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
2014-01-20龙飞
龙飞
【摘 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给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平台带来了从未有过的挑战。司法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法院应充分运用自媒体,创造“正能量”;媒体庭审直播应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原则;诉讼参与人、媒体和旁听人员在法庭应慎用自媒体。
【关键词】新媒体 司法公开 交融 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司法公开是一项古老的法治原则,但千百年来司法一直只将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主要平台甚至是唯一的平台,而且公开的内容也十分有限。随着民主观念的增强以及平台、媒介的发达,尤其是各种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平台面临着从未有过的挑战,司法公开原则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与各种价值取向之间的最为尖锐的冲突。网络媒体和自媒体的出现使得媒体与受众之间、受众与受众之间的交互传播更加多向化。媒体信息的高度交融性和海量存储性,以及媒体监督对象的广泛性,使新媒体的影响力日益深刻和宽广。
一、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
新媒体通常被理解为以数字媒体为核心的,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它包括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媒体,也包括以博客、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新媒体是相对于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而言的。据2013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博客、网络论坛、QQ、微博、微信的日益活跃,深刻影响了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和传播途径,极大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和传播生态。新媒体带来的根本性挑战,不在于信息传播渠道的变化,也不在于信息的海量和即时性,而在于它为传播对象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参与的平台、交流的平台,公众的参与性和对话性越来越强。
司法从来就和媒体有着不解之缘。公开透明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而司法的权威来自公信。要让多数人全面、不间断地了解法院的工作,不借助媒体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与此同时,媒体对司法制度的作用除了“公开”“透明”外,还可能对司法自身的属性产生影响。因此,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如前些年的“邓玉娇案”“彭宇案”“许霆案”“吴英案”“药家鑫案”,到最近的“薄熙来案”“刘志军案”等。从济南中院官方微博的粉丝数量在薄案庭审几日就剧增57万多可以看出,在新媒体时代,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更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交融性和互动性。
二、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
在新媒体环境下,社会公众能够即时便捷地了解法院工作信息并表达自身意愿,可以更加自由、更加直接、多角度地评判法院工作。所以,新媒体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司法公开不再是“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实践证明,司法如果远离了人民,便成了孤家寡人,甚至失去赢得信任的机会。
(一)法院充分运用自媒体,创造“正能量”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上一轮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司法公开工作从出台文件的密集度、推进公开的力度等方面,都充分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高层领导的重视程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新闻中心,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加快新闻中心的建设。目前,全国有2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三大公开平台建设。法院运用自媒体的具体表现有:
1.普遍开通法院官方网站
截至2013年底,全国31家高院、400多家中院、3000多家基层法院,除偏远地区的法院外,大部分都开通了法院官方网站。法院网站内容不仅包括法院概况、法院新闻、工作报告、法院公告、审判工作白皮书等栏目,还重点设置了开庭公告、网上立案、拍卖公告、案件查询、庭审直播、视频点播、诉讼指南、裁判文书、法律援助等便民栏目,还有法官说法、案例指导、理论研究等栏目。法院网站向社会公众全面展示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2.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统计,目前全国 92.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83.7%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设立了裁判文书栏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传了80多万份裁判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传了60多万份裁判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传了40多万份裁判文书。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最高人民法院所有能够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目前已经上传最高人民法院600多份裁判文书。2013年底,各省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与中国裁判文书网联网。
3.开通法院官方微博
截至2012年底,全国开通官方微博的法院有619家。2010年1月18日湖北恩施州中级法院首家注册微博,现在建立了恩施全州法院微博群。2010年10月起,从北京、上海到河南、湖南等地,全国法院掀起了开设微博的热潮,部分省市“自上而下”地实现了集体开微博,上海三级法院中28家法院在新民网开通微博。从法院级别来看,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占到90%,开博热情明显高于中、高级法院。
4.推行庭审直播录播
自2009年9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播全国首家法院庭审直播网以来,全国各地开展庭审直播录播的法院越来越多。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新媒体的出现,法院的庭审直播录播呈现多种形式,从传统的广播电视直播,到网络图文直播、网络视频直播,再到微博直播,无不显示出新媒体对法院司法公开的影响程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7个省份的法院开展了微博庭审直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此次案件审理通过微博全程及时发布庭审情况,国内外舆论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法院的审判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还有北京的“大兴摔女童案”、南京的“饿死女童案”等,都采取了详尽的微博直播庭审的形式,很好地实现了审判公开的要求。
