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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2014-01-06

中国科技信息 2014年2期
关键词:留学人员税务机关营业税

1 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2条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退税,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01]123号)第26条

●除留学人员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留学人员以外籍个人名义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项目外,凡免征营业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暂由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余技术交易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一律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初步审核资料及意见,报经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01]123号)第27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2]622号)第21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京经贸资字[2000]183号)第7条

2 房产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自1999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京经贸资字[2000]183号)第6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3 个人所得税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京地税企[2001]694号)第2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第2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1条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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