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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文主义对抗整体主义

2013-12-31罗雪飞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人文主义柏拉图

摘要:波普尔认为柏拉图的极权主义政治纲领可以表述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第一是阻止所有的政治变革,第二是回归到自然中去;其政治要求则分为两个层次,就其最基本的方面而言,主要指严格的阶级区分与统治阶级的优越地位,而从这两个基本要求中又派生出统治阶级垄断保卫职责、教育审查以及国家自给自足等三个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波普尔批判了柏拉图的整体主义的正义概念,建构了人文主义的正义概念;批判了柏拉图所主张的包括自然特权原则、普遍的集体主义原则以及个人对国家的责任的原则在内的整体主义正义原则,建构了包括彻底的均等原则、普遍的个人主义原则以及国家和政府保护公民自由的原则在内的人文主义正义原则。

关键词:波普尔;柏拉图;正义观;人文主义;整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6?0142?05

对伟大人物理想化的观念长期以来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这在卡尔·波普尔看来是不利于文明的健康成长的。他认为文明要继续存在就必须破除遵从伟大人物的习惯,对柏拉图的全新理解与批判就是依据这种信念而进行的学术实践。在柏拉图之前,希腊世界已经开始了重要的过渡,即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变,这个转变时代被波普尔称为“伟大的时代”。在此时期,希腊正从部落主义过渡到人道主义。部落主义的典型特征是“他们对社会生活习惯那种神秘的或非理性的态度,以及与这些习惯相适应的严格性”[1](322),即没有能够把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性法则与自然规律区分开来。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巫术部落制,经济制度是自给自足,外交政策是闭关自守。

希腊部落封闭社会的瓦解可以追溯到占有土地的统治阶级开始感到人口增长的压力之时,由此而引发的阶级冲突、商业的繁荣以及从事航海贸易的新阶级的导致了原有生活方式的部分解体,这意味着“有机的部落社会”的结束。各种冲突的发生、社会秩序的动荡、原有体制的无能、生活方式的变革以及新的思维方法的生成,所有这一切都造成了文明的革新与胁变,这种胁变所给予人们的震惊与不安开始被人们感受到。对于这种困境,希腊精英阶层出现了分野:一是主张退回到过去的保守主义者;二是成分复杂、左右摇摆的转变时期的过渡人物;三是代表革新方向的

人道主义者。对于后两者,本文不做主要分析,而单论前者的代表人物柏拉图的思想,而且主要探讨其正义观,即主要分析波普尔对柏拉图正义观的批判。

一、波普尔对柏拉图极权主义政治

纲领的批判

柏拉图生活在政治冲突严重的时期,作为贵族,他有着参与政治的激情,然而社会的动荡使他“看到万物都毫无目标地摆来摆去……感到眩晕和绝 望”[1](44),这种捉摸不定的困惑和迷惘使波普尔相信从社会进而万物都在流变的感觉使柏拉图采用了历史主义的方法,“根据这一法则,所有社会变化都是腐败、退化或衰亡”[1](44)的,然而柏拉图与其历史主义前辈赫拉克利特不同的是,他同时又认为“人的道德意志在人类理性力量的支持下,可以违背历史命运法 则——衰败法则”[1](47)。在波普尔看来,柏拉图的政治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历史主义学说,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其目的主要在于逃避历史主义者所讲的表现为社会革命和历史衰败的流变;其次他认为依靠人的理性建立完善的从而也是不参与历史衰败趋势的国家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再次他相信这个完善国家的模型出现在遥远的过去中,产生于历史起源的

那个黄金时代[1](53)。由此出发,柏拉图认为那个曾经存在并且可以被发现被重新建立的理想国就不再是“我们心中的观念”,而是比现实中的处于流变中的不稳定的国家更为真实的国家。

