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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范
——以新浪微博为例

2014-01-21

关键词:谣言法律信息

周 融

(香港城市大学 媒体与通信学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九龙塘)

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范
——以新浪微博为例

周 融

(香港城市大学 媒体与通信学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九龙塘)

新媒体时代的来临,使得公众舆论的监察与分析获得了不同以往的话语权。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分类和筛选,辅以数据来计算热点新闻、预测趋势和反馈意见,人人都可参与,深得网民认同。2009年新浪微博的出现和普及,使得用户在言论自由及情绪表达上拥有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和渠道。在法律制度的严谨框架与新媒体的时代背景下,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新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范

当今社会,社交网络蓬勃发展。全面进入新媒体时代之后,人们主动挑选并接受信息的能力随之增强。新媒体,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杂志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而美国《连线》杂志则认为它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由此,可概括出新媒体的两大特征:一是以网络为基础,二是双向传播。人们不再一味地被动接受媒体单向传播的信息,而是通过网络这个互动平台,主动地搜寻、获取、吸收信息,甚至对信息进行评论和再创造。新媒体的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个性化与社群化,多媒体与超文本,赋予了人们更丰富的信息源、更宽广的视野和更大的选择权。

随着新浪微博(以下简称“微博”)等第三方应用平台的出现,人们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来表达和交流,并习惯于在揭示某一特定现象的同时抒发意见和情绪。截至2014年3月,微博的月活跃用户数达1.43亿,日活跃用户数达6700万。微博所引领的新媒体时代,为人们拓展了新的话语空间,改变着信息与媒体、信息与受众的关系。日新月异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了信息多元传播网络的形成,公共领域逐步扩大,信息交换逐步升级,使得微博成为公众意见领袖发挥号召力与影响力的平台,也成为普通公众参与公共问题讨论、评论时事、发表见解的渠道。因此,信息传播主体呈几何倍增长,参与到公共话题讨论及政府监督中来的民众数量也不断激增。这种应运而生并迅速被广大群众接纳认可的公众决策方式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决策、政府决策和社会组织自身决策,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舆情走向。

然而,在粗放管理的网络时代大环境下,较之传统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自由”也使得网络犯罪和网络安全问题愈发严重。

一、背景事件

2013年6~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打击以网络为基础的犯罪行为,包括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传销诈骗等。2014年7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信部、公安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近日已关停整改一批谣言较为集中且疏于管理的网站,查处多名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人员。[1]在网络渗透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几起利用微博制造网络谣言的案件清晰呈现在公众眼前:

(1)“傅学胜案”。为了发泄、复仇和诋毁他人名誉,傅学胜散布了大量谣言,如“情妇举报副区长、公安分局长”及类似诽谤言论,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秦火火案”。秦火火,原名秦志晖,微博账号为“淮上秦火火”,曾是北京尔玛公司员工。案发后,秦志晖等尔玛公司员工对虚构雷锋生活奢侈细节蓄意污蔑道德形象、编造“7·23”动车事故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捏造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诋毁著名主持人杨澜利用“阳光基金”从股市圈钱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对网络推手秦志晖涉嫌诽谤、寻衅滋事公开宣判。

(3)“杨辉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辉,发微博质疑该县一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被公安以“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而刑事拘留。

以上三个案件,都缘于社交网络的全面覆盖和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扩大。

新媒体的出现导致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途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公众获取信息的自主性增强,对传统媒体的依赖降低;另一方面,也导致信息失真、滋生网络谣言的可能性加大。针对当前网络违法犯罪形势严峻、网上安全管理秩序仍存在诸多问题的实际情况,三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造谣、传谣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化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整治规范互联网秩序,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来抵御网络犯罪。习主席也在今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提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

现代科技日臻成熟,言论自由的“开放程度”也日渐升高。对社会和民众而言,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言论自由,还是为了减少谣言及犯罪而约束公民言论?

二、支持法律制度下的网络正当言论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定义言论自由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允许公民通过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它不仅是稳固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而且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

现在,微博作为一种顺应现代传播规律的新媒体平台,已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新媒体。“刷微博”渐渐成为一种时尚,不管是媒体人、企业家、当红明星还是著名学者,都免不了通过微博来了解、观察这个世界,可谓是男女老少一招拿下,各行各业无一幸免。就连传统媒体也越来越习惯从微博上寻找新闻素材,微博不仅成为公共舆论的“发声地”,更成为新闻事件的“发生地”。但是,微博“走红”,类似“金庸去世”、“六小龄童死亡”等谣言也越来越泛滥。作为言论自由的窗口、充分体现言论自由的象征,微博充分给与人们分享自我、表达自我的话语空间,但是,这个“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同样,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也受到法律保护。换言之,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造谣、传谣,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一旦突破这个界线,便将构成犯罪。

