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美商用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看移动阅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014-01-16上海交通大学情报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240
(上海交通大学情报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240)
从欧美商用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看移动阅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李苗(上海交通大学情报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240)
移动阅读;知识产权;商用数据库
当前我国移动阅读发展迅速,然而与之对应的是愈演愈烈的版权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移动阅读的发展瓶颈,这一过程同多年前欧美商用数据库面临的困境颇为相似。如满足读者的一站式阅读需求,稀缺资源需求和发散式阅读需求,寻求从内容到服务到平台的产业链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成熟的付费方式等,这些共同点使得我们较容易看出知识产权的特殊权利保护能对移动阅读发展形成的重要影响。从对欧美商用数据库发展历程中由于对特殊权利保护采取不同的态度导致欧美数据库质和量以及发展历程的差别中我们可以看到,移动阅读产业链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移动阅读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1 商用数据库和移动阅读的相似性
根据第九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2011年有38.6%的受访者接触过数字化的阅读方式(包括网络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电子阅读器阅读、光盘阅读、PDA/MP4/MP5阅读等),比2010年的32.8%上升了5.8个百分点,增幅为17.7%。而这一数据在2008年仅为12.7%。[1]同时根据研究机构DisplaySearch的预测,全球电子阅读器市场出货将在2013年达到2000万部,而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将在未来几年保持年增长率50%以上。
与移动阅读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相对应的是愈演愈烈的版权纠纷。2011年苹果公司由于其在app store里出售的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未经授权,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大百科全书52万元人民币。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从2010年10月开始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包括韩寒、慕容雪村、李承鹏等在内的13位作家起诉到法院,涉及59部作品,索赔金额共计2300万余元人民币。2012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苹果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总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万余元人民币。其中,李承鹏、慕容雪村等8名作家获赔43万元人民币。对此结果,作家维权联盟的代理律师表示,胜诉结果是预料之中,但赔偿数额明显偏低。[2]
由于目前互联网传播作品比较混乱,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尤其经济权利很难得到合理保障。[3]同时在移动阅读产业链中,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仅仅是内容提供者,还包括内容整合商,服务提供商,平台建设者等,诸多学者均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移动阅读的发展瓶颈。[4]
作为新兴事物的移动阅读,同商用数据库都属于电子资源,他们有着诸多的相似点且与一般的网络资源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些共同点使得我们较容易看清知识产权的特殊权利保护对移动阅读的重要性。
1.1 满足数字资源一站式获取的需求
当前海量的网络信息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却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找到自己需要的资源。数据库将大量专业文献整合到一起用同一个检索平台进行检索的方式对科研工作者起着巨大的帮助作用,电子数据库及数字期刊已经成为科研工作者最重要的信息来源方式。
移动阅读的方式受阅读器大小、搜索条件、阅读时间的影响,长远来看,一站式阅读将是移动阅读的重要发展趋势。一站式阅读平台同数据库系统一样,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如果对于这样的平台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即使有能力进行这种平台建设的企业也不愿意投资太多进行全面开发,这也是移动阅读平台现在发展比较缓慢,同数据库平台的飞速发展形成巨大差距的原因。
1.2 满足稀缺资源需求
