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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2014-01-17韩璀珺

2014年48期
关键词:生态补偿矿产资源政策

韩璀珺

摘 要:矿产资源是人类发展的物质基础,对工业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过度攫取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利用呈现粗放式形态,导致矿产资源利用率低下,从而产生大量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对周边的生态环境产生深度破坏。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恢复原本的生态系统功能,引发生态欠债,而生态补偿制度是偿还这一欠债的根本制度。这里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浅析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必要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关键词:生态补偿;矿产资源;政策

一、前言

在大自然生态视野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共存的主要方式和措施。21世纪以来,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逐渐从生态学领域、经济学领域逐步延伸到法学领域,国内外法学专家、学者先后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这一项制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论证和探析。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一般定义

经过对生态补偿涵义的界定,我们不难给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下定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益享受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约定,对经济利益或其它权利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者进行补偿的活动。它反映了矿产资源中生态补偿的资源提供者、使用者和监管者之间进行互动、相互反馈等过程及其结果。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这种资源配置和生态利益的平衡,比如通过征收矿产资源税、开发过程中缴纳生态补偿费、设立各种方式的补偿金等方式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理基础

1、法的正义公平

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①社会由不同民族、不同人种、不同国家构成的,我们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即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利益上权衡,找到切合点。生态补偿制度体现了法的公正价值。在历经千年的社会实践中,多元利益产生并逐渐占据主流,从而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方,因而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利益冲突。具体到具体相关领域部分法,即环境法,它对于正义公平的理解和阐述角度却不同于其他部门法。

除环境法之外的部门法将当代人的利益作为基础,只顾本代人的物质所得,而不管后代人的生存利益,肆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导致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资源急剧枯竭,生态平衡被打破。环境法则恰恰相反,它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当代人利益主体的公平,即横向的公平,也包括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

(1)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主要是指现代人与后代人在生态利益上的公平。现代人是补偿的支付方,后代人是补偿的受偿方,现代人应该在既得发展利益中支付后代人应得的补偿以实现代际间的生态公平,引导现代人为后代人营造平衡的生态环境和氛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是维护代际公平的工具,由矿产资源受益者给受损者创造另外的生存与发展条件,解决因生态保护而渐渐拉大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使环境接近平衡状态,共享现代文明的成果。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建立适合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从法的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维护生态的稳定,乃至社会的稳定。

(2)代内公平

生态补偿发生在生态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这种生态利益的失衡状况可能发生在个人和个人之间和区域之间。代内公平导致产生的生态补偿问题应遵循“利益享受者补偿利益受损者”的原则。

2、生态侵权—补偿理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对于何为侵权有如下四项因素,即危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而具体到生态环境领域,应当归结为三个基本因素:即行为人的行为(危害行为)、受害人的受害(损害结果)以及这两者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据此,国内大多数部分学者认为,生态侵权主要是指人类基于一定目的或认识而实施的危害生态环境、生态系统的行为,侵害了生命体自由繁衍生息的权利。②开采位于地表之下的矿产,会对地面上的建筑物以及土壤、植被、农田等产生破坏,并对水源、空气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给当地的居民生存带来威胁,甚至引发癌症等不可治愈疾病的群体性爆发。这显然已经侵害到了矿区及周边居民的生态利益和生存生活权利,矿产资源享受者理应承担这种生态侵权责任,采取多种方式恢复和补偿方式,让他们恢复到资源开采前的生存生活状态。

3、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我国现代法的理论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缺一不可。其在数量上相等,即一个社会的义务总量等于权利总量,在作用上上相互补充,法总是以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轨道”来引导人们的行为。矿产资源享受者在享受了资源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恢复和补偿义务,保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目的是为了明确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利益享受者履行既定义务,投入资金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给因开采而遭受生态利益损失的当地居民以补偿,保持平衡。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伴随着矛盾的日益加剧,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随着人类的开采利用,其储量不断的减少,当人类开采利用的量超过其矿产资源再生速度的时候,会导致资源逐渐枯竭。大自然作为一个和谐的生态,其生态承载力是有限的,因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对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进行补偿。对于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进行补偿,就需要运用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对污染环境的污染源及时治理、对受损的环境进行修复、改变的不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讲开发利用资源的一部分收益用于环境的修复以维持资源的可持续。运用以上方式,对矿区生态进行补偿,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平衡区域发展和构建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使得矿区大多是贫困地区,长期以来,这些地区的人民为了保护好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付出了大量的血汗,作出了相当大的牺牲,与此同时因为当地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受限,他们强烈希望受益地区能给予他们适当补偿。当这种愿望长时间不能得到满足时,为了发展经济够好的生存,他们也许会失去继续保护环境的耐心,甚至破坏自己所付出心血的生态环境,这给环境保护造成了更大的压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由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所做出的牺牲进行利益转移支付,是对这些地区保护生态环境所做出的牺牲的回报,有助于贫困地区通过产业调整或是产业转移,促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四、结语

探究我国矿产资源开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立足自身,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这个过程任道重远。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水平会比肩国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证。(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注解:

① [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4.

② 刘文燕.论生态侵权[J].黑龙江大学学报,2002:23-25.

参考文献:

[1] [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4.

[2] 刘文燕.论生态侵权[J].黑龙江大学学报,2002:23-25.

[3]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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