言论自由有助于思想和信息的流通,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原动力与催化剂。“当前国内怀疑言论自由的观点很强,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由于没有认识到言论自由的价值。”[3]因此,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仅要支持言论自由,而且必须按照法律的实施、用法律的框架来构建其“边界”。

微博在中国正显示出它的多样性和全民性、及时性、信息内容的开放性、以及功能效果的传播能力和回应公共事件的监督能力。换言之,保护微博言论自由,具有“抛砖引玉”的重要作用。

如果合理利用,微博将不再扮演一个简单的媒体,而将通过双向互动和即时更新,凝聚公民意识、表达思想、行使公民权利并启发新的文化。作为民意分销平台,微博在监督职能上发挥出前所未有的作用,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如果国家不保护其启蒙阶段,不仅公民社会的形式将逐渐瓦解,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传播并反映市民意见的新平台也不会走得太远。

三、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法律责任

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充当了散布谣言的工具。虽然社交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仍具备一些现实属性。新媒体的多样化发展和平板电脑等网络终端的普及,使得网络谣言的传播摆脱了口耳相传和地域限制,其速度和范围呈“星火燎原”之势。整个过程可概括为:从“来源不明”,到“三人成虎”,再到“沉默螺旋”[4]。

在微博上,信息传播只需一键转发,在便捷的同时,也使得识别谣言的难度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谣言的破坏力扩大。一些造谣者在“法不责众”的传统思想庇护下,不断污染并摧毁虚拟环境,使得网络秩序受到极大扰乱。然而,在法治社会,遵纪守法、坚守法律道德底线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言论自由的误区

言论自由作为民主社会永远的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自由”一词,从古到今,国内国外,众说纷纭。中国古代,庄子的《逍遥游》等名篇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汉朝郑玄《周礼》注有“去止不敢自由”之说;到宋朝时,“自由”已成为流行俗语。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强调自由施加给他人的影响。哈佛商学院的《管理与企业未来》一书中提到:“自由是人类智慧的根源。”强调自由的诞生。百家之言,皆有其道。在当今法治社会,自由却不得不强调一个“度”字。法无二门,泾渭分明。法律为社会带来的是“楚河汉界”,就发表观点而言,这边是言论自由,一旦过了,就成了谣言。

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汪振军总结道,网络谣言一般有四个特点,首当其冲的便是其匿名性。[5]这种匿名性是助长谣言传播的一张千变万化的面具,它使得造谣者有隙可乘。凡事皆有利弊,这种隐蔽性在鼓励网民们畅所欲言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安的种子,给唯恐天下不乱的作乱者提供了天然庇佑。其次,网络谣言的快捷性也是容易造成混乱的原因之一。自媒体时代的互联网,使得传统媒体意义上的“把关人”作用被大大削弱。网络谣言传播之时,每一个传播者都可能具备主导谣言方向的能力。再次,由于某些居心不良的发布者与相关网络勾结,意图谋取非法利益,结成有目的性的网络推手组织,如在微博作乱的秦火火等,使得点击率与转发率节节攀升,极大地扩展了谣言的传播范围。

2.规范微博“大V”的必要性

伊莱休·卡茨认为,成为一位意见领袖有三个要素:必须是价值的表达者;必须拥有专业能力;必须身处社交网的战略中心。

“微博所拓宽的舆论场,吸纳了不同的社会角色。……本来分散的社会角色,被聚集在一起,相互激发燃起介入公共生活和社会事务的热情,并迅速成为微博空间新的意见领袖。他们占据信息高位,引发话题、设置议程,成为微博话语的‘触发器’、‘过滤器’及‘扩音器’。”[6]意见领袖在人际交流的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和意见并影响他人,被称为“活跃分子”,其效果是成为媒介链接。他们作为最先接触信息源的人,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再加工并扩散给一般用户,形成信息传播的二级扩散。经过他们参与的信息扩散,传播速度加速,传播面积扩大。在微博中,这些意见领袖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大V”(新浪官方对用户真实身份的认证,审核通过后,用户名后添加“V”字符号)。传播信息时,通常是“大V”们先转发,普通用户再一转十、十转百。若这条微博的转发量足够多,便会登上“热门微博”,出现在微博首页,获得更多的关注。

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7]媒体人杨锦麟先生说,“一个人自诩为意见领袖,就跟人民币通货膨胀一样,一膨胀就完了。”某些不负责任的“大V”或为吸引眼球,或为发泄不满,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往往在特定群体甚至整个社会中造成恐慌及恶劣影响,使整个网络风气遭到破坏。为有效规范“大V”,除了让网民们自发自觉地规避谣言之外,法律措施也需再次提上日程。

3.散布网络谣言的严重后果

在我国,针对如何处理散布谣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一条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近年来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以打击网络谣言,如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8]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杨辉案”便是此条的第一例。

