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需要”概念透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
2014-01-02吴建永
摘 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发生在伦理阶段中家庭解体之后。家庭的解体使伦理精神丧失,从而使个人的任性获得了自由,特殊性原则成为普遍的原则。市民社会是有限性和偶然性的领域,各种冲动、任性和情欲作为需要的形式充斥其中。因此,需要的体系就成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值得我们给予其特殊的关注。
关键词: 黑格尔;市民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1-0041-05
作者简介:吴建永,男,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生。邮编:300071
作为政治哲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市民社会”所引起的讨论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将市民社会看作一种城邦的即政治共同体的制度。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引入罗马世界用来指称一种与前城市或者非城市的文化生活相对立的生活状态。到了近代,以亚当·斯密为首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黑格尔是第一个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伦理实体,并在自由意志的现实化运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和系统分析的哲学家。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概念即是思维之本质,亦是事物之本质。由于概念相互之间具有逻辑的过渡关系,因此,概念的运动就是现实事物自身必然的运动。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发生在伦理阶段中家庭解体之后。家庭的解体使伦理精神丧失,从而使个人的任性获得了自由,特殊性原则上升为普遍的原则,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满足于一己私利。因此,市民社会是有限性和偶然性的领域,各种冲动、任性和情欲作为需要的形式充斥其中。因此,需要的体系就成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值得我们给予重点关注。
本文立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规律与线索,通过对“需要的体系”进行分析和梳理,试图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整个法哲学进行系统和准确地把握。
一、自由意志的发展环节
黑格尔认为,所谓法哲学,其研究对象就是法的理念,但这理念并不是单纯抽象的概念,而是概念及其现实化。诚然,概念作为思维之本质,同时也是事物的本质,它包含着属于其自身的一切规定性。一事物只有符合其概念的规定性,才能够成其为该物。但是,哲学研究的对象不应该只是单纯的概念,单纯的概念具有片面性和非真理性,没有经历现实化的过程就不能成为活生生的现实本身。概念的现实化过程一方面指概念规定的逻辑展开必然会走向现实,从而转化为现实世界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现实的事物之所以是现实的,正是由于符合其概念的缘故。
黑格尔指出,所谓法,归根结底是一种精神性的东西,而精神性的东西的出发点不外是我们人类的意志,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性,因此,它同时也是法的根本规定性。自由意志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同时也是理念走向其实体化和现实化的过程。
普遍化环节作为自由意志的第一个阶段,同时也是一个纯粹的抽象自我的阶段,黑格尔将其称作“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1]这一环节将“我”从各种限制和规定之中抽离出来,成为没有任何规定性的自我。在这一环节中,意志告诉世界,我能够摆脱一切束缚,放弃一切的规定性,我不是张三也不是李四,我只是我,纯粹的我本身,即思维中的自我。普遍化的环节看似是一个自由的环节,但是黑格尔告诉我们,这种自由只是一种片面的和否定的自由,正是这种绝对的、不承认一切限制的抽象性注定了它的残缺性和有限性。特殊性环节是一种从纯无规定性向有规定性的自我过渡的环节。在这一阶段中,自由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一般的定在中,即给自己以一定的区分、规定和希求,将自己特殊化。此时的我已经不是那个思维中的我,而是“这个我”,有着特定的肤色、身高、年龄、相貌和追求。但是,意志特殊化的过程同时就是否定自己、给自己以规定性和划界的过程。因此,特殊性环节同样是有限性的环节。黑格尔将单一性环节看作是特殊物通过在自身之内的反思而重新与普遍物达于统一的过程。在他看来,普遍化和特殊化环节始终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的环节,而是抽象的、片面的自由,如果意志沉沦于任何一个环节中而无法返回自身的普遍性中,那么便是丧失了自由的能力。黑格尔说:“自由既不是存在于无规定性中,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自由同时是它们两者” ,“自由是希求某种被规定的东西,但却在这样一种规定性中,既守在自己身边而又重新返回到普遍物。”[1](19)
黑格尔将法看作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自由意志的现实化,他说:“自由理念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因为每个阶段都是在其特有各规定中之一的那自由的定在……道德、伦理、国家利益等每个都是独特的法,因为这些形态中的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定在。”[1]黑格尔认为,自由的理念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对应着不同的法,也就是不同的自由的定在,它们分别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抽象法是客观自在的法,其对象是人格,它的定在则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和财产。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存在于单一的个人意志中,以善作为其对象,是自由意志从外部定在返回自身的结果。伦理作为以上两个阶段的抽象统一,它表明自由不仅仅作为一种主观的意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不仅如此,黑格尔还认为伦理实体的发展过程同样体现为三个不同并且依次上升的环节,这就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是伦理理念的最初的定在,而市民社会则是家庭解体之后的必然环节,在这一阶段中,各个社会成员作为单独的个体存在,相互需求成了联系他们之间的唯一的纽带。而伦理的最高阶段——国家,则是自由理念的最高真理,是自由的最终实现,体现了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的完成了的统一。
二、市民社会作为特殊性的领域
