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保障
2014-01-02王者洁张莉莉
王者洁+张莉莉
摘 要: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以天津市为例,由于目前文化产业发展面临基本法律缺位,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投融资渠道单一化,税收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健全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国家层面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地方立法先行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以立法形式放宽文化产业发展中市场准入条件,拓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渠道、完善文化产业税收法律体系以及健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乃为当下文化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文化产业;立法保障;市场融资;税收体系;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1-0111-08
基金项目:天津市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项目“完善文化产业立法保障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TJYYTW12—12。
作者简介:王者洁,女,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邮编:300387
张莉莉,女,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邮编:300387
文化产业是全球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①被视为21世纪最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文化产业已成为新时期经济增长的强力助推器。当下,文化产业在多项政策的推动下迅速发展,②以天津市为例,目前已初步形成以研发设计、时尚设计、影视传媒、动漫游戏、娱乐演出等为主体的产业发展模式,2012年文化产业发展指数跃居全国第3位。实践表明,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依赖于法律的基础性保障,当前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供给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法律制度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已迫在眉睫。
一、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一)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
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些与文化产业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教育法》、《广告法》等;国务院发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出台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一百余件,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通过各层次的文化产业立法初步构建了保障文化产业市场发展的法律机制。[1]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等。
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建设“文化强市”的战略目标,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2]如:《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等。③这些行之有效的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鲜明的时代性,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和强劲的推动作用。
(二)文化产业发展速度快、规模化、布局合理
天津市文化产业虽然起步较晚,[3]但是一直保持着迅猛的发展势头,发展速度快、规模化、布局合理是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显著特点。2010年天津市推出了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第一批40个重点项目,总投资达359亿元;2011年推出第二批60个重点项目,总投资达550亿元;2012年推出第三批60个重点项目,总投资达213.5亿元;2013年推出第四批40个重点项目,总投资达256亿元。[4]目前已拥有8个国家级文化园区、30个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园、3526艺术创意工场、6号院文化创意产业园、杨柳青民俗文化旅游区以及盘龙谷影视制作基地、滨海文化产业区为中心的具有一定规模与特色的文化产业集聚区。④
天津市文化产业在空间布局上按照山、海、城、乡“四带多点”的框架展开,开发建设中心城区都市文化产业带、滨海新区开放型海洋文化产业带、北部山区休闲旅游文化产业带、周边区县民俗文化产业带,打造多个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逐步形成区域特色鲜明、结构更加合理、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同时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按照合理布局、特色定位和多点错位、互动发展的原则,南开、西青区以历史旅游资源为特色,武清、宁河以民间艺术产业和农家旅游为突破口,河东区依托天津音乐街打造艺术产业基地,滨海新区着重发展动漫、设计等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文化产业的整体、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三)实施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取得了显著成绩
天津市在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坚持实施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在全面推进各种类型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发挥优势,突出自身特色,重点扶持发展文化创意、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数字内容和动漫、文化会展、艺术品交易等8类产业,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步建成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和印刷复制基地、京剧和曲艺艺术展演基地、近现代都市风情影视基地、民间工艺品制作和集散基地。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努力将滨海新区建设成为富有开发开放特色、充满创新活力和独特魅力的文化强区。2011年滨海新区推出70个文化项目,总投资415亿元;2012年,滨海新区斥资532亿元,支持127个重点文化项目,目前已吸引400家文化企业落户新区,8个国家级项目开工建设。其中,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一期工程已建成。⑤
(四)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领域不断拓宽
天津市确立了多项金融创新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PE投资引导、创新“保险+担保+信贷”融资模式等方面。[5]市政府自2011年起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以补助、贴息、奖励、配套资助等形式支持重点文化企业的发展。同时,天津市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所,为各类文化产权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及专业服务,在辅助企业产权转让,促进文化权益流转,为资本运营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初步形成国家、集体、民营、个体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多种所有制格局,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形成,文化产业市场化运作趋势日益明显。
二、 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文化产业基本法律缺位
第一,现有文化产业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法律尚不健全,立法盲点较多,法律缺位现象严重。目前国家在文化领域只有《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限几部法律、一批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以及少量地方立法,远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更是缺乏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大法。同时,文化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部门产业基本法仍然缺失,如备受关注的《新闻法》、《出版法》,以及《电影法》、《文艺演出法》、《网络传播法》等均未出台。
第二,现有文化产业立法明显滞后,突出表现在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法、投融资法和税收制度等方面。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动态性、灵活性的立法活动相比,问题尤为明显,例如,美国的《版权法》在1976~2005年间即修订4次,日本的《著作权法》自出台至今已修订了二十余次。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例,英国高度重视和扶持创意产业的发展,成立了以文化大臣为首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⑥以便及时和科学地提供政策支持和事务协调。而我国在动漫产业、数字产业、手机网络、视听产业等领域因产业更新迅速,导致版权归属、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现行的法律制度难以及时应对日益复杂的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现有文化产业立法理念明显偏颇,表现为重审批限制、轻保障促进,权力观念突出、权利意识薄弱。[6]文化产业立法大多由各相关行政机关以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不仅任意性较强,而且多数行政命令忽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7]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而言,文化产业立法处于失衡的状态,显现出国家立法少、部门规章多;基本法律少、单行法规多;管理规范多、权利保障少。[8]