柏拉图的历史主义导致其政治要求的“反动”与“回归”,而其政治纲领的所有要素又都导源于这些要求。波普尔认为柏拉图的政治纲领可以表述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最基本的要求:第一,“阻止所有的政治变 革”[1](171),这与其理想主义的变化和静止观有关,在柏拉图看来,变化是邪恶的,静止是神圣的,任何变化都是偏离最好形式的衰败表现,对于国家而言,如果国家是按照它最初的形式和理念复制而成的,国家就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衰变退化;第二,“回到自然中去,回到我们祖先时代的最初的国家”[1](171),这与其自然主义的朴素一元观有关,在柏拉图看来,自然与本质、本质与起源基本上是等同的,回归自然即是回归本质、返归原点、回归最初的完美境地,对于国家而言,原始国家的建立与人类的本性相适应,因而是稳定的,为了避免国家流于衰败,必须回归国家的形式与理念,即重建与民主制相悖的原始的部落父权制,重新确立在种族、教育以及价值尺度上优越的少数人对无知的多数人的统治。

基于这种政治要求的政治纲领,在波普尔看来总共有五条,可分为两个层次: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严格的阶级区分,各有其分,各司其职,二是国家和统治阶级共命运,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因而需要对统治阶级的生育和教育严格规定,对其成员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监督和集体化;其次的三条是从这两条派生出来的,一是统治阶级担负保卫者角色,对军队的品行、军训、接受教育等方面享有垄断权,但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经济活动之外,二是针对统治阶级的智力活动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检查制度,必须进行持续的宣传以统一他们的思想,同时还必须对在教育、法律和宗教领域中出现的一切革新进行阻止或镇压,三是国家必须在经济上自给自足以避免统治阶级对商人的依赖或自主经商。[1](172)这些纲领在波普尔看来是以历史主义为基础的极权主义,他相信柏拉图的政治纲领在道德上远非优越于极权主义,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为了批判柏拉图的极权主义和反人文主义的政治观,波普尔集中力量对其所提到的包括正义、智者和能人统治及真理、智慧、善和美等道德理念及其在柏拉图政治要求中的分量进行批判性的检讨,由于正义理念不仅是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也统摄了其它理念,同时鉴于篇幅所限,下文将主要分析他对柏拉图正义观的批判。

二、波普尔对柏拉图整体主义正义

概念的批判

依据以赛亚·伯林的说法,柏拉图的思想人格与艺术人格属于刺猬,因为他能将“凡事归系于某个单一的中心识见、一个多多少少连贯密合条理明备的体系,而本此识见或体系,行其理解、思考、感觉;……将一切归纳于某个单一、普遍、具有统摄组织作用的原则”[2](25)。这种“具有统摄组织作用的原则”在柏拉图那里就是极权主义的整体主义原则。波普尔在批判柏拉图极权主义的整体主义正义观之前,分析了人文主义的正义观。他认为人文主义的正义观意味着以下五个方面:公民的责任,即社会生活中所必须的对自由的限制应当平等分配;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法律既不偏袒也不歧视任何单个公民或集团或阶级;司法的法庭应当正义公正无偏见;国家向每一个公民提供的利益是均等的。

波普尔认为如果柏拉图的政治学是建立在这种人文主义的正义观之上的,那么就不能被称为极权主义了,然而柏拉图的正义所指并非如此,而是《理想国》中“公正”所指的“为了最完美国家的利益的一切”,这种最完美国家的利益的维护需要用保持严格的阶级差别和阶级统治的办法来遏止一切变化。正义是《理想国》的中心话题,他认为“我们应当在城邦里开始我们的探究”(即探究正义的本质),“并随后继续在个人中探究,总是密切注意相似点”。[1](157)柏拉图认为城邦建立在人类的本性、需要及局限性基础上,只有当城邦具备统治、保卫和生产三种功能时,城邦在经济上才是自足的,与之对应的是,整个城邦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层次分明的等级体系,最高者为统治者,最低位生产者,居中的是负责保卫城邦的辅助者。在城邦中“每个人只能干一项工作,也即,干那项最适合他的本性的工作”。由此他认为每个人应牢记自己的职责,只有“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3](157);反之,三个阶级之间的任何改变或混合将意味着城邦堕落退化的开始,因而是非正义的。这种正义观表明“柏拉图把正义与阶级统治和阶级特权等同了起来;因为各个阶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简洁明白地说就意味着:只要统治者统治,工人们工作,而奴隶们被奴役,国家就是正义的”[1](177),这意味着阶级统治与阶级特权原则的自然正当性,预示着等级世袭制的天然合法性。这种正义观与人文主义的正义观是相违背的,它不把正义看作是个人之间的一种平等关系,而视之为一种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视为以阶级关系为基础的国家整体的结构性关系。

