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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舆论场中法院的立场与策略——基于凯西案与李某某案的比较分析

2014-01-07骏,赵

理论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凯西法官舆论

徐 骏,赵 岩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4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宣传办公室,北京 100022)

引言

司法理应独立,却不能不受制约。制约既来自于权力体系的内在制衡,也来自于权力的终极渊源——人民的外部监督。民众意志往往通过媒体的专业化中介集合为公共舆论,深度影响着法院的立场与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意识在中国的快速觉醒,放大了公共舆论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尤其是新媒体的勃兴,使诉讼过程中固有的、相对封闭的法院——原告——被告之三维关系,复杂化为不确定的、开放性的六维关系,甚至是十二维关系(如果存在针锋相对的相左舆论)。足够强势的舆论必然会影响诉讼参与人的策略和行为模式,增加博弈的复杂性。新媒体的介入,使原有在法律框架内的博弈行为延伸到虚拟化的公共空间。因此,法院不得不正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交织形成的舆论场对司法的挑战,反思和探索司法理念与模式的革新和重构。中西方虽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司法体制与法治基础,但新媒体舆论场的衍变却出现高度的同质化,法院的司法理念与应对策略因此逐渐趋同。本文拟以中美两国近年来发生的两起典型个案为例,探析法院在新媒体舆论场中应有的立场和策略。

一、新媒体舆论场中的热点案件

(一)凯西案与李某某案

凯西案。2008 年12 月,美国警方在凯西父母家附近发现凯西2 岁女儿凯莉的尸体,死亡时间在6 个月以上。凯西作为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因不断编造谎言,引发了公众的质疑,被舆论认定为真凶。但因为缺少直接证据,凯西于2011 年7 月5 日被佛罗里达州奥兰多郡法院的陪审团宣告无罪。该案是美国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最大的案件,适逢新媒体时代,因此被称为“社交媒体世纪审判”。

李某某案。2013 年2 月19 日晚,杨女士向北京海淀警方报警称,自己于2 月17 日凌晨被以李某某为首的五名男子强奸。9 月26 日,海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 月27 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关注范围、影响力和持续时间来看,李某某案超越了之前的诸多热点案件,堪称中国新媒体时代第一大案。

(二)新媒体在热点案件中的角色

新媒体在凯西案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早公开提及此案的是凯西母亲2008 年7 月3 日在MySpace 上发的一条信息,早于其7 月15 日向警方报凯莉失踪案。各种纪念凯莉的Facebook聚集了数以千计的好友,而以“凯西混蛋”和“支持凯西”为主题的Twitter 每天都会增加数百粉丝。案件审理中,凯西层出不穷的谎言及在法庭上表现出的冷漠无情彻底激怒了公众,Facebook 和Twitter 上的怒骂和谴责足以湮没被告。陪审团裁决公布后,在Facebook 和Twitter 上质疑裁决的评论如洪水般袭来,不少人公开表达“凯西去死”的愿望,而支持裁决的声音极其微弱,二者的比例为64:1。[1]另一方面,检方和法院也借助新媒体公开案件信息。检方专门注册了一个网站,公众可以随时进入浏览控方提交的证据。有些人甚至仔细研读了控方在网站上提交的所有的25000 条证据,并把自己的分析结论发表在博客上。控方还收到了大量电邮,不少法学专业人士也参与了讨论。[2]297-298第九巡回法院的官方Twitter(@NinthCircuitFL)则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最为及时和可靠的信息。

在李某某案中,新媒体更是掀起了一场舆论狂欢。在李某某被警方抓获的次日,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 对本案进行了爆料,各大门户网站和传统媒体迅速跟进,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小道消息,连带牵扯出李某某过往的“斑斑劣迹”。舆论的矛头随即指向了李某某的名人父母,直指他们利用权势,威逼受害人及年龄造假。从此案被曝光到2 月26 日的短短4 天里,有关李某某案的新闻报道约4280 条,网络言论达745 万多条,为李家辩护的仅占7%。6月28 日,某媒体在报道中出现“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表述,引发了新一轮舆论高潮,当日在百度上搜索该词就有680 万个结果,新浪微博有70 多万条讨论。[3]这波舆论高潮随着李某某母亲申请公开审理、控告酒吧、杨女士入院、双方律师论战、法院宣判等跌宕起伏的情节,几乎天天占据着舆论头条。面对几乎失控的网络舆论,北京法院于6 月26 日开通新浪微博@京法网事,在开通次日就提及李某某案。7 月8 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后,@京法网事共发布了88 条案件信息,及时公开案件的受理进程,回应不实传言,解读法律程序,并分别于8 月29 日直播庭审情况及新闻通报会、9 月26 日直播宣判及新闻通报会、11 月19 日直播二审流程、11 月27 日直播二审宣判。在9 月26日宣判后,@京法网事更是开创性地用一个小时让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线与网友互动,回答了具有代表性的13 个提问。