人人都是传播谣言潜在的参与者,或潜在的受害者。当今时代,信息网的“触角”无处不在、无孔不入,面对虚拟世界中高速传播的大量信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并不是关心一个消息的真实性,而是将关注点放在这个消息是否能成为话题上,进而盲目转发传播。网民的“看戏”心态为散播谣言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使一些人的利益和权利被无端伤害。“蛆橘”传言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京温商场女青年离奇死亡的谣言引发群体性事件;微博上疯传的洗衣机“绞死”女童新闻引发网友频频试验;辐射引起的恐慌和“抢盐风波”;打击国内乳制品业的“皮革奶”等传闻都在社会上引起风波。为了保持洁净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不仅必须让造谣者承担相应后果,也需要每一个网民的公民意识。在点击鼠标之前,切记三思而后行。

面对不同程度的网络谣言,应实施不同的应对政策。积极探构建政府与各级单位的信息平台,寻求主流媒体网络之间的双向通信媒体领域,注重新媒体市场的宏观和微观管理,进行调整、融合、升级,将谣言的产生率及传播率降到最低,争取构建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四、新媒体与法律的依存关系

新浪微博只是众多言论集散地之一。新媒体为信息社会带来进步,也为法律制度引发反思。

维护言论自由和抵制网络谣言同样重要,关键在于如何掌握平衡。人类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言论自由作为人的自然权利与现代民主社会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社会进步的有力保障。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享受言论自由之时,也需注意不要踏入法律的禁区。一步一个脚印,根据国情,顺应时代,逐步完善言论自由才是正确的选择。

应对网络谣言,除了倡导公民提升自觉性和判断力之外,还应利用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及时答疑,坦诚信息,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舆论环境。但是,“软性措施”终是杜绝不了某些顽固的不法分子,而法律永远是确保社会稳定最强有力的“硬性手段”。[9-10]

在我国,先有《宪法》为言论自由保驾护航,后有众多不断跟进的法律法规为打击网络谣言添砖加瓦。但在此基础上,仍有改进空间。

一方面,“老”法律跟不上新趋势。互联网世界日新月异,法律的出台落后于其新陈代谢的速度实属正常。正是因为其虚拟性,自由主义的价值在互联网社会关系的调节中相当困难。在互联网发展初期,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勉强应对新事物的出现,但在整个社会已进入新媒体时代的今天,现有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网络文化的“朝令夕改”及不同个性,政府应提高互联网立法水平的有效性,甚至可以专门为微博等新兴应用立法。

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力有待加强。对谣言的处理如果不当,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鼓励谣言散播的后果,另一方面可能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政府在调控能力上的缺乏也会暴露。若政府能够在谣言散布之前及时预测并“辟谣”,把谣言扼杀于“摇篮”,较之于事后收拾烂摊子,将会省事得多。这就要求政府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对网络环境的舆论“风向”进行实时“观测”。

新媒体带来的变革,不仅需要建立新型的传播秩序,而且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跟进。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并不是一对完全相反、完全无关的概念,关键在于一个“度”。若把这两者之间一定区域的重叠范围看成一条河流,那么这条河流的宽度和深度也将随季节、温度、降水量等不定因素变化。而法律便是那杆标尺,在模棱两可、游移不定之时,给我们提供说一不二的“刻度”。

[1] 张 洋.三部门联合打击网上谣言 43家网站关停整改[N].人民日报,2014-07-23(16).

[2] 习近平.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 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N]. 人民日报,2014-02-28(1).

[3] 袁美芝.言论自由及其价值—主要在中国的语境下来谈[D].济南:山东大学,2012.

[4] 伊丽莎白·诺尔-纽曼.沉默的螺旋[M]. 董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 马献忠.言论自由不是谣言自由[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8-26(A03).

[6] 范承刚,周华蕾,刘志毅,等.微博无限好 大V近黄昏?[N].南方周末,2013- 9-12.

[7] 高 亢,罗宇凡.国人手机上网比例首超电脑[N].广州日报,2014-7-22(A1).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309/t20130913_187998.htm.

[9] 马学林.地方电视媒体舆论监督发展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06-109.

[10] 徐振祥,刘艳娥.青少年道德现代性成长:新媒体传播环境下的考察与反思[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5):92-95.

Freedom of Speech and Legal Norms in New Media Era——A case study of Sina Weibo

ZHOU Rong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Department, Kowloon Tong, Hong Kong SAR)

New media era has made the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of public opinions obtained discourse right, extremely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For the collection, integration, classif i cation and screening of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with data to calculate the hot news, trend prediction and feedback opinion, everyone can participate in communication easily. With the advent and advancement of Sina Micro-blog in 2009, users got a brand new platform and channel to access freedom of speech and emotional expression. Under the strict legal system framework and new media era background, exploring the border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Internet rumors, has a certa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new media; speech freedom; law; norms

G203

A

1673-9272(2014)05-0106-04

2014-09-10

周 融(1992-),女,湖南桃源人,硕士,研究方向:传播与新媒体。

[本文编校:李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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