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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供销社托管大田调查

2014-01-09艾永梅

中国经济报告 2014年1期
关键词:供销社大田土地

艾永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培育和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2013年11月18日笔者对曲阜市、汶上县、梁山县供销社大田托管方式进行了调研。这几个县市依托其深植各地基层的流通网络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正在为农村居民提供贯通横向及纵向的社会化服务,并带动当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也为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提供了一些思路。

济宁供销社大田托管的思路由来

济宁供销社探索的大田托管模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按照“托管自愿、有偿服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式自由”的原则,通过农资直供、“种肥同播”等形式,并以低于市场价格为农户提供产业化一条龙服务,收益多少都归农民所有。这种模式既保持了现有的土地制度,最大程度保护了农民的基本利益,也从源头上保证了食品安全质量和农产品价格。

济宁供销合作社实行大田托管源自新时期农村市场的迫切需求。

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地区呈老龄化、空心化、农村劳动力短缺的趋势。作为典型的农业大县和劳务输出大县,汶上县有耕地93.9万亩,70%的农村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日益突出。农民面临土地撂荒、浪费、无人看管的难题。

其次,随着城乡统筹步伐的加快,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合村并居后,农民的居住地远离承包土地,造成生产管理、粮食晾晒、农机存放等诸多不便问题。

再次,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趋势。规模经济的需要,部分涉农企业和包地大户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原料基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个政策导向会加速中国农业生产用地土地向规模化流转,这就需要有特定的社会组织来提供耕-种-收-售一系列专业化的服务。

最后,粮食作物事关国家战略安全,随着人口绝对数的不断增长,粮食作为储备物资、居民消费、工业原料,都需要通过提高社会化服务职能来提高产能,以满足粮食作物的刚性需求增长。

大田托管的运作模式及效果

1.大田托管的组织形式:一种是由村两委负责流转土地,供销社和村两委代表入股成立粮食股份合作社,供销社控股。在此基础上,再组建农机队、灌溉队等,并和当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围绕订单农业开展服务。例如,曲阜供销社以当地两家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基层社为纽带,以专业社为载体,广泛吸纳村支两委和农民参与,订单包销,建设优质小麦良种繁育基地和种植基地,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综合性服务。

还有一种是合作社委托供销社社属企业提供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服务。南站供销社对3000亩大田实行了全托管。县供销社为主导、五家社有公司为支撑,基层供销社为依托,村两委参与。具体是,汶上县供销社成立了五个农业服务公司分别负责农业机械的购置整合、土地土灌服务队的调度、农资经营、农产品的收购、深加工和销售及粮食代收代储。

2.大田托管的服务内容:(1)生产类服务:通过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智能配肥、种肥同播、一喷三防、统一灌溉、统一机械作业、收购加工等服务实现了农业向机械化种植,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2)衍生服务:以大田托管为基础,一些新的服务项目也被逐步开发出来,服务链条不断延伸,服务层次不断提升。例如:

资金互助社。在专业合作社内部成立资金互助社,社员缺资金时,找三户社员联保就能借款。

“粮食银行”也是济宁供销社的尝试。供销社通过加工、贸易等方式经营运作,在粮食的流动和周转中获得增值效益,从而使农民的粮食保底不亏本并实现粮食企业的发展。

3.大田托管的收益分配:以某专业合作社为例,当年收入的20%交给村两委;集体收益每年给农民1000元或800斤粮食,每年根据当年市场行情调价一次;如果效益好,提取公积金后,剩下的部分在社员之间按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托管土地流转的几种主要形式:一种是由企业发起流转土地,其中部分土地生产服务需要交由供销社托管,一般实行部分托管业务。例如,汶上县供销社将当地龙头企业流转过来的土地1.5万亩菱花集团产业基地,按照企业的种植标准和技术要求,为其提供规模化、科学化的托管服务,是“大企业流转土地,供销社托管服务”的典型模式。

还有一种是村两委负责流转土地。例如义桥镇供销社帮助村两委领办粮食种植合作社,合作社首先与社员签订联户托管协议,将集中起来的土地交由供销社托管,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由村集体组织流转土地,供销社将收益的20%留给村集体。

第三种是由供销社直接流转,先发起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委托供销社发起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土地托管。这种模式还在探索中。

5. 济宁供销社大田托管实施效果。截止2013年5月份,全市已有9个县市区供销社、60余个基层合作社参与了这项工作,组建粮食种植、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和各种服务队100余个,吸收农户9万余户,直接托管服务面积达23万余亩,每年可为农民增收节支5600余万元。

村委会的收益来自两方面:供销社以低于市场价格10-15%的价格,村委会代收服务费,其中,化肥供应量,每吨给村委会100元服务费。2012年房柳村共用化肥240吨,托管服务费收益17万元。另外一部分就是合作社20%的收益上交村集体。