(三)新媒体舆论场的形成与影响

1.热点案件舆论场的形成要件。欧美国家的传媒业已高度发达,媒体把司法报道作为商品出售,且媒体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希望报道是有趣和具有挑战性的,在选择新闻来源时也将此作为重要的标准。媒体在司法报道中,总是以简要而完整的句子以及平实的语言来传达信息,避免使用虽然精确却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的法律表达。[4]涉及到名人、性和离奇情节的刑案报道,尤其能吸引人们的关注,激发公众的好奇心。凯西案之所以进入舆论场,除上述原因外,其女性身份及行为的反伦理性也是重要的因素。

中国的情况更为复杂。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和权力结构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增强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度和敏感性,一起案件如能折射出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就会引发公众强烈的心理共鸣,从而无限放大为公共事件。以权作恶或为富不仁,且触犯刑律的案件总是挑战着公众的底线,因此该类案件最易为公共舆论所关注;法律关系的相对简单与案件本身的新闻性或争议性,则是引起广泛关注的催化剂。对近年来舆论关注的大案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大多数热点案件都隐含着对道德现实、官员作风、富人行为、司法不公等不满的社会情绪。[5]李某某案几乎具备了当下热点案件的所有要件,性、名人和扑朔迷离的案情激发了人类与生俱来的好奇心——尽管公众没有明确表达,甚至没有意识到。

需要指出的是,触发公众好奇心、易于感知理解与契合社会基本价值诉求是热点案件形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以中国为例,每年法院受理的一千万件案件中,能成为热点案件的占比甚微。

2.热点案件的新媒体介入及影响。快速发展的新媒体对形塑公共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已形成信息共享与强化、舆论互动与竞争的态势。新媒体成为传统媒体重要的新闻线索来源,而传统媒体专业的调查能力与法定的职业特权丰富与完善了个案信息;新媒体在信息相对充分的前提下进行识别、辩论、提出质疑、发表见解,传统媒体则通过话语优势呈现、放大、引导公众舆论。当下诸多热点案件都是沿着新媒体爆料—引发关注—传统媒体跟进—强化议题的路径发酵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信息共享和观点竞争的局面初步呈现。

热点案件中新媒体的深度介入,改变了公共舆论的形成和影响机理。新媒体使人们倾向于通过点击网页获得二手信息,大量可选的信息使人们更多地在网页间切换浏览而不愿充分消化和有效批判。长此以往就固化为基于情感、假设和思维定势,而不是理性来作出决定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大脑由情感支配来获取信息,且更多地倾向于负面信息。新媒体恰恰就是利用情感激发原理,通过情感控制的方式推出吸引人们注意力的信息和故事。[6]高度竞争的新媒体倾向于给当事人贴上族群、性别或阶层的标签,从而使案件脱离本身应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抽象为社会多样性矛盾的典型或注脚。还有一些案件成为公众因道德评判多元化和道德水准降低导致的困惑、焦灼和失落情绪的宣泄口。热点案件正是因为蕴含了政治、伦理等因素,折射出特定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因此被公众高度关注;而个案一旦成为公共事件,就难以在纯粹的法治场域内消解。新闻机构更愿意报道人们感兴趣的案件,而不去考虑案件的重要性或意义。出于商业化的需求,媒体需要通过报道的戏剧性吸引受众,因此他们会有很强烈的选择性和偏见,倾向于报道让人们产生不满的裁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7]新媒体具有快速消费的传播特质,偏好聚焦和放大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强化公众对被告有罪的心理预期,按照预设结论筛选证据,只注重下结论而不解释逻辑推导的过程。因此在法官面对热点案件时,难免会通过公共舆论揣摩公众情绪,预判裁决可能的反响,进行额外的政治和伦理考量。