市民社会是在家庭解体之后出现的特殊性的领域。家庭的解体使伦理精神丧失,从而使个人的任性获得自由,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满足于一己私利。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其伦理体系中的一个必然的、不可越过的重要性环节,它既是家庭发展的进一步的原则,同时也是伦理理念进程中的一个必然阶段。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国给予了客观而又公正的评价。在黑格尔看来,柏拉图的理想国虽然看似空虚无物,实际上却包含了真正现实性的东西。在柏拉图的时代,希腊整体性的公共伦理精神已经开始受到个体的特殊性原则的侵蚀,柏拉图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种主观自由的精神的存在,但是为了维护国家精神的尊严,柏拉图并没有去承认和正确地引导这种个体自由的原则,而是提出了他的纯粹实体性的国家观来同这个原则相对立,并把这种特殊性的原则从实体性的国家中完全排除出去。黑格尔指出,正是由于柏拉图在对待特殊性原则上所持有的这一态度,使得后世的人们对他的理想国的伟大的实体性的真理产生误解,从而将柏拉图在这一问题上的努力仅仅看作一种抽象思想的幻想,看成遥不可及的乌托邦,殊不知,“柏拉图理念中特殊的东西所绕着转的原则,正是当时迫在眉睫的世界变革所绕着转的枢轴”,[1](10)而这才是柏拉图的真正的天才发现。
不同于柏拉图,黑格尔不但承认了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原则,而且对于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解读,使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因素服务于普遍利益。因此,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是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
黑格尔将“特殊的人”和“普遍性的形式”总结为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黑格尔说:“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1](197)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没有尺度的,而这种无节制所采取的诸形式本身也是没有尺度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仅凭一己之力,人们无法满足自己的所有欲望和冲动,不能实现其全部目的,因此,每个人就不得不同他人发生关系,将他人看作达成自身目的的中介和手段,这样的话,特殊的目的就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的同时得以满足自己。这样看来,在市民社会中,虽然特殊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是分离的,但二者依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特殊性原则自为地发展为整体,从而推移到普遍性,并且只有在普遍性中才达到它的真理以及它的肯定现实性所应有的权利。黑格尔说:“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1](197-198)
三、需要的体系
1.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特殊的人具有特殊的目的和需要,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这就是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认为,人的各种主观需要只有通过两种方式才能得到满足,一种是通过外在物,在目前阶段这种外在物也同样是别人需要和意志的所有物和产品;第二种则是通过活动和劳动,这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中介。这里,需要的目的是满足主观特殊性,但普遍性就在这种满足跟别人的需要和自由任性的关系中肯定了自己。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认为,斯密、赛伊、李嘉图等人的政治经济学就是这样一种从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然后按照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以及它们的复杂性来阐明这些运动和关系的一门科学。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的需要具有殊多性和任意性,但是在这种看似任性和表面上分散、混沌的局面背后,却具有一种自然而然的必然性,即一种调节着事物的理智,这种必然性和理智就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因此,黑格尔对于政治经济学具有极大的兴趣,并认为政治经济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到了规律。”[1])205)
每个人在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中,都需要以满足他人的需要作为自己的中介和手段,当需要和手段的性质成为一种抽象时,抽象也就成为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这种普遍性使个体的需要演化为一种社会需要。黑格尔认为这种社会需要包含着社会解放的因素。在他看来,由于人们之间为满足需要必须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因此一切个别的东西也就成了社会的东西,这样,需要的严格的自然必然性被隐蔽了,而人就跟他自己的、同时也是普遍的意见,以及他独自造成的必然性发生关系,而不是跟仅仅外在的必然性、内在的偶然性以及任性发生关系。
劳动是人们为满足需要所采取的手段,同时也是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中介,它使直接的、自然的外在物转化为属人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劳动通过各色各样的过程,加工于自然界所直接提供的物资,使合乎这些殊多的目的。这种造形加工使手段具有价值和实用。这样,人在自己消费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人的产品,而他所消费的正是人的努力的成果。”[1](209)劳动的扩大以及需要和手段的细致化必然造成分工的发展和技能的专业化,从而使人们之间在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上的依赖性和相互关系得以完成,并使之成为一种完全的必然性。在这种相互依赖全面交织的过程中,社会财富的积累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性的趋势。黑格尔认为,对于每个人来说,社会财富的积累一方面保证了他可以通过教育和技能分享到其中的一份,另一方面,个人在增加自身财富的同时无疑又保持和增加了普遍财富。
对于普遍财富的分享,也就是每个社会成员所能够持有的特殊财富方面,黑格尔赞成一种自然的不平等。在他看来,市民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分享普遍财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平等地获得相同的财富。对于特殊财富的获得,一方面要受到个人的直接基础,也就是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也要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原来不平等的禀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特殊性的领域中表现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阶段,并且连同其他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特殊性的领域,不但不能够扬弃不平等,而且还要把这种不平等提高到技能和财富、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等方方面面,这是客观精神的法的必然要求,妄图实现一种抽象的平等的想法,只不过是一种“空洞的理智的勾当”。