农民的收益来自这几方面:一是节支,供销社和农资联采直供直施,每吨供销直供肥让农民节约农资开支200元,不仅从源头上保证了农资质量,并通过中间环节和流通费用让利于民。二是通过统一管理实现增收。例如托管的土地去掉沟渠垄畔,可增加15%的种植面积,加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可增产20%。2012年房柳村助农增收5.8万元。三是合作社社员还可以得到二次分配。

大田托管存在的问题

1.大田托管这类服务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基础设施投入包括水利灌溉设施投入较大,所以资金缺口较大,需要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另外,由于地方水利局和供销社无法衔接,易导致多头管理和监管缺位。那么财政拨款该交给谁来运营管理呢?三中全会也强调,应由市场来配置资源。供销社凭借深入基层的流通网络,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特有机制,可以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之一。

2.没有完全实现信息联网,使得地方供销社难以发挥出大田托管服务的所有职能。以“粮食银行”为例,各服务所处、区域粮油配送中心和便民连锁店之间互相实现联网,这样才会显现其通存通兑、方便农民的核心功能。然而,截至目前一卡通业务还没有完全实现所有功能的整合,将会制约供销社资金成本的降低和农户可享受到的便利性。

供销社土地托管的优势

三中全会《决定》后,想必会有一系列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新政出台并予以配套实施。农业生产用地的加速流转将会使土地连片,便于大规模种植,于是催生一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

供销社的大田托管业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其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首先,供销社进行农田托管服务具有渠道及网络优势,于是更便于惠农。供销社凭借农资流通渠道优势,可通过农资直供的方式低价出售;凭借农产品流通渠道优势,可直接帮助农民解决销路;凭借产业链资金结算优势,供销社可以有实力通过延长账期、账户对冲、结算差价等方式缓解农户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供销社通过网络优势,可以进行跨县、区甚至省进行资源整合,将专项财政补贴直接惠农,效果好于多渠道补贴,避免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设施、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避免资源浪费。

其次,供销社进行农田托管服务具有行业及产业联结优势。供销社通过指导、组织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为农户提供从耕种到收售的纵向产业链服务,有助于助农增收,促进农业产业升级。

最后,供销社进行农田托管业务具有资金优势。农业具有季节性,而大型农业机械、农田灌溉设施服务投资大、回报慢,中小型企业或合作社难以有实力形成规模化、现代化、全套化投资,更别提需要组织专业农机手、农业技术专员进行巡回指导了。三中全会提到,“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将促进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保有资产的地方供销社来讲,能够通过资产管理、合理运营达到升值,从而提升供销社资产实力,从而有助于增强其社会化服务的质量和能力。另外,三中全会《决定》也为土地借助金融手段增值提供了政策通道,并鼓励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未来供销社凭借资产优势和多元的综合服务手段,进行土地流转融资、信托服务,其金融服务将助其大幅提升整体服务效能,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规模化。

土地托管模式的空间很大

1.参与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几种主要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代耕等。李克强总理曾指出,鼓励土地股份合作制,促进土地生产集约化。供销社应积极尝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不仅是资金化土地流转的方式之一,而且也是未来农村集体组织的发展方向之一。但在操作过程中注意股份不能流通与抵押而导致的流动性两难风险。所以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制度,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防止企业破产而损害农民利益,保障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收益权。

2.尝试将土地信托、抵押、担保流转业务引入供销社大田托管业务里,帮助农民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未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方式将多样化,在转包、出租、股份合作之外,还可以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将承包经营权与信托这样的金融创新捆绑在一起,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信托业务近来风生水起,信托机构将农用土地经营权设计成信托产品,不但能够规避承包人的道德风险,而且农民在不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稳定的土地财产收益。

供销社可以发起成立土地合作社,一种模式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一种是由信托机构将土地收益权凭证化,设立财产权信托。

3.积极引入保险业务。土地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远大于家庭承包经营。这种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来自于生产过程风险,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及契约风险。一旦土地合作社因经营不善或自然风险而出现亏损,资不抵债,作为其资产之一的农地有可能用于抵债,国内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届时,不仅合作社对农民的承诺将很难兑现,而且入股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故应及时引入农业保险,规避农业经营风险。

4.利用移动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实现大田托管网络化运营。应用物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设立大田托管呼叫中心,实现大田托管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体效率。

三中全会后,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会出台,土地流转加速,农民将会待价而沽,不会轻易将手中的土地转让出去以致导致丧失收益权,会更多地考虑选择土地托管而不是转让或出租。因此,济宁的大田托管模式值得向全国推广,并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供销社今后的方向应是探索如何通过集约化的组织形式,提高土地流转规模和农业现代化水平,更大程度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我们可以继续沿着大田托管的方向发展,衍生出更加多元的社会化服务产品,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组成部分。

(作者为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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