在分析了柏拉图整体主义的正义观后,波普尔认为“在柏拉图对正义的定义后面,呈现出他的极权主义阶级统治的需要,以及他要使之变为现实的决 心”[1](178);同时他批判了那种认为其正义理念符合希腊语的惯常用法——意指某种整体性的东西——的观点,他认为希腊人那里正义一词和今天的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用法极为相似,所以波普尔认为“在理想国中对正义整体性的反平等主义的解释是一种创新,柏拉图力陈其极权主义的阶级统治是“公正的”,而这与现代人对“正义”的通常理解正好相反”[1](186)。柏拉图在对当时的理论进行探讨时,忽略了正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这种忽略有两种解释:一是他没有注意到平等主义观点,二是他有意回避。鉴于柏拉图想有力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平等主义理论在当时广泛流行的背景以及在《理想国》中与平等主义同意的民主信仰及实践的被嘲笑讽刺,第一种解释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只能解释为是有意回避了。这种对平等主义的回避以及对正义概念的修改置换渗透着柏拉图对平等主义理论的敌视和恐惧。

为了避免国家流于腐败退化,城邦中的各个阶级必须各司其职从而保持团结,这种和谐与团结使得统治者、辅助者与生产者应该固守其位,这种地位及其职责的不平等固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稳定与团结只有在自由流动资源相当稀少而各种执政资源被统治者成功垄断的极其封闭的社会中才能得以持久,然而这样的条件在封闭社会开始解体的时候是不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说这样的不平等的社会分工体系并不能保障城邦的和谐而只能显示出柏拉图的反平等主义和反人文主义的政治观,当然其中也可能饱含着柏拉图的极为强烈的救世感情。既然柏拉图坚信不平等的社会分工体系能够使已经陷入乱境的城邦重归安宁,则下面的观点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平等主义是他的头号敌人,他将倾力摧毁它,毫无疑问就他的真实信仰看,平等主义是最大的邪恶,最大的危险”[1](187)。然而,波普尔认为柏拉图对平等主义的攻击并不足信。

三、波普尔对柏拉图整体主义正义

原则的批判

人文主义的正义理论包含三大基本原则:彻底的均等原则,即根除自然的先赋特权;普遍的个人主义原则;国家和政府保护公民自由的原则。对于这些原则,在《理想国》以及后来的所有著作中,在对平等主义运动的强有力的回击中,柏拉图提出了与之截然相反的原则:自然特权原则;普遍的整体主义原则或集体主义原则;个人保护并加强国家稳定的原 则。[1](189?190)在波普尔看来,正是这些原则昭示了柏拉图政治理论的极权主义性质。

(一) 对自然特权原则的批判

彻底的平等主义要求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公民受到公正无偏见的对待,“换句话说,它不承认任何的‘自然特权,尽管某些特权可能会被公民授予他们所信任的人”[1](189?190)。这种观点在当时的希腊是盛极一时的,它是那个伟大时代的平等主义运动的核心主张,用伯利克里的话来讲就是:“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4](147)。作为平等主义运动的反对者,柏拉图认为天生的领袖应有自然的特权。在他看来,自然平等是虚妄的,人与人之间在德性、智慧、出身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因而认为对不平等的公平对待必定导致不平等,即城邦成员应该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分配权利、地位、声望。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了三个论证来支持其反自然主义的自然特权原则。第一个论证是借用希腊人的“四主德”观念来区分城邦的各个等级,他认为城邦的统治者、辅助者分别具有智慧、勇敢从而使城邦具备智慧、勇敢的特质,而节制则贯穿于城邦的各个阶级,这样城邦便具备了三种美德,“剩下的就是正义这个品质了,就是这个能够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这个品质”[3](154),而这种品质就是“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3](155)。第二个论证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平等主义特征的,柏拉图用国家的统治者审理案件的例子来说明“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3](155);然后将之扩大类比到生产者等级内部、生产者与辅助者及护卫者等级之间,认为他们的相互交换相互干涉相互替代会对城邦产生危害,进而他总结道“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3](155)。在波普尔看来,这一论证的惟一目的“就是要