二、新媒体舆论场中的法院立场

(一)舆论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在理想状态下,言论自由与司法正义并非彼此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8]

在美国,司法报道被认为有益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并震慑任何企图干预司法的异常行为。此外,司法报道对警方、检方及法院的权威施加了外部监督,有利于防范他们对法律的滥用,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民主。这一结论得到了两个基本宪政理论的支撑:其一,言论自由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内含促进民主的价值,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有益补充。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尼尔诉明尼苏达州(1931 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1937 年)等判例,确立了言论自由优位保护原则。任何干预媒体介入、报道和评论正在审判案件的行为,都可以推定为违宪,法院自然也受上述判例的约束。其二,非民选的法官面临着“反多数困境”。整个国家都必须遵守法官基于宪法确定的规则,除非法院推翻先例,或极少出现的修正宪法,否则法院确立的规则就无可撼动。[9]5当最高法院宣布立法违宪时,它背离了议会所代表的此时此刻人民的真实意愿。在此情况下,司法并不代表多数人,而恰恰是反对他们。正是因为司法缺少民主基础,因此它必须恪守司法最低限度主义,[10]对言论自由的容忍和保障理应是法院的基本义务。概言之,上述理论是由民主性的元理论派生而来,二者彼此呼应,逻辑圆融。

在中国,法院应接受媒体监督的逻辑似乎更为简洁清晰,直接源自于人民主权理论,无需言论自由抑或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的中介。司法应对公共舆论的立场被赋予了政治正确的重要内涵,司法民主被认为是政治民主的重要部分和基本保障。[11]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与职业化有着诸多争论。司法政策也多次反复:最高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基本原则”章节放弃了前两个五年纲要中均旗帜鲜明提出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表述,代之以“三个至上”、统筹协调、群众路线的政治原则,强调了“司法为民”“人民司法”“司法民主”等指导思想。不过,自周强任首席大法官以来,在强调司法为民的同时,多次明确提出“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表明了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司法独立并行不悖的立场。事实上,大众司法与司法民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大众司法的起源恰恰是不民主的;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也不是矛盾的,相反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12]法院接受舆论的监督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职业化司法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二)法院规制舆论的正当性与界限

当然,言论自由的意义并不能遮蔽公正审判的价值。德沃金断言,只有当多数主义政府能够保护特定的基本价值免受多数人的暴政,它才能被定义为民主政府。[13]公平正义的司法恰是对多数决的有效制约,是防范民粹主义、多数暴政的利器。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公平审判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制衡着民主政治。言论自由须以法治为限度,而公平审判则是法治的重要维度。联邦最高法院在Estes v.Texas 的判决中指出,任何个人的生命或自由,不得因为媒体的行为而处于险境。事实上,经由代议机构表决的法律,已经表达出公众对违反核心道德准则的行为的义愤,这些道德准则把社会凝聚为一个整体。在法律制裁之外,滥用谴责其实是施加了额外的、不可见的惩罚。而且过多的舆论谴责会压迫法官作出更为严厉的裁决,这样的裁决更多是基于公众的愤怒而不是理性分析。[6]

考虑到公共舆论对司法独立性可能的损害和影响,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把带有偏见的言论认定为“低值”言论,如阴谋论、儿童色情描写、对个人的恶意诽谤等。“低值”言论将侵蚀而不是强化媒体自由报道司法审判的政治功能。一旦法官认为某种言论为“低值”言论,即可对此进行限制,[14]主要的规制形式为禁止令。当然,媒体应当被假定为自由的,即使他们的行为威胁到了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法院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应当谨慎,完全的禁止更是在实践中极为罕见。法院的禁止令通常有违背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嫌疑,实际上即使媒体发表了不负责任的言论,且实际上引起了公众对法律程序的偏见,法律体系也不会对其施加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在中国,公共舆论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越来越明显,但法院却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应对和规制。事实上,传统媒体处于严密的领导、管理和审查体制之下,政法委和宣传部分别代表司法和媒体,在党委的协调下统一报道的口径和尺度。但是,在新媒体崛起的背景下,既有的“代理机制”难以即时、灵活、有效地防范公共舆论对正当程序和司法权威的损害,法院丧失了来自体制内的免于不当舆论干预的庇护,却无自救措施,从而被舆论深度影响,大幅地偏离纠纷解决的法治路径。辩证地看,新媒体舆论场的形成,给中国法院提供了一个深刻反省司法独立性的机遇。