第四,现有文化产业的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文化产业促进法》、《新闻法》等需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居于现有文化产业立法的主体位置,虽然部分重要法律已列入立法议程,却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法律结构不完善,导致现有立法保护力度薄弱,作用机制单一;由于立法技术不高,部分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造成执法过程中标准不一,实施困难;由于法律法规缜密性不足,定义或表述模糊,导致执法操作弹性过大。[9]
第五,现有文化产业的地方立法不足。以天津市为例,虽然出台了多项文化产业政策助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但是地方立法严重不足,地方性法规仅有几部且比较分散。如《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旅游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政府规章《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仅仅规制文化产业某一细小的方面,无法从整体上保障天津市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第一,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机制是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秩序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文化产业主体资格、市场准入、管理许可等综合问题。当前,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直接影响文化市场的活跃度和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在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资格问题上,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放宽条件幅度较小、覆盖面较窄。仅仅原则上规定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市场,并无具体可操作性的放宽条件和优惠政策,对于活跃文化市场的实际影响较小。其次,在文化行业中不同资本的准入方面,许多文化资源被国有资本垄断,如何保障经营性文化行业中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的平等地位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第二,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单一。目前由于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文化产业中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核心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直接融资方面,文化产业的投资风险成本高,文化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上市直接融资模式并非文化企业融资的普适路径;在间接融资方面,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周期长、无形资产为主的特性,导致其缺乏可用来作银行贷款担保的固定资产,且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机构发展滞后,在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时往往难度较大。[10]从目前情况来看,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还主要依靠政府专项资金或者财政经费等纯政策性支持,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和金融工具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程度有限,金融创新落后于文化产业发展需求,更为灵活的金融支持路径或商业化运作还有待摸索、发掘。
第三,文化产业税收机制不完善。尽管现行税法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这种优惠大多分散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因素日益凸显。一是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大多采用针对特定企业的税率优惠、税额优惠等直接优惠方式,即纳税人在税基已定的前提下得到的优惠,与国际通行的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亏损结转和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等优惠方式还难以接轨,其激励效应缺乏扩张性;[11]二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文化产业的总体税负相对较高,特别是包括文化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依然很重。⑦在软件、动漫、会展以及新兴媒体等行业,也缺乏体现行业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天津仅仅对本地大型的会展活动或文艺演出活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的差别税率优惠政策尚需推广普及。
第四,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尚不健全。文化产业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12]但是,目前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尚不健全。一是部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适用的司法规则尚不明确。目前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互联网、动漫产业、娱乐产业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占了很大比例,但版权的贸易规则、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使用规则、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等方面的司法适用尚存在模糊地带。[13]二是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意识淡薄,文化产业品牌影响力有待提升。目前天津市文化产品生产除了核心产品以外,以传统工艺技术为主,缺乏其他衍生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创新能力不强,导致文化产业的规模难以扩大、实力难以扩张,品牌影响力不高。三是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天津市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易平台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拍卖体系尚未建立,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三、 对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立法保障的法律思考
(一)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
首先,明确《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原则。文化产业作为一种覆盖全社会、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产业,兼具经济属性和精神属性的多重特性,⑧文化产业的立法应当充分认识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14]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发展背景,在把握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基于文化产业所具有的特殊精神属性,文化产业立法应当坚持人文性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把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需求放在首位。二是基于文化产业自身的多元化和尊重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样性需要,文化产业立法应当坚持宽容性原则,政府不宜过度管制,而应以服务和保障为主,营造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文化产业自由多元发展。三是基于文化产业覆盖行业和传播领域的广泛性、涉及法律部门的复杂性,文化产业立法应当保持与其他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的系统协调原则,使之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相得益彰。四是基于当今全球化发展背景和WTO规则,文化产业立法应当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在支持引进优秀文化的同时,鼓励和引导我国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五是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与各个地区的文化差异,文化产业立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为各地区保持地方文化特色、利用本土优势发展重点文化产业提供法律保障。[15]
其次,选择《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模式。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模式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借鉴。国际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典型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和产业政策中心型,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和文化政策中心型,还有一种是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和产业政策中心型。⑨但是,无论何种模式,将文化产业政策法律化均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只不过是立法模式有所差异而已。[16]例如,美国多次修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日本和韩国则出台了专门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律。⑩ [17]由于具体国情的诸多差异,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必须紧密结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法律问题,慎重选择适合本土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模式以及制度安排,使之能够在良性的机制下健康持续发展。由于我国文化产业涉及范围广泛、门类众多,每一个门类都单独制定产业促进法显然并不现实,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一部总领式的《文化产业促进法》,[18]辅之以辐射性广、带动性高的重点门类的促进法,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动漫产业促进法》等,这样既能够节约立法成本,又有利于在各个行业之间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为促进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统一的法律保障。