2.等级的产生及其必然性
由于需要的多样化以及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手段的殊多性,并且由于分享普遍财富的方式方法的不同、甚至由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等各方面的差异,这样一些因素共同造成了市民社会中的成员相互区分并逐渐集合为各种普遍的集团,个别的人分属于这些不同的集团,这就是等级的差别。
黑格尔主要提出了三种等级的划分,分别是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
农业等级是实体性的等级,这一等级以耕种土地为生,并将耕种所得视为自己的财富。黑格尔将实体性等级的生活看作是一种不大需要以反思和自己意志为中介的生活方式。这一等级始终保持着家长制的生活方式和这种生活的实体性情绪,其伦理直接以家庭关系和信任为基础。黑格尔还将实体性的等级称作“旧贵族的情绪”,他们以消耗一切现有的东西为目的,自然界所提供的东西是主要的,而个人的勤劳相反是次要的。由于这一等级的人主要以农业作为其生产方式,以直接的感觉接纳所给予的和所受领的东西,所以他们的性格倾向于屈从,感谢上帝的恩赐,并在虔诚的信仰中生活。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实体性的等级通过私有法规,尤其是通过司法以及教育、教养和宗教等而起了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并不影响其实体性的内容,而只是关涉到其形式和反思的发展。
产业等级以对自然产物的加工制造为其职业。它从它的劳动中,从反思和理智中,以及本质上是从别人的需要和劳动的中介中,获得它的生活资料。它所生产的以及它所享受的,主要归功于它自己,即它本身的活动。它的行业又可区分为手工业、大工业以及商业三个等级。黑格尔认为,与农业等级不同,在产业等级中理智才是本质的东西,而自然产物则只能看作是材料。这一等级中每个人都依靠自己,因此这一等级的人比较倾向自由。
普遍等级是最高的等级,他们相当于国家的公职人员。这一等级的人以社会状态的普遍利益为其职业,因此,必须使它免予参加直接劳动来满足需要,它或者应拥有私产,或者应由国家给予待遇,以补偿国家所要求于它的活动,这样,私人利益就可在它那有利于普遍物的劳动中得到满足。
在个人与等级的关系方面,黑格尔认为,个人成为等级中的一员是一件十分必要的事情。个人只有成为特殊的定在,成为某一阶级的成员,并且把自己完全限制在需要的某一特殊领域,才能达到他的现实性,从而成为某种实体性的东西。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技能,使自己成为市民社会中某一环节的成员,并且只是通过普遍物的中介来照料自己的生活,以及通过同样的办法使他的意见和别人的意见都得到承认。黑格尔说:“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1](216)成为等级中的一员不仅能够使个人得到承认与尊严,而且在这一等级中,它可以证明自己是属于某一个整体内的,而这种整体本身又是普遍社会中的一个环节,因此,等级对于其中的成员而言,不仅保证了其特殊权利的获得,而且还能在追逐特殊利益的过程中,指向一种普遍性。黑格尔说:“如果说,国家的第一个基础是家庭,那末它的第二个基础就是等级。等级之所以重要,就因为私人虽然是利己的,但是他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别人。这里就存在着一种根源,它把利己心同普遍物即国家结合起来,而国家则必须关心这一结合,使之成为结实和坚固的东西。”[1](212)
虽然个人成为等级的成员具有必要性,但是黑格尔同时认为,个人应属于哪一个特殊的等级这本身又是一件任意的事情。每个人具有天赋才能和出生环境等诸多不同,但是最后的和基本的决定因素还在于主观意见和特殊任性,它们在这一领域中具有它们的权利,它们的功绩和它们的尊严。因此,个人属于哪个等级是由自己决定的。
四、结语
以特殊的需要作为自己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这是市民社会中人的最突出的特点,同时正是在满足这些需要的种种活动和劳动中,每个成员之间得以相互依赖和彼此联系,从而使这种特殊性的需要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黑格尔认为,“只有在人们发现了许多需要,并且所得到的这些需要跟满足交织在一起之后,他们才能为自身制定法律。”[1](218)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个人的生活和福利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它的现实性既受到他的任性和自然特殊性的制约,又受到客观的需要体系的制约。因此,市民社会有必要通过司法的手段保护成员的个人所有权及其人身免遭侵害,同时也需要运用警察和同业工会的手段来增进个人的福利和特殊性。
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伦理实体,虽然在追逐特殊性的同时也关照到了普遍利益,但它本身毕竟还不是普遍性的领域,并没有自在自为地把对于普遍物的希求作为其最终目的而活动。因此,市民社会难以避免其有限性。这就需要从市民社会向国家过渡。一方面,国家作为特殊性与普遍性、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统一,不但使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获得了完全的发展,并且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另一方面,国家作为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才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以及自由的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7-38.
Hegels View of Civil Society: Form the Perspective of “Needs”
Wu Jianyong
Abstract: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the civil society appears after 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 family in the stage of ethics. The collapse of the family leads to the loss of ethical spirit and the freedom of individuals wayward. The principle of special becomes a universal principle. Civil society is a limited and incidental area, which includes a variety of impulsive, capricious lusts as the need to fill in the form of it. The system of need, therefor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in Hegel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and we should give it a special attention.
Key words: Hegel; Civil Society; Needs
责任编辑:王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