(三)新媒体的挑战与法院的应有立场

在传统媒体时代,法院对公共舆论有着明确的立场和态度:法院接受舆论的审查和批评,限制或禁止现实的、危及公正审判的言论,更重要的是运用一套完善详尽的自律机制,尽可能地屏蔽舆论对公正审判的可能影响。新媒体时代改变了传统公共舆论的形成路径。新媒体具有自由性、平等性、交互性、实时性、匿名性的人际传播特征。因此,网络作为传播载体出现了议题设置全民化、“群体效应”凸显、“蝴蝶效应”加剧、舆论控制弱化等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根本性转变。[15]更重要的是,新媒体使内容消费者与创造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彻底消失,新媒体的专业性、自律性和稳定性明显弱于传统媒体,传统媒体聚合与凝练民意的优势被原子化、虚拟化和情绪化的新媒体消解,从而打破了司法与传统媒体长期磨合形成的平衡。

尽管如此,新媒体舆论场并未根本上改变法院的本质和功能。基于权力体系构造的初衷,法院成为另一个民意机构纯属画蛇添足,它要做的恰恰是赋予宪法价值以意义,探究真理、正确和公正。法院的合法性并不依赖于人民的赞同,而依赖于其在政治体系中发挥作用的能力及其遵守其作用限度的意愿。[16]只服从于法律,依法独立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仍然是法院的根本立场。当然,确定性弱于成文法的公共舆论也是民意的表达方式,而且这样的直接民意还具有成文法所欠缺的道德优势。法院倾听与回应公共舆论是获得合法性资源的必需的政治立场。理想中的法律自治性或司法独立性,如果得不到民意的支撑,必然幻化为乌托邦。法院的审判过程,就是将凝结着一般性民意的抽象的成文法,还原为公众的道德、情感和偏好能够认同的具象之事物。法院与公共舆论的主动沟通,有助于检验裁决的被接受程度。“法院的积极作用与其被看做是一种‘民主赤字’,毋宁被看做是一种民主益处。正是通过积极参与关于法律内容、意义的讨论和沟通,法官完全承担起其作为法律建制成员和评判性公民的责任。”[17]进一步而言,新媒体舆论场中的法院必须改变过往相对消极和封闭的保守主义立场,构建更为公开透明、即时灵活的信息传播机制,以弥补新媒体获取、加工和处理信息方面能力的不足。针对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中自由、即时、互动、广泛等特征,法院应及时地公开全面、真实、权威的信息,与新媒体信息形成印证与平衡,尽可能地将司法过程的实际状况多视角、全方位、公正客观地展现在公众的面前。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基于相同技术原理形成的新媒体舆论场在客观上推动着法院立场的趋同化,但中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以及法治成熟度毕竟有很大差别,法院在个案中仍表现出较大的立场差别。在美国,悠久的司法独立传统、浓厚的尊重司法氛围以及成熟的诉讼程序和技术手段,使陪审团能够与舆论保持一定的距离,凭借内心确认做出裁决。而尚未实现职业化与独立性的中国法院,极易被舆论绑架,徘徊在体现为一般性民意的成文法与飘忽不定的公共舆论之间,甚至不惜牺牲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功利地迎合民众的非理性情绪,从而损害代议制度确立的基本民主价值。

三、法院在新媒体舆论场中的策略

新媒体舆论场对司法影响力的强化,增加了各方当事人博弈的复杂性。诉讼各方对新媒体舆论的重要性越发重视。CCPIO 的调查显示,在一些热点案件中,辩方甚至雇佣专业顾问以分析社交媒体对本案的态度和观点,以帮助自己制订和修正辩护策略。更令人忧虑的情况是,一些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热衷于借助新媒体制造、操纵、扭曲或引导舆论,并通过“沉默螺旋”效应,将偏见植入公共舆论,使案件偏离客观真相。在近年来的热点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均倾向于通过新媒体包装和推销自己的利益诉求之趋势已经越发明显,其直接恶果就是冲击社会的基本规则、撕裂公众的既有共识、破坏正当程序的自治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对公平审判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在新媒体时代,法院除了继续保持审慎与独立的消极主义传统之外,还应因应时代的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策略,尽力过滤和排除公共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一)主导信息公开及舆论沟通