数据库使用者和移动阅读读者对资源内容通常都有着及时性和不易获得性的要求,这些就是稀缺资源。数据库中往往会及时收录最新的文献期刊资源,这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说是不可多得的资源。而移动阅读读者由于其主要利用碎片时间阅读,当然也希望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及时最有用的信息。如手机报的推送服务就能使读者在第一时间掌握国内的重要新闻,这也是手机报的订阅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除了手机报业务,读者能从移动阅读中获得信息无论在质和量上都同数据库信息有很大差距。这是由于数据库从内容到平台都能获得有效的保护,使作者和出版商愿意将电子版资源提供给数据库商并取得有保障的收益。而在移动阅读产业链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版商和作者很难从图书的电子版出版中获得经济回报,因此大多不愿意出版图书的电子版。这也是我们能从数据库中获得最新的期刊,却很难找到最新的畅销书电子版的原因。在这样的现状下,移动阅读读者只能获得数月甚至数年前的资源,而出版商也无法完全推广自己的产品,对于移动阅读产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1.3 满足发散式阅读需求
发散式阅读是指读者可以通过阅读的兴趣点,通过不断跳转和连接获得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数据库使用者往往需要针对自己的研究主题收集大量的资料,而数据库中的引文系统就能帮助使用者越来越接近自己需要的主题并获取大量的相关资源。在移动阅读中,读者的阅读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更希望通过不断的跳转获得个性化的阅读体验。这需要平台商对阅读内容进行大量的知识网络设计以及成熟的链接制作。
1.4 付费方式较为成熟
数据库从一开始就以付费方式存在,至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付费使用系统。而移动阅读现在主要是通过移动联通等平台阅读,也有受信任的、成熟的付费方式,同时,移动阅读还可以采用后台消费方式,即通过其中的广告收入完成支付,这也是目前移动平台中很成熟的收入方式。
这些共同点表明,在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两者的平台建设者和内容提供者都将能较快地收回投资,获得自己应有的收益,同时也刺激行业的良性发展。
1.5 针对产业链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和特殊权利保障的数据库从内容提供到内容整合到平台建设整个产业链的相关权利,而移动阅读作为一个新兴的方式,其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主体也应当包括内容提供者、服务提供商、平台提供商的整个产业链在内,否则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产业链发展的瓶颈,极大阻碍移动阅读平台的发展。这些相似点使知识产权和特殊权利对数据库的保障能对移动阅读的相关立法形成很好的借鉴。
2 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数据库发展的影响
当前国际上电子数据库的保护通常采用版权保护和单独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方式,如欧盟在1996年3月率先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为数据库创建了一种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将没有独创性但有实用价值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库,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版权客体,创设了一项权利——不公平抽取权,使那些投入了大量资源但是无法满足版权保护要件的数据库,也能受到保护。[5]美国也紧随其后,除在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保护法之外》,还先后提出了多个类似于欧盟《指令》的议案,虽然这些议案由于美国内部各团体的利益冲突没有通过,但在不断的修改中,美国的专门保护条令已经呼之欲出。[6]
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数据库发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通过保障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通常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有“原创性”的,对于汇编文献来说,必须要有原创性的成分在里面才能受到保护,这对于一些以内容整合为主的数据库平台来说是不利的,他们的努力和投资得不到保护。但是特殊权利保护的存在,使得这些无法满足版权保护要件的数据库也能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促进了这些数据库平台不断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如一站式搜索平台的兴起与发展。
欧盟1996年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2001年欧盟各国全部完成立法转换。欧盟数据库的数量从1996开始有了很明显的增长,并在立法转换全部完成的2001年达到高峰。[7]
另据欧洲出版者联盟(FEP)对欧洲这一时间段内的数据库生产值的报告,数据库数量下降阶段数据库生产值仍然是上升的。例如:Price Waterhouse Coopers的调查显示,2000年到2009年,欧洲数据库的年产值从1994.1万美元增长到2738.9万美元;FEP会员收集的意大利网络数据库1998年到2004年的年产值从9000万欧元增长到350000万欧元;GFⅠⅠ对法国信息市场的调查显示,其1987年到2004的年产值从8000亿欧元增长到10000亿欧元,这些数据都说明特殊权利对数据库的促进作用是持续存在的。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国,一直很重视数据库的立法保护,由于欧洲对国外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的前提就是对方国家有对等的权利保护制度,为了使自己的数据库能在欧洲获得有效的保护,美国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进行着持续不断的探索。