笔,让消费者看到了一个负责任企业的形象,短时间里得到市场更多关注和追捧,品牌价值不断提升。相反,曾经作为中国食品界的著名品牌,南京冠生园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南京冠生园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过辉煌和奇迹,也曾经是南京市民的一个“宠儿”,成为六朝古都的一张城市名片。2001年,由于当时的企业忽视质量的行为,出现了轰动全国的“月饼陈馅事件”。之后,原南京冠生园在三年的沉寂中,经历了破产、下岗、偿债和重组的痛楚,也为南京市民留下一个心中的隐痛。事实证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就会失去创造利润的源泉和活力,甚至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或破产倒闭;企业为社会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后,将有利于企业提升形象和影响力,从而获取稳定、长期甚至更大的利润。因此,企业除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以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些最基本的目标以外,还应当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效益,主要包括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供就业机会、维护员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慈善捐赠等。

企业社会责任秉持有社会利益而非单纯以股东利益为准绳评价企业的运行效率,有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效率观,指导企业实现真实的效率而不是虚假的繁荣。[24](P86)

四、结论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理应成为相应的社会责任主体。社会责任规范不仅应成为企业自觉遵循的规则,而且在立法时,也应将企业应当承担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贯彻于各项制度之中。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及“软法”责任的统一,其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者、环境之间的持续健康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首先是作为一个经济体而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存在的前提和目的,而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不自觉地增进了社会的利益。正如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1994年修正之《企业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1994)第2.01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提高企业盈利和股东收益为其行为的目标,但可以适当考虑与企业从事商事行为合理相关的道德因素,并可以将合理的资源用于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目的。[30](P29)

[1]周友苏,宁全红.历史与现实:公司社会责任本土资源考察[J].法治论坛,2010,(1):.

[2]O.C.费雷尔,约翰·弗雷德里克,琳达·费雷尔著,陈阳群译.商业伦理:伦理决策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Adolf A.Berle,Gardiner 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1932(refprinted in 1991),part IV.

[4]Adolf A Berle.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J].Harvard Law Review,1931,44(7):1049-1074.

[5]Theodore Levitt.The Danger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58,36(5):41-45.

[6]甘培忠,雷驰.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119-125.

[7]Howard R.Bowen.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Harper &Row,1953.

[8]Davis,Keith.Can Business Afford to Ignor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60,2:70-76.

[9]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R].CED,New York,1971.

[10]Keith Davis,Robert L.Blomstrom.Business,Society,and Environment[M].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71.

[11]Archie B.Carroll.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Business Horizons,1991.

[12]王丹.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3]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中国法学,2010,(5).

[14]Daniel T.Ostas.Cooperate,Comply,or Evade?A Corporate Executive's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with Regard to Law[J].A-merican Business Law Journal,2004:561.

[15]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规范之间[J].中外法学,2008,(1):29-35.

[16]汤道路.企业社会责任软法推进机制探析[J].学海,2007,(5).

[17]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18]Neil A.Shankman.Reframing the Debate Between Agency and Stakeholder Theories of the Firm[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9,19(4):319-334.

[19]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

[20]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中外法学,1997,(2).

[21]李永军.从契约原则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下)[J].比较法研究,2002,(4).

[22]肖强.企业社会法律责任初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23]刘晶晶.试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J].人民论坛,2011,(26).

[24]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视角透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5]王彬.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辩[J].人民论坛,2011,(5).

[26]菲利浦·科特勒,南希·李著,姜文波译.企业的社会责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7]BSR staff.Overview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EB/OL],http://www.bcn.ufl.edu/ckibert/Poland/MiscMaterials/CSR-Overview-bsr.htm.

[28]Joshua D.Margolis,James P.Walsh.Social Enterprise Series No.19—Misery Lover Companies:Whither Social Initiatives by Business?[R].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 Series,2001,No.01-058.

[29]苏蕊芯,仲伟周,刘尚鑫.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率关联性分析——以深市上市公司为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1).

[30]王文宇.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猜你喜欢

利益责任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利益与西瓜
利益调整要十分注重“稳”字
利益链与新垄断
期望嘱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