公开透明是消除谣言、误解和偏见的治本之策。新媒体舆论场生成的多元化、原子化和复杂化,导致舆论管控的成本高昂且效果有限。法院在个案中应改变以预防和追惩为主要规制手段的做法,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及时与公众沟通,确立权威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和形象,把舆论的不当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一方面,积极使用新媒体,完善权威、高效的官方信息发布体系。只有充分使用新媒体,才能与公共舆论在同一平台中进行有效对话和沟通,实现官方信息及时有效的推送和覆盖。美国法院即运用新媒体,强化其一以贯之的公正和权威形象:目前已有18 个州开始运用新媒体推行法官业绩评估计划。亚利桑那、新墨西哥、犹他三州的业绩评估委员会开设了Facebook,犹他州还开设了Twitter。北卡州还在YouTube 上发布了系列宣传视频。密歇根州则发布了法庭故事系列的视频。哥伦比亚特区的首席大法官分别在2012 和2013 年两次推出Twitter 专访,与网民互动。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继续推进它的综合性、多频道、多媒体的新闻计划,中国法院则更注重通过个案传播公正理念和形象:2013 年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奇虎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热点案件,有效地占据了信息发布的主动性,获得了普遍好评。在李某某案中,@京法网事初步展现了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即时性和舆论沟通的充分性、有效性,特别是一审宣判后立即与网友进行在线互动,及时挤压了虚假舆论的生存空间。总体而言,中美法院在新媒体运用上都以积极的姿态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如着力于丰富新媒体的表达形式,注重即时性、原创性、互动性;不同级别不同职能的法院,不追求新媒体种类的多且全,而应有所侧重;整合法院的新媒体平台,增强权威性、统一性与可接近性,降低建设和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整合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资源,推动信息传播的互动性与权威性。传统媒体在专业技能和深度挖掘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相较新媒体能更集中、持久、深远地制造舆论场。在凯西案中,有线电视台的“王牌脱口秀”主播Nancy 对该案进行锲而不舍的追踪报道,披露所谓的事实真相,引导舆论走向,使局面濒临失控。[2]134-136李某某案中,电视专题和报纸追踪等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全景式的系统报道,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力,对受众的内心确认形成了决定性的影响。近年来,媒体业出现了传统媒体的内容优势与新媒体的传播特点相互融合的趋势,形成所谓的“全媒体集团”。[18]因此,法院应顺应趋势,通过法院自身及各种社会新媒体平台,即时发布、更新与纠正案件的相关信息,突出新媒体的即时性与互动性优势;同时建立与主流媒体的长期合作关系,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案件信息,发表权威的案件解读,实现二者信用度的相互担保、支撑和提升,促进司法权威的提升。这样的资源整合于中国尤为重要,法院应借重与传统媒体合作的经验与优势,实现对新媒体舆论场的有效平衡。

(二)完善司法独立的程序保障机制

独立性是司法的根本属性,信息公开与舆论沟通决不意味着放弃独立性。法院的工作原则、政策和制度都应围绕确立和巩固自身的独立思考、判断和裁决能力为中心而展开。没有人有权利拿着自己泄露给媒体的不为法庭所接受的证据,来规避精心设计以生产公正审判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同样很难说,媒体也有这样的权利。[19]在新媒体舆论场中,法院不断完善和创新程序机制,是抵御不当舆论冲击,尽力捍卫自身独立性的有效举措。

一方面,在审判者与新媒体舆论场之间建立有效隔离。在美国,司法体系发展了一系列不予干涉媒体言论而同时保障公正审判的技术手段,如陪审团遴选与更换审判地;对于明显有损公平审判的言论,法院可发出报道禁令,即使是新媒体时代,仍能较好地减少陪审员接触到带有偏见的材料的机会,从而增加遴选无偏见陪审团的可能性。在凯西案中,因凯莉失踪长达6 个月,案件被充分报道,难以找到毫不知情的陪审员。控辩双方退而求其次,对陪审团候选人进行网络搜索,凡是在社交媒体中对案件发表过倾向性观点的,均予以排除。这些举措都最大程度地削减了新媒体舆论场的不当干预。中国的审判者为职业法官或半职业的陪审员,这就使审判者与新媒体舆论场的隔离变得相对容易。我们所需做的是通过程序的精心设计,降低舆论的温度,从外部为审判者减压。如对热点案件做好审判日程规划,通过合理的日程安排稀释公众的猎奇心理和偏激情绪;尽可能集中审判相似案件,通过同案同判的方式去除公众基于非理性情绪而强行给个别当事人贴上的标签;把握案件信息公开的时机和节奏,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挤压流言和不信任的空间。

