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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技术下的信息民主化与传播法治化

2014-01-20阚敬侠

中国广播 2014年1期
关键词:传播民主新媒体

阚敬侠

【摘 要】新媒体技术最大的特点是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的信息分享或共享,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信息公开、自由和民主。为了维护既定规则的稳定性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首先必须坚持信息传播法治的基本原则,要依据传统媒体的报道规则和新媒体特点,逐步建立大家公认的新媒体信息传播规则。

【关键词】新媒体 信息 传播 民主 法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传播学家麦克卢汉说,媒介即讯息。把媒介形式看作社会生产方式这一深刻的历史洞见如今越来越得到实践的检验。人类社会目前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当今时代的最大特点是互联网这一媒介技术成为最重要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一。新媒体技术无疑是最重要的社会生产力之一,它决定了社会生产关系的很多重要方面。

一、新媒体技术最大的特点是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的信息分享或共享

信息传播首先是从人际口头传播开始的,语言符号是原始的媒介技术。印刷术使得信息传播突破人际空间和时间限制,信息传播的主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得以大幅延伸,书籍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媒介技术。于是哲学家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印刷机的出现,又使报刊成为主要信息媒介,促使大众冲破少数人组成的权贵集团对信息的垄断。当广播电视技术成为社会主流媒介时,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互动性都有了以往不可比拟的进步。报刊和广播电视使信息传播进入大众传播时代,知识和文明的普及程度前所未有。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后来居上,特别是现在推特、脸谱、微信等自媒体以及手机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真正成了“地球村”,传统的大众传播似乎回归到原始的人际口头传播,信息的分众化与集约化同时并存,可以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小范围的信息分享,也可以是最大范围的信息共享。

由此,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理论上已经可以使地球上任何能够运用它的个人几乎毫无障碍地与他人自由地交流信息。可以说,信息时代,就是所有人平等创造、交流、分享和共享信息的时代。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看,信息传播技术的这种进步无疑是人类巨大的成功之一,它推动了其他领域的各种变革。

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信息公开、自由和民主

信息始终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一是因为它为人类生活所必需,关乎人们的生存。二是因为信息总是零散地随时随地分布和产生,不是所有人都能获悉的。信息的这种天然特性,决定了最初占有信息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生存资源。但人类的社会本性使得分享和共享信息成为必需,因为人类不是孤立的个体存在,他需要和同伴一起战胜困难,获得生存空间。人类分享和共享信息的形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初的媒介是语言符号,之后是书籍、报刊。从1609年真正意义的近代报刊到1844年人类第一份电报,到1875年发明电话和19世纪末期发明无线电通信技术,再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广播电视台。紧随其后,1942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研制成功,上世纪70~80年代互联网技术出现。几乎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突飞猛进,1973年,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发明世界上第一部民用手机。1995年第一代数字手机还只能语音通话,1996就出现了具有接收数据功能的第二代数字手机。2003年,诺基亚公司生产第一部3G手机。2010年,世界上第一个4G手机(宏达Sprint EVO 4G手机)出现。伴随加速度发展的移动媒介技术而逐渐扩大的全球信息分享,使得整个人类世界的图景更加清晰,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公开、自由和民主化潮流浩浩荡荡,锐不可挡。

三、如何确立新媒体时代的信息法治原则

当人类兴高采烈地享受信息分享盛宴的时候,又面临一个新问题——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法治问题,也就是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生产关系问题。

大众传播时代,人们主要通过国家许可制度设立新闻出版机构传播信息,此外还有各种教育科研机构举办的学术论坛,等等。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是机构传播,信息的来源和采集主要是各种机构,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公民个人主要是被动接受信息。但是现在的移动通信传播技术使每个人都成为信息源、采集者、发布者、评论者,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大增加,信息量急剧扩大,信息的互动性极大增强。这方面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对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个人隐私和名誉权利带来不可预料的威胁,例如恐怖袭击、泄密、社会骚乱和诽谤。这方面的新近事例不胜枚举,例如伦敦骚乱、茉莉花革命、巴西街头抗议活动、美国棱镜事件,等等。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一样。

任何事物都有多面性,优劣并存。人类建立社会秩序的动机,就是权衡利弊,趋利避害。概括地说,这个方法就是民主和法治。因此,在看到新媒体所带来的信息民主之际,我们也要考虑信息法治。客观地说,由于人类自利的本性,任何人都不会真正主张毫无约束的信息公开、自由和民主。因此,实际的问题其实是如何确立新媒体时代的信息法治原则。

迄今为止,人类对于信息传播所持的基本原则是:表达自由,但不能侵犯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和他人名誉权。并由此建立了一整套相关法律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问题是,这些都可以一成不变地适用到今天的网络世界中吗?

基本原则应当坚持,但一成不变肯定是不行的。首先,即使不顾个人隐私的要求,全部实行手机实名制,我们对传统新闻出版机构采集整理发布信息的要求,也必须针对新媒体做出变革。例如原来比较强调一篇报道的整体和细节真实,现在则需要改变为概括的、动态的、演进中的真实。关于自媒体的自我审查义务,也不能完全遵守现在的新闻编辑程序。对于隐私和名誉的界定,也要根据官员、企业家、娱乐明星、专家学者、意见领袖、普通人等不同主体的情况作更加细致的区分。

那么,在大家更为关注的因而也是更为重要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方面,原来的煽动型违法犯罪规定是否足以解决今日互联网言论产生的类似问题呢?困惑在于,原来的规定可以很方便地制裁极少数危险言论的发布者,而现在如果还这样做,就需要制裁数不清的发布者和传播者。这无疑会一方面造成执法成本过于高昂,另一方面也可能加剧民众和政府的对立情绪。

因此,为了维护既定规则的稳定性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首先必须坚持信息传播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审慎、仔细地研究移动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后,再根据目前时代社会所面临的主要危险,找出其中危害最大的传播行为,进行立法约束和司法惩戒。更重要的是,要依据传统媒体的报道规则和新媒体特点,逐步建立大家公认的新媒体信息传播规则。这特别应当成为各国法学界和高等传媒教育和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传媒大学2013传媒高等教育论坛“新媒体与表达权”分论坛上的发言)

(作者单位: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保障处)

(本文编辑:宁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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