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
2014-01-21周利民陈胜国
周利民,陈胜国,周 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
周利民,陈胜国,周 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学和医学一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而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压制,致使学生动手能力低,实践能力差,到法律实务部门难以很快地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为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为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除陆续引入了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外,尝试依托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这一平台,开拓新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目前,这一模式的创新,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创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面对我国法学教育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教学,扭转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动手能力低,实践能力差的现象,也就成为我们法学教学中长期思考、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反复探索,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普遍认为,借鉴医学教育之经验,陆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尝试通过这些实践教学模式把法学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然而,这些实践教学模式的运用仍然无法克服法律课堂教学和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因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尝试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利用法律援助中心这一平台,建立“校所合作型”的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模式。力争培养出法学基础扎实、心里素质好、语言表达能力强,能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高素质、适合社会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一、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创新的现实基础
(一)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受成文法体系的影响,在法学教育上,我们国家一直是重理论而轻实践,课堂教学以沿袭灌输教学方法为主,注重解释法律概念、阐述理论,“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1]即使陆续引入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但仍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实际运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讲,案例教学的案例一般都是围绕特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自编的,案例内容作了简单化处理,答案也预先进行了设定,不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这种案例教学实际上就是理论教学的翻版,也只是告诉学生理解法律概念和理解法律条文罢了。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的确能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但是,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课程一般都是开设在大二或大三,而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课程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要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因而,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课程也很难达到法学教育者的预期效果。“学生专业实习是提高学生认识和实践能力的最主要、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 。”[2]但是,由于学生实习目的不明确,实习时间短,加之实习时间又与考研时间、司法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缺乏信心,因而,学生实习也就是端茶倒水、整理案卷的之类的杂务,实习效果不理想。
(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紧迫性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指学生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扎实,法律逻辑分析能力严谨,能够正确理清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条文,表现出极强的法律事务综合能力。中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指出:“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目标包括六个方面,其中,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方面,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高校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中指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4]《建议》明确地将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为我们的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面向21世纪,我们的法学教育就应该朝这一方向而努力。
然而,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压制,致使学生动手能力差,难以很快地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法律实际部门对此颇有微词。最近,我参加了一个公检法班的同学聚会,在闲聊的时候,我的一个学生告诉我,他们单位去年公务员招考进了一名法学研究生,她说,“要他写个阅卷笔录不知从何下手,要他做笔录,文书格式简直是一窍不通”。由此可见,“原有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不利于具有创新和竞争能力的法律人才的涌现,而且法学教育的相对落后已直接影响到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5]
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平台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平台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传统教学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对法科学生的成长具有其他教学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务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1.推动了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变
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是理论主导型模式教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人才,这就致使在法学教育中造成重视学生的理论水平而轻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出现相当一部分法科学生走上实务岗位时就感到无所适从,到单位一般要锻炼几年才能独立办案,实务部门反应强烈。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引起了法学教育工作者的思考。面向21世纪,随着法学教育的逐渐发展成熟,传统的理论主导型模式教学应该向实物主导型教学模式转变,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要实现这一培养目标,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平台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课堂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平台,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接触实务案件,在接触实务案件过程中,学生可以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撰写文书甚至出庭辩护,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经常性的固定的办案实习场所,使办案实习常态化,大大提升学习效果,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的缺陷在,这也将是今后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2005年成立,2010年启动运行,启动运行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校所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模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效果十分明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加快了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进程
传统的法学教育一般来说,都是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而法学和医学一样,实践性是非常强的,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平台,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这一教学模式的改变,可以使学生接触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新鲜案例,能帮助学生提高实际操作案件的能力,尽早步入职业化道路。
高校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同时,可以有效地拓宽其紧密接触社会、深入了解社会的视野,帮助他们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锻炼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地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启动运行来,已经顺利地送走了一批法律援助志愿者,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绝大多数都是从事着法律实务,经济法专业2010级的叶xx同学回校对我说,她非常怀念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岁月,法律援助中心是她接触法律实务的第一课,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历练走上工作岗位后,她能够迅速实现角色转换。国际法专业2010级的邢xx来电对我说,他如果没有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他是无法考入公务员系统的。
(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是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新平台
1.有助于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第一,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学生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会、诉讼代理等方式,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与现实的法律现象进行比对,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转变成处理案件的实际工作方法,培养学生应用各种法律知识的技能、社会科学知识的技能、社会交往知识的技能。第二,利用法律援助中心这一平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采取的是教师、律师全程指导,学生实际办案的模式,变传统“模拟法庭”的“模拟演习”为“实战训练”,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办案过程。迅速掌握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能力。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国际法专业2010级的邢xx,在老师的指导下,成长迅速,半年的时间训练就能够独立办理各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法学教学就是采用老师满堂灌,学生学习兴趣不浓,有的还有厌学情绪,但是,利用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这一平台,进行法律实践教学,学生热情很高,他们也热衷法律援助事业,他们对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等活动非常积极。据我们调查,参加了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志愿者,学习的兴趣都大大地提高,学习目的性也大大增强,学习成绩也迅速上升,据学院统计,2011年、2012年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学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司法考试全部通过。