从上述司法公开的措施可以看出,在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只有抓住司法公开的主动权,抢占先机,自信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庭审全过程和裁判结果,才能创造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透明、强化司法民主等“正能量”。
(二)媒体庭审直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
前面所说的庭审直播录播是法院通过自媒体主动而为的庭审直播。那么,媒体是否可以对庭审进行直播录播?直播的范围如何界定?直播的尺度有多大?这些问题在世界各国都争议较大,但也都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开放的过程。庭审直播之所以引起这些争论,主要是因为庭审直播不但要实现司法透明、司法公正的公共价值,还应当考虑媒体权利、个人权利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问题,更要考虑庭审直播对法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不利于公正判决的影响。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法院的庭审直播都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开放的过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对庭审直播持谨慎和保守态度。但美国法院从2011年开始在14个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摄像机进法庭”(即庭审实况直播、录播)试点工作。目前,50个州法院许可现场摄影拍照,把庭审直播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决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尚未对庭审直播开禁,但他们在庭审结束后,将言词辩论记录全文发布在官方网站,所有判决意见也在宣判后第一时间上传互联网。每个开庭期末,法院会将相关录音磁带、判决副本交国家档案馆保存,供公众复制、查阅。英国从1925年《刑事司法法》禁止电视录播法庭庭审,到2009年英国最高法院成立时,向社会宣布允许电视、广播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走在欧洲法院庭审直播的最前沿。欧洲的奥地利、保加利亚、爱尔兰和土耳其,基本上禁止新闻媒体进行庭审录音录像,但比利时、丹麦、立陶宛、挪威、波兰和西班牙等国家,经法官批准,媒体可以进行庭审的现场直播。可见,从世界范围看庭审直播能够从禁止走向许可,是公开审判和法庭秩序的多维要求,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
我国庭审直播录播也经历了一个禁止到逐步规范放开的过程。目前,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推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审核程序及技术规范,使庭审直播工作在公开、有度、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1.庭审直播录播的范围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2)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3)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4)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2.公开方式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首先严禁播放含有传授犯罪手段及有伤风化情节的庭审内容。其次,要树立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理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三,对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对证人作证部分也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3.庭审直播的启动权在法院
根据审判独立的原则,对于审判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只有法院具有庭审直播的决定权。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庭审直播既涉及到价值判断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活”。需要法院把握好庭审直播的尺度,以公平抽签方式决定媒体进入旁听庭审的秩序,在技术上做到“静止、无声、屏蔽”,减少庭审直播对开庭秩序和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影响等问题。
(三)诉讼参与人、媒体和旁听人员在法庭慎用自媒体
关于“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发微博的问题”,曾引起大家的关注和热议。笔者认为,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不应当在庭审过程中使用手机,更不能发布微博。一是律师在法庭上发布微博,有可能影响庭审秩序;二是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专心于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认真履行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职责,发布微博也有违职业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关于在法庭上,旁听庭审的媒体和公众用手机直接对外发布庭审情况,也成为一些国家面临的一项新问题,这将会侵犯被告人、证人和陪审团的隐私权。在《欧洲各国司法—媒体—社会关系报告》①中,我们了解到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法院都对在法庭内使用手机有一定限制。保加利亚、丹麦、匈牙利、爱尔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和土耳其等国就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手机。有的完全禁止使用手机;有的禁止使用手机干扰庭审,以维护法庭尊严、防止庭审中断。法院可以对因使用手机影响庭审的个人发出警告,若其无视警告,将可能被逐出法庭。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庭的国家,如丹麦、奥地利、意大利、荷兰、罗马尼亚和土耳其,均禁止媒体和社会公众在庭审阶段用手机进行记录、发布、拍照和其他用途。大多数欧洲国家并没有关于在法庭应用类似推特(Twitter)这样的社交媒体的具体规定。然而在2011年12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发出指导性意见,允许记者在法庭内应用这类社交媒体,由此,记者在法庭内发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电子邮件不需要再申请法院的准许。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传媒大学2013传媒高等教育论坛“新媒体与表达权”分论坛上的发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本文编辑:宁黎黎)
注 释
①林娜 夏南编译 《欧洲各国司法—媒体—社会关系报告》,载2013年5月31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