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字眼引来的败局
2014-01-08迟忠波
迟忠波
中国的市场经济走到今天,成熟的管理者无不对《公司法》,尤其与股东会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郝俊就是如此,经商多年,自认为对股东会的所有议程和法律无不精通,可是他怎么也想不到,因为对“以上”这个词的理解不同,让他对股东会决议彻底失控,甚至给公司带来不可避免的灾难……
发现食品安全商机
郝俊是北京合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6月的一天,北京新源标准化研究所找到他,希望合作一个重大项目。
王晖是这家研究所的所长,据他介绍:随着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消费者对食品的加工、制作甚至对原材料进行可追溯性追踪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目前,虽然一些企业在使用条形码或者防伪标识对产品实行可追溯管理,但各家的标准不一样,这导致消费者在使用时辨识很困难。
总之,这个黄金项目的背景就一句话:实行规范统一的代码追溯管理,是大势所趋。
郝俊眼睛一亮,敏锐地意识到统一标准代码后面有巨大商机!而新源标准化研究所之所以找到郝俊,是因为研究所是事业单位,研究的主要方向是产品和服务标准化,而目前针对食品统一标准代码的研究课题已经完成,就是苦于没有资金进行商业化运作。
凭着多年的投资经验,郝俊毫不犹豫地同意了投资!
搭班子
2010年9月,新公司北京聚合产品统一代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聚合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其中,郝俊的公司出资250万,占新公司50%股份,研究所以技术入股占新公司30%股份,另外,研究所还推荐了一家威利达数码有限公司以现金入股,占了20%的股份。
通常情况,公司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可研究所提出:对于这个项目来说,资本不是最重要的,核心技术和资源才最重要。而且研究所是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与政府部门对接,这对以标准为产品的公司至关重要,所以如果由研究所派出的股东代表任董事长,对新公司未来发展更有利。
郝俊也知道核心技术和资源掌握在研究所手里,而且自己对这个领域确实也比较陌生,于是,虽然觉得有些冒险,但仍同意由研究所派出股东代表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就这样,王晖走马上任新公司。
突飞猛进
正如王晖所预料的那样,聚合公司成立以后,借助研究所的平台,在政府的支持下,业务开展得非常顺利。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聚合公司就已经在全国布局完毕,接下来公司就进入收获期了!
聚合公司内部还做了一个测算:按照公司业务发展的进度,估计再有一年的时间就能收回全部投资了。但是,让郝俊不爽的是:王晖非常独断,公司大部分事情都不与其他股东商量。只是考虑到公司运作得还不错,没出什么纰漏,而且考虑到创业初期要用能人而不是完人,郝俊就忍了,想等公司盈利以后,再找王晖好好谈谈。
迎头一击
可是好景不长,聚合公司因为价格问题,与一家食品公司产生了纠纷,这家食品公司甚至一不做二不休,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称聚合公司在研究所的撑腰下涉嫌价格垄断!对于这种举报,郝俊认为不必理会,研究所不是投资方,只是提供技术,而聚合公司不过是在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价格也是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不存在价格垄断的问题。不过为了慎重起见,聚合公司还是开了一次股东会,会上大家达成一致意见,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即可。
但是,郝俊没有想到,王晖这个董事长并没有执行股东会决议,做出了将聚合公司置于死地的行为。
2012年10月,新源研究所作出决定,将统一代码技术的授权收回,暂时停止与聚合公司的合作。研究所的这一决定意味着聚合公司两年的投入和辛苦全部白费!
新源研究所作为公司股东,居然做出这样有损于公司的事情,让郝俊不能接受。更不能接受的是,作为聚合公司董事长的王晖居然在研究所送达的文件上签名——意味着聚合公司接受了研究所的决定!两头都是王晖做决定,这郝俊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郝俊气愤地找王晖质问,一开始王晖还解释自己有难处,再后来就对郝俊避而不见了。研究所内部人告诉郝俊,王晖这样做是因为相关部门给了研究所压力,如果不能平息这个事件,王晖这个研究所所长就干不下去了。
听到这个原因,郝俊更生气,这也太没有契约精神了,所有事情都是围着研究所和王晖的利益转,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逻辑!
开不起来的股东会
郝俊多次找王晖要求召开股东会,均遭拒绝。
于是,郝俊将王晖告上法庭,称其作为公司董事长长期不召集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王晖召开股东会。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会议。但判决生效后,王晖仍然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
无奈,2013年1月,合纵公司以聚合公司股东身份,通知威利达数码公司和新源研究所两家股东在2月1日召开股东会。
但是会议当天,两方股东的身影都没有出现。
合纵公司是拥有聚合公司50%股份的大股东,难道在业务蒸蒸日上的时候,看着新公司被其他股东整垮吗?难道不仅没赚到钱,连最初的投资也要打水漂吗?郝俊赶紧咨询法律顾问。
找到高招
法律顾问还真给郝俊找到了一条明路。法律顾问告诉他,按照聚合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合纵公司是大股东,拥有50%的股份——正好占1/2的股份。不过,现在的关键是,公司章程中的这个“1/2以上”是否包含“1/2”,还是必须多于1/2?如果包含,那么也就意味着,即使另外两家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合纵公司也可以单方面形成股东会决议。如此,会形成对郝俊最有利的局面。
法律顾问的话给了郝俊一颗定心丸,法律顾问告诉郝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通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含本数。
于是,在没有威利达公司和新源研究所两家股东参与的情况下,合纵公司作为持有1/2股份的股东,单方形成了一份聚合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三项:一是新源研究所在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的终止授权决定,损害了聚合公司的利益,聚合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二是要求聚合公司对公司三年多来的账目进行重新审计;三是免除王晖的董事长职务,因为其作出了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事情,已经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长。
彼“以上”不认此“以上”
可是,对于这样一份股东会决议,其他两家股东根本就不买账。无奈,合纵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将聚合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在法庭上,被告聚合公司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决议须有1/2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的规定里,并不包括1/2的情况,而应该是“1/2以上”,因此只代表1/2股东表决权的合纵公司,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决议是无效的。
而合纵公司却认为《民法通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聚合公司章程中“以上”来自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因此“1/2以上”包括1/2本数在内。
栽倒于“以上”二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就《公司法》而言,与股东会决议有关的规定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就是要体现出多数的效果。
就股东整体而言,1/2不是多数。股东会议的表决环节中,极容易出现1/2对1/2的僵局。因此,既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要“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那么,这个数量应当理解为“超过1/2”,这才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体现。虽然《民法通则》对“以上”的界定包括本数,但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相对民法而言是特别法。根据法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精神,在《公司法》已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这样一来,对郝俊非常不利!法院也没有认定郝俊的股东会决议有效,驳回了合纵公司的诉讼请求。
到目前为止,聚合公司仍然没有召开股东会,公司的一切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本文人名、地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