(二)地方立法先行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在当前国家立法存在诸多困难,文化产业发展面临法律制度缺失的困境下,如何从地方立法着手,促进文化产业持续发展应当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19]由于各地文化背景的差异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均衡,如何有效利用地方立法权限保障本地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乃是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深圳市早在2008年即出台了《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涵盖金融、财政、人才、税收等方面,并规定了立法原则、政府职责、工作机制等,实施效果显著。太原市于2009年出台了《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从引导扶持、市场培育、服务保障与交流合作三大方面建立促进机制,内容涵盖财政、税收、人才培养等各项制度,有效地推动了太原市特色文化名城建设。广东、福建、四川、西安、郑州等地区也正在抓紧研究论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目前,天津市亟待有效利用地方立法权限制定一部总领式的《天津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本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明确文化产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利义务、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出台或修订各项配套政策,以法律保障为主、政策支持为辅,为促进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天津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可设计为总则、分则、附则的体系结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文化产业的范围、立法目的、促进原则、政府职责等;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内容,包括市场培育、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出口扶持、人才引进与培养等;附则部分主要注明法律条文中需要解释的事项、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确定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可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界定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如:“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以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业”。
第二,明确文化产业的促进原则和立法目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地方特色与文化多样性、鼓励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原则,以促进和保障文化产业发展为目标导向。
第三,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建立文化产业发展协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文化产业规划,并具体负责本地区文化产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的舆论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政府职责落到实处。
第四,完善文化产业政府扶持机制。确立文化产业的市场培育、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出口扶持、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等,并指定具体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及人才流动,协助文化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三)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放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产业主体入市门槛,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进入文化产业,[20]如降低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在主体出资的方式上,应具有多样性,现金、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劳务、文化品牌均可作为出资登记为注册资本,其他无形财产,经评估作价也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多样化文化企业组织形式,以增强文化主体活力,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如个人合伙组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放开并降低经营性文化行业中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准入门槛,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到平等的市场准入资本与准入待遇,保障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民营、外资企业的权利在进入文化产业市场中的审批、许可、审查环节受到平等的保护。
第二,拓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加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21]建立“文化企业境内上市资源储备库”与文化企业上市的培育、辅导和推荐机制,推动优质文化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发展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輥?輯?訛制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投资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对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文化企业投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创新文化产业授信模式,开发和推广股权质押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企业集合信托债券等多种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融资产品;[22]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创新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文化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三,完善文化产业税收法律体系。根据文化产品的不同性质,以立法形式制定差别税率,以调控文化产业结构。?輥?輰?訛如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产品实行低税率,?輥?輱?訛对相对贫困地区、儿童和农民服务的科普文化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重点性,对创新型企业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23]通过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扶植民族文化龙头企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輥?輲?訛创新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方式,如可以采取税利返还、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方式。[24]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监督机制,加强本市文化企业税源、税负的分析与评估,有针对性地提高文化产业税收依法征管水平;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增强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税收执法的透明公开。
第四,健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輥?輳?訛制定和完善适合文化产业特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真空地带,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适用规则均须明确;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如可以通过侵权赔偿的数目高额化来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此外,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从具体制度上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推介和商务交易平台、建立已登记著作权作品的公共检索系统、建立文化产业产权的价值评估体系等,为权利人和产业部门、文化市场之间搭建合作的桥梁和沟通的平台。
综上,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民经济规划的重要内容,文化软实力已成为新时期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固有品性与文化产业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合、互动的关系。[25]诚如法学家王锡锌所言:“文化生产作为一种特别形式的社会生产,其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本身在促进文化发展的同时也会得到文化的滋养,并构成文化体系的重要内容。”[26]法律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维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规范的行为指引,以定纷止争;同时为文化产品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统筹协调。文化产业高关联性、广覆盖面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作为横跨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在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下,以文化产业基本法为主体,尚需与部门法相呼应、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从而形成效力等级分明、结构清晰严谨、协调统一的保障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 “文化产业”( Culture Industry) 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汉姆和阿多尔诺两位学者合著的《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书中。(“Culture Industry Reconsidered”in Alex sander,J. E.,(ed) ,Culture and Society: Contemporary Deb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275-P276)。“文化产业”在不同国家的文献当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如“版权产业”、“创意产业”等。