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并先后提出了同《指令》有诸多类似之处的HR3531,HR2625,HR354,HR1858,HR3261,HR3872等议案,虽然由于国内各个利益团体的争议,至今仍然没有特殊权利的法案通过,但美国各领域人士对数据库保护的重视可见一斑,也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会有一部协调各方需求的特殊权利保护法案通过。[8]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数据库的数量仍然缓慢增长着,一直占据着世界50%以上的数据库数量。但美国从1996年开始,数据库数量在世界上的比例逐渐下降,并在2001年到达谷底,从最高时的接近70%到最低时的60%。同此相对应的是,西欧1996年到2001年数据库数量占世界总数据库数量比例的持续上升(见图)。这段时间正是欧盟《指令》发挥重要作用的时间。从这个比例变化我们也可以看出,特殊权利保护对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有着实实在在的作用。[9]
在我国,三大运营商已经率先推出移动阅读平台,包括中国移动的“手机阅读”、联通的“沃阅读”、电信的“天翼阅读”,因为有着较为严格的版权审核制度,便捷的付费渠道和庞大的用户基础,手机阅读在数字出版领域后来居上。[10]最早投入商用的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每月的访问用户数已超过5000万户,单月信息费收入连续多月超过1亿元,其中收入最高的一本图书,仅一年多时间销售额就超过了2000万元,图书出版商也从该收入中获得四成的分成收益。[11]这给我国数字出版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起了一个较好的示范作用。然而大多数的读者仍然因为可以轻易获得免费图书,不愿意付费购买电子书,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手机阅读需要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包括从内容源头到平台建设的保护,同时还应当扩展到电纸书阅读平台等其他数字出版领域,让权利人能获得收益保障,更好地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图北美和西欧数据库数量占全球数据库总量的比例变化
2.2 通过对数据库平台的保护,使得数据库平台不断发展,对全球科研人员的研究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适应各种需求的数据库和检索平台层出不穷,与此相对应的是,科研人员越来越多地依赖数据库搜索资料,进行科研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促进科研的进步。
一个对美国5所代表性大学2063多名科研工作者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12]2008年,科研工作者的信息搜索方式中,电子信息方式占了绝对主流,比例为96.3%,而在2002年,这一比例还不超过50%。
在使用电子信息方式搜索中,使用数据库搜索又占到了主流,科研工作者们使用的搜索工具中引文数据库的比例大大超过了其他如通用搜索引擎、网页、FTP等方式。
在这些科研工作者每个月收集的文献数量的来源渠道调查中,从电子渠道收集的资料也远大于纸质文献方式,其中图书馆订阅的电子期刊又一次成为最重要的来源。
他们的研究还发现,美国这5所代表性高校中有37%~48%的科研工作者一年去图书馆的次数不超过5次。只通过利用图书馆订阅的电子数据库就能有效地完成科研工作,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由此可见,从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到电子数据库质和量的提高,再到科研工作者的有效利用资源,是一个良性循环发展的过程。
2.3 有效保护作者权益,使文献内容质和量不断提高
数据库系统下对作者知识产权的完善保护,不仅能使作者有效应对剽窃抄袭等行为,也使得数据库的专业程度及可信性不断提高,文献数量和质量都较之以前有大幅提高。
而在当前国内缺乏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下,尽管移动阅读已经大行其道,出版社及作者的权益却极难得到保护,成为移动阅读时代的最大受害者。在读者可以免费获取电子书时,让读者自觉维护版权,交纳费用是困难的。版税高达200万的作家韩寒一年的数字版权收入只有1000多元,知名网络作家慕容雪村把20多万字的书签给一家文学网站,3年只得到300元分成,作家易中天也曾表示未得到过任何数字版权收入。中国作家如今已经越来越难以用版权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对于我国的图书出版界是个很危险的信号。[13]
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移动阅读产业链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移动阅读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而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也可以看到,完善相关知识产权立法,设立数字出版产业准入机制,建立数字内容一体化平台,继续发展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将是实现移动阅读产业链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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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谢正宜,宋浩.数字出版动了作家们的“奶酪”[N].中国文化报,2010-10-28.
[责任编辑]王岗
G252.8;D923.4
A
1005-8214(2014)07-0014-04
李苗(1988-),女,上海交通大学情报科学技术研究所2011级研究生。
201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