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之声
2014-01-02
“四问”青岛输油管线爆炸事故
发生在2013年11月22日的中石化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最终导致62人遇难,被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定性为一起“十分严重的责任事故”。
回顾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我们心存太多疑问。
输油管道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应该远离居民小区。规划设计是否存在缺陷?
管道漏油后,中石化曾组织抢修,爆炸事故恰恰发生在抢修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章作业?
管道从漏油到发生爆炸相隔7个多小时,事发现场居民早就闻到浓浓的气味,但一无所知。信息为何不透明?
经初步调查,输油管道破裂后渗透出的轻质原油流入雨水管线导致爆炸,并流进大海,此乃事故祸首。雨水管线属于城市市政管网,按规定应该单独走线,为什么与输油管线互为“邻居”?泄漏的原油为何能轻而易举的流入雨水管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听取事故汇报时,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作为央企的中石化,须以最严格的责任和铁腕手段抓安全,发挥安全生产排头兵作用,这是央企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江苏南京读者 尹卫国
强化安全责任的执行力
血的教训证明,大多数事故的原因是安全责任不落实,而不落实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执行力。2013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再次暴露了中石化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对安全责任的执行力的漠视与弱化。
中石化于2013年10月,才刚刚完成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隔一个多月就发生重特大事故;青岛市地方政府明知地下有输油管道,却依旧大拆大建,不重视地下管网的整体安全布局;管道公司明知纵横交错的各种管道潜伏着安全风险,却未去排除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输油管道已经发生原油泄漏,相关企业在作业时居然违章使用非防爆电器;输油管漏油至爆燃7小时内未疏散民众,应急预案形同虚设……面对这一系列的隐患,如果中石化与当地政府能强化安全责任的执行,这起特重大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安全责任是看不见的良心,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每一岗位的操作员工,都是安全责任执行的主体。
山东东营读者 赵华
安全学习培训岂能走形式
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本人在四川一家煤矿企业下属的生产单位督查职工安全学习培训时,发现本该严肃认真的安全培训现场,让人大跌眼镜——播放安全培训教育片的电视机里,播出的却是武打片;45分钟的安全授课讲了不到10分钟,授课老师就要求学员“自习”;培训结束考试时,监考人员提供答案,不到10分钟,全体参培人员就“圆满”交卷,判卷结果统统“合格”。
考试结束,笔者问一名刚下“考场”的职工,今天学了什么内容,考了哪些内容时,该职工憋了半天也说不出大概。当笔者询问该单位职工安全学习培训负责人,如此“培训”能有什么效果时,该负责人的回答让人深感意外:“有啥好培训的,只要现场有力气干活就好了,学多了反而这不能干、那不能干,多影响生产。”
职工安全学习培训属于人命关天大事,岂容这般走形式!对这样的培训效果,督查组当然不能认同。除了对该单位党政领导、单位职工安全学习培训负责人、当天培训授课老师分别给予重罚外,还认定当天所有培训考试成绩统统作废,参培人员重新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准上岗。
组织职工学习培训安全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让职工规范操作、按章作业,杜绝事故发生,对企业来说是最起码的底线,也是守护职工生命安全的最低要求。如果企业在职工学习培训上视同儿戏,连最起码的底线都守不住,职工的生命安全靠什么来保障?
组织职工安全学习培训都这般走形式,那么安全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效果如何,我们也会心存质疑。企业在计算经济利益的时候,是否也该好好算算安全这笔账,离开了安全生产的这根“擎天柱”,经济利益何所依?
四川达州读者 杨 涛
(2014年第1 期读者评刊表见第 79页)
编辑 杨 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