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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

2009-11-16陈巨宝刘德明

活力 2009年11期
关键词:相济本质司法

陈巨宝 刘德明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历史承传的防治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思想结晶,是新中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产物。它是我国优化的系统性、可操控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上孕育而生的,但它不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翻板。而是对它的优化升级。首先,精神实质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实质是惩办在先,宽大在后,体现先“惩”后“宽”,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宽大在前,从严在后,体现“宽和”。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追求的是犯罪化、监禁化、重刑化,近些年的严打说明了这一执法主导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追求的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重在轻缓。再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反思。为了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化解矛盾,必须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进行优化重组,侧重于“宽”:宽严相济政策在当前应侧重于‘宽”。“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司法实践的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理应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

1.对宽严相济的内容的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其特定的内容,并且内容丰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宽”就是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相济”,就是以宽济严,以严带宽,宽严适度。但不管是严是宽,还是相济都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以宽济严,宽严适度。当宽则宽。就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妇女犯、老年犯等依法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尽量不拘、不捕、不诉、不判、不处死刑,体现人文关怀,提倡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处罚化、轻刑化。该严则严。对极少数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要严惩不贷。严中有宽。即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的,虽然犯罪较严重,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宽中有严,对法定从重情节的,虽然罪行较轻,但在处罚上要择重而处。以宽济严。对有悔改表现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在严厉处罚的同时,在刑罚执行上,比如执行的场所予以考虑,比如采取社区矫正的方法,使之能更好地回归社会。宽严适度。“适”就是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因时因人因案而适用严与宽;“度”就是对犯罪的处理,必须在刑法的框架内依法而行,宽严适度就是不能超越法“度”。

2.对宽严相济本质的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法律法治思想的结晶,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总结,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淡化矛盾,消除对立,达到和谐。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就决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本质,必须是缓解社会矛盾,平息民愤,服务和谐。宽严相济中的“严”的本质是严罚少数乃至消灭极少数犯罪分子以平息民愤,起到惩戒、教育作用。“宽”的本质是化解矛盾,解决影响和谐因素的问题。“相济”的本质就是从和谐出发,审时度势,宽严相互作用、渗透,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平衡社会关系,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就是为了和谐。而轻缓其精神实质是在“宽和”。

3.宽严相济的内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本质在“宽和”,其深刻内涵在区别对待。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象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析的那样,我国的社会政治和人民生活长期保持稳定,社会总体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问题。敌对分子,罪大恶极分子是极少数的,绝大多数是可以挽救的,犯罪现象的复杂化,犯罪的多样化,犯罪人的差别化,决定刑事政策必须区别对待,“用不同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地遵守的一个原则。”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像教书育人那样“因材施教”。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有利于分化、瓦解、教育、震慑犯罪分子。

4.宽严相济的特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如特性:高度的原则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确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必须贯彻落实,这是刑事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在政治上,它关系到执法机关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法上,它关系到执法机关和人员是否服务服从于国家大局。因此,必须正确,全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原则性。其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度”的要求,即“宽”也好,“严”也好,“相济”也罢,必须有度。这个“度”就是法律框架内,决不允许有法施恩,法外施暴,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必守的法律原则。较大的灵活性。宽严相济是高度原则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具备较大的灵活性。首先,“界点”问题,即贯彻这一政策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有何变化,怎样变化,变化多大,临界点在什么地方,这都为贯彻宽严相济带来灵活性。其次,“幅值”的问题,即“限度”的问题。宽、严、相济要有度。限度多大,在什么情况下当宽当严,什么样情况下适度,其限度幅值是多少,这样形成了执法空间,带来了执行这一政策的灵活性。完整的系统性。我们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内涵,发现宽严相济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这里“宽”“严”“相济”都是它的子系统。它们互相联系,互相包容,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具有哲理的整体。落实无序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具体如何贯彻落实没有统一的标准的模式。在实体方面,宽严相济尺度不统一,宽严相济无统一规定。在程序方面,“宽”“严”“相济”无统一标准程序。这样造成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没有完整、统一的标准操控程序,形成了执行的无启性。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把握和运用

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无固化的“参数参量”供执法机关在各自司法环节的平台来运行,需要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精心操控。

1.操控难点。现阶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有很大难题的,这是由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造成的:(1)主观原因。一是观念难以转变。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们司法工作者经历过1983年、1986年和2001年连续的严打,头脑中已形成了“牢固”的“严打”观念,对于“宽”研究得少,做得更少,现在要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者的头脑难以从严打思维中解脱出来,执法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押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语)。二是人的素质。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需要有一定能力的人才能贯彻好这一政策,如果执法者素质低下,就很难驾驭这一政策,业务素质低,适用时会产生畏难情绪,政治素质低下会沦为罪犯。(2)客观原因。一是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贯彻宽严相济是司法者新时期的新任务,无现成的经验和做法可供借鉴。二是法律空白和缺陷。主要表现在:该严,严不到位。比如,由于立法的不严密,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不明确,有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象难以处罚,使某些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宽,宽不到位。比如,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法律没有把当事人已经赔偿或和解作为从宽条件,而难以从宽。比如,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中,在处罚上没有把拒退赃和已经退赃区分开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已退赃定为从宽难以从宽。宽严相济难以相济。对于宽如何济严,怎样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法律无明文规定,贯彻起来难以把握。

2.操控警示。(1)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与刑事法的关系。在刑事法没修改或修正之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依刑事法律法规进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二是宽与严的关系。宽与严都要真正落实,不能把二者割裂开,不能讲宽就忘了严,运用严而丢了宽,要同时注意宽中严、严中宽。三是与其他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还有其他政策,但与宽严相济政策比起来,现阶段宽严相济政策是基本的,其余政策是对此政策的补充。

(2)防止偏差。宽严相济的灵活性及可塑性,无序性,决定在贯彻过程中要防止以下偏差:一是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性。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必须有秩进行,要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决不能各行其是,给执行刑事法律带来混乱。二是防止有意放纵犯罪。决不能以宽为名,以相济为借口,放纵犯罪。三是防止诱发新的犯罪。由于宽严相济度的问题难以把握,素质低的人在贯彻时容易诱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新的职务犯罪。

宽严相济是司法部门必须贯彻执行的刑事司法政策,只有科学理解好这一政策,才能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践行。□(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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