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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重大制度和体制机制聚焦人社领域改革发展

2014-01-20谭颖

唯实 2014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机制人才

谭颖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大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尤其是对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深化人社领域改革明确了基本方向和重点任务。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重点领域,准确把握重大理论和重大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人社领域的各项改革。当前,尤其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着力抓好“三个一批”,即:抓紧落实一批已有改革部署,有序推进一批中央已经明确的改革任务,深入研究一批中央指出方向和规划目标的改革要求。

一、健全体制机制,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关注就业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决定》提出:要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进一步强调要大力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论是全国范围还是江苏省内,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的基本格局没有变,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相互叠加的基本态势没有变,促进就业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在经济增速趋缓的情况下,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压力更大、任务更重。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稳增长说到底是保就业。”所以,解决好就业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人社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首先,要突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经济发展是就业增长的基础,政府促进就业的首要责任就是以稳定和扩大就业为优先目标,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因此,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经济稳定发展,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产业、贸易等政策,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以此带动就业不断增长。同时,不断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状况。其次,要把鼓励和扶持创业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创业具有倍增的就业效应,促进创业是解决就业问题、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决定》对健全促进创业体制机制作了专门论述,明确要求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这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提供创业机会、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加快构建有利于城乡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并落实鼓励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创业门槛,逐步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加快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着力为城乡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跟踪扶持,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再次,要高度重视解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问题。对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特殊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优先援助,既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公平就业的重要体现。为此,全会决定用一个专门段落进行论述。促进重点群体实现及时、充分就业,需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重点抓好实名登记、基层就业、就业见习、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等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任务,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本土就业、返乡创业,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稳定就业。坚持把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优先目标,及时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同时,统筹做好退役军人、城乡妇女各类群体就业工作,依法保障他们的就业权益。最后,要致力于加快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是城乡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按照全会决定,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大力加强职业培训,通过提高劳动力整体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增强就业稳定性。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公平和谐。覆盖城乡所有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是党和政府的庄严承诺。通过多年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改革和完善的任务依然艰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十八大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强调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出了新的改革任务。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需要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就省级层面而言,关键是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推动落实好若干重要事项:一是整合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在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的整合,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建设和经办管理上的统一。抓紧完善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包括认真抓好新修订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推进被征地农民刚性进保;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修订《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统筹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加强社会保障统筹衔接。巩固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运行水平,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加大基金调剂互济力度。全面推进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探索研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国家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的衔接办法,实现同一险种不同制度之间的相互贯通。三是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待遇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保障水平持续、有序、合理增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落实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稳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深化工资制度改革,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三中全会《决定》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并作出新的改革决策,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重要要求,对于我们正确把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自觉推动改革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工资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人社部门工作职能而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是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当前,重点是加强工资宏观调控,着力增加一线职工收入,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一是实施积极的工资调控政策。健全动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薪酬调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基本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指导力度,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落实同工同酬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职工工资权益,逐步缩小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差距。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和监督检查,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力度。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以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为重点,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指导区域、行业组织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等开展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定期支付、“一卡通”、实名制用工管理、企业劳动考勤、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以及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等制度,重点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作用,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司法打击,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对涉及拖欠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和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点是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要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完善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无论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还是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其目的都是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各个方面。就人社部门职能而言,重点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探索职务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不同类别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健全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机制,完善竞争性选拔机制,畅通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通道,真正让基层机关成为优秀人才的“蓄水池”,形成“优秀人才到基层去、上级机关公务员从基层来”的良性循环。

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增强一个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关键是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努力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科学培养人才、大力引进人才、广泛聚集人才、用好用活人才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政策保障。作为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深入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项目为抓手,重点在制定政策法规、深化制度改革、构建服务体系、培养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好工作,推动人才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要主动策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高级技师和技师为重点,加快培养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又好又快推进江苏“两个率先”新局面、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作者系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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