另一方面,强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法院在新媒体平台建设成熟之后,具备了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的权威渠道,制订诉讼参与人新媒体使用规范的时机也随之成熟。诉讼参与人发布的案件信息应是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或经过公开庭审质证的证据。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不得发布未经审判程序审查的案情、证据和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更不得散布谣言。在热点案件中,可以要求诉讼参与人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报道未被法庭接受的证据是新闻言论自由的底线,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概莫能外。对于违反新媒体使用规范及保密协议的当事人,应处以警告、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司法惩戒;法律工作者违反规定的,除司法惩戒外,还应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规范追加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则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约束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

法官应谨言慎行,新媒体时代尤应如此。与面对面的人际交往不同的是,推送到新媒体上的信息、视频、照片可在不经推送人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给数以千万计的受众。这些数据还将长期甚至永久保存,在若干年后仍能恢复、传播或打印。此外,网络关系可能更难控制,因为缺少人际交往中呈现的视觉和语气线索,信息可能会脱离原意、被误读或不当传播。新媒体引发了饶有意味的两难:一方面,新媒体为法院和法官联系社会提供了巨大的潜在空间,另一方面在伦理、实践和技术层面上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探讨。在美国,佛罗里达高等法院司法伦理委员会2009 年11 月对法官使用新媒体提出了四个指导性意见:法官可以在个人主页上发表不违反司法行为法的评论和其他材料;法官不可添加律师或其他可能出庭者为好友,也不得被其加为好友;代表法官候选人的竞选委员会可以发布不违反司法行为法的材料;代表法官候选人的竞选委员会可以建立主页面向包括律师和其他可能出庭者发布观点,添加他们为粉丝或支持者,只要法官不去操控这些支持者。肯塔基州、南加州等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法官使用新媒体时不得使公众产生对法官能力和公正的合理怀疑,不得影响履职行为。在凯西案中,法院的官方Twitter 发布的主要是程序性事务,而未对案件本身进行评价或做出预测。

在中国,基于司法为民、群众路线的司法理念,法官不但不能像美国法院一样刻意与公众保持相当的距离,相反需要“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在司法权威不彰的当下,主动沟通、积极服务确乎是积累公信力的必由之途。正因如此,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必须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形象为宗旨,而不是相反。因此,法院和法官在使用新媒体时,应坚持用严谨的法律术语、缜密的法律思维去影响和引导公正舆论;应建立司法工作人员新媒体使用培训和管理体系,确立新媒体使用行为规范;探索热点案件中重大司法行为和司法决定的审判庭合议制度以及信息反馈与沟通机制。更为彻底的做法,是将现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新媒体嫁接,彻底解放审判者,使其能心无旁骛地审理案件:以省级法院为中心,整合新闻发言人、新媒体运营、危机公关团队,负责高院及下级法院审理的热点案件的媒体沟通和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团队与主审法官之间信息即时沟通,却又意志独立。主审法官负责提供案件的信息,但不得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新闻发布团队负责对公众的新闻发布,但不得作出对案件的评价。新闻发布团队不应向主审法官反馈媒体及公众对案件的观点和态度,只应从新闻传播的角度对法官进行技术性建议,而不能因为舆论的反弹而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实质性干预。

结语

新媒体打破了法院与传统舆论场的平衡和默契,但新平衡的建立并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公平审判为代价。法院只可通过司法程序回应公众的观点,不断地确定新的规则,日复一日地形塑着宪法。有时需要经过一个很长的时期,公众对某一问题凝成了共识,而法院的裁决最终也将趋于一致。[9]383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在本质上是一个互相理解、磨合以至妥协的过程,这无疑需要双方基于尊重、理性和宽容来保持动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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