3.有助于学生提前接触社会
高校学生从小学、中学再考入大学,一直生活在环境单纯的象牙塔中,他们思维单纯,涉世未深,在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时往往容易沉浸在充满正义和公平的乌托邦里,处世经验缺乏,因而,导致他们走上社会极不适应。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这一平台,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观察社会、了解社会的窗口,他们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参与社会疑难案件的解决,参与社会问题的分析,他们不再沉浸在充满正义和公平的乌托邦里,他们通过亲身体会了解群众疾苦,了解了社会的各种复杂问题,因而,他们走入社会之后,马上能够适应社会。
4.有助于学生今后就业准确定位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不了解具体各司法实务部门的特点及工作性质,因而,在对自己人生定位时非常渺茫,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后,能够对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性质、工作流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因而,学生就能够结合自身的特点,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如:比较外向而且活动能力强的学生可以选择律师行业,内敛而喜欢研究学问的学生可以选择研究机构,认为自己不善于交往的学生可以选择公务员等。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一个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援助中心工作一段后,放弃公务员考试,选择律师行业,在律师实习阶段,就获得了长沙市优秀实习律师,经济收入也十分可观。
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
(一)实践平台的建设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除引入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外,还不断地改革创新,拓展其他的实践教学模式,特别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法学院对中心进行了正确定位,中心所有的改革模式都围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导,2011年,中心决定建立“校所合作型”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学团队,援助团队,让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学生实践能力的真正舞台。“校所合作型”就是学校和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学校的老师、法学专业的学生共同组成一个教学团队、服务团队。中心接受的所有援助案件,一律在老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学生完成法律咨询、阅读案卷材料、撰写阅卷笔录、诉讼文书、出庭代理辩护等诉讼活动,改变以前学生被动接受学习为现在的主动探索。
(二)培养方式的创新
中心配有专职教师一名,为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所有的日常行政事务和教学任务。另外,中心下设有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法律实务部、案例研究部和普法宣传部等五个部门,法学专业的学生主要在法律实务部、案例研究部和普法宣传部学习锻炼。为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中心采取了以下举措:第一,中心每年在大二以上的学生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40名,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事务。第二,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律师事务所的每周的案件讨论会,参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案件讨论,培养和巩固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第三,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律师事务所指派10名律师为中心的指导老师,负责对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和辅导,同时,中心接受的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一律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第四,对法律援助志愿者实行分别培养,有司法合格证的学生中心帮助申请颁发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证,可在老师和律师的指导下独立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诉讼代理,没有司法考试合格证的志愿者在中心值班参与法律咨询、案卷整理、代写法律诉讼文书等活动。第五,中心每天有一名老师和一名律师值班,负责对志愿者接受的案件进行指导。第六,中心与社区合作,安排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义工活动,所有志愿者按计划在老师和律师的指导下在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社区矫正、民间调解工作,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培养模式的特色
1.应用性
依托“校所合作型”的高校法律援助,建设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平台,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教学体系,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的统一起来,突出了实践教学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让学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参加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辩护,为高校法律学生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一种新的教育实践模式。
2.针对性
依托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学生实践能力新平台,这一教学制度的改革主要针对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定位,凸显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实践性、操作性特征。注重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和培养,让学生开展法律义工活动,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实践,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理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3.社会性
任何人都期望在社会的群体中得到认可,实践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作为学生,在经济上大多依赖父母,思想上也习惯性的依赖家长和老师。通过开展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培养锻炼,学生能找到自己的价值,开始投入到职业生涯的准备,使学生顺利地度过心里断奶期,为今后的创业创造了条件。
(四)培养模式的初步成效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启动运行来,成绩显著,硕果累累。2011年、2012年共培养法律援助志愿者80多名(志愿者为法学院学生),开展大型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活动4次,共接待当事人 2000余人次,在老师和律师的指导下学生独立代理民事诉讼案件38件、刑事案件近15件,代写法律文书45件,参与民事调解35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80多万。尤为突出的是两次 “法援湘西行” 3.15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援助队伍走入湘西中小企业,
与企业代表座谈,解决中小企业的法律困境,一次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开展的“法援团免费帮你打官司”活动社会影响力大,群众反映好,《湖南日报》、《团结报》、《三湘都市报》、红网、星辰在线及湘西州当地媒体和新浪网、百度网、搜狐网、网易网、凤凰网等多家网站报道转载。18名学生被长沙市政法委评为法律服务优秀志愿者,1名指导老师被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评为2011年度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2名指导老师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2012年全省法律援助优秀文明标兵。
[1] 周作斌.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304.
[2]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学的理论与实践[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298.
[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综述[A].政法论坛[C].1999:4.
[4]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5] 陈大钢.中外高等法学教育比较与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176.
The Innovation Study of Law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Training Mode ——Taking the Legal Aid Center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as the Platform
ZHOU Li-min, CHEN Sheng-guo, ZHOU Xiao
(Law Colleg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Hunan, China)
Law as well as medicine, is a very practical application disciplines. While students’ initiative and creativity is suppressed in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 which resulting in the students’ low practical ability and poor practice. And the students are diff i cult to do the actual quickly when they go to work in legal practice department.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tries the platform supported by the Legal Aid Center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to open up a new law-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training mode in addition to introduces the case teaching, clinical teaching, simulated court, and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mode. And now, the innovation model has achieved initial success.
law major; the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training mode; innovation
G64;D913
A
1673-9272(2014)04-0145-04
2014-03-18
2012年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平台建设研究-以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为例”(编号:湘教通【2012】401号);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平台建设研究——以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周利民(1966-),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本文编校:徐保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