②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2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亦指出,要显著增强文化软实力,使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
③ 天津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天津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天津市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天津市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产业发展促进办法》、《滨海新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滨海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④ 数据资料来源于王琳:“2011-2012天津市文化事业发展状况分析与预测”,李锦坤主编:《2012经济社会蓝皮书 天津市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卷)》第31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天津:第三批文化重点项目推出 总投资约213.5亿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gzdt/2012-03/23/content_2098133.htm;“天津市计划投资256亿元新推40个文化重点项目”,新华网天津频道, http://www.tj.xinhuanet.com/tt/2013-04/28/c_115578068.htm。
⑤ 数据资料来源于“天津滨海新区确定争当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排头兵第三批重点项目”,人民网天津视窗,http://www.022net.com/2012/7-11/441741212869137.html。
⑥ 英国于1997年成立以文化大臣为首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 (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分析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而提出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措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英国艺术委员会、外交部、财政部、贸易工业部、教育就业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交通区域部、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北爱尔兰事务部、妇女部、唐宁街10号政策研究室等部门的首长、政府高级宫员以及与创意产业相关的大公司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
⑦ 世界上大部分文化产业低税率国家,基本减免幅度可达10%-25%不等。如法国大众产品增值税常税率为19.6%,但大部分文化产品的税率只有5.5%。美国已有27个州通过减免电影及相关产业所得税立法,30个州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研发税收抵免,夏威夷州对高科技商业企业投资税收全免。据欧洲文化研究所统计,欧洲有11国实行增值税免征制度,16国按低于标准税率征纳,如比利时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1%,但对剧作家、表演艺术家的销售作品和提供劳务却为6%。
⑧ 依据《辞海》解释,“文化”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同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是物质和精神一体化的表现形式。
⑨ 美国的文化政策模式秉承自由主义传统,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政府干预的最小化;而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则强调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文化”属性,强调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的理性规划、宏观调控和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日本、韩国的文化政策模式则强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调控并举。
⑩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国家。韩国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强调 “促进措施”,以促进创业、促进制作、促进流通、促进文化产业基础形成等几个板块,按文化产业的“运营流程”来设计结构。日本的《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则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角度来设计结构,包括界定文化产业和要求国家、社会、文化企业共同遵守该法、合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总则,国家为贯彻该法应采取的基本措施,为振兴文化产业所应采取的投资、流通、知识产权保护等必要措施,国家、社会各方面为促进文化产业而采取的政府行政管理、提供文化产业素材等必要的措施等四个板块,着重解决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輥?輯?訛例如韩国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多种专项基金,主要用来扶持相关文化产业不同领域的发展,如韩国有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出版基金等。
?輥?輰?訛欧美各国税收优惠措施按其惠及对象和优惠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文化产业人员的优惠(基于人的优惠)、文化区域的优惠(基于地的优惠)、文化行业的优惠(基于产业的优惠)。参见郭玉军、李华成《欧美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輥?輱?訛如,英国给予一些大学以“慈善机构”的地位,对一些学术著作出版机构免税。《联邦税法》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州、各企业对文化产业和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
?輥?輲?訛为鼓励企业与个人在文化产业领域进行创业,韩国政府于2004年重新修改了《税收特例限制法》,将在韩国制作的电影、广播电视、市场演出等产业纳入减免税收的行业之列,可减免应纳税额中所得税和法人税的5%-30%。
?輥?輳?訛这方面可以美国经验为借鉴,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成为科技成果高转化率的有力保障。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随后制定了《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成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贝多尔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旨在界定国家投资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等问题。《专利质量提高法》和《专利改革法》等进一步加强了专利市场的规范。《数字化千年版权法》则为适应网络时代版权市场发展变化作出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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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islative Guarante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a Case Study of Tianjin
Wang Zhejie Zhang Lili
Abstrac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al Development Plan, and the cultural soft power has become a significant factor of national comprehensive competence in the new period. However, the lack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 has become a bottleneck to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Take Tianjin for example, due to many problems, including the absence of basic law, irrational market access, single channel in Investing and Circulating, incomplete tax mechanism, uns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etc, some legal issues need to be solved. Such solution consist of formulating “The 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 law” at the national level and “Regulations on Promotion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at the local level, expanding its market entry area, extending its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hannel, perfecting its tax legislative system, improving its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Key Words: Culture industry; Legislative guarantee; Market financing; Tax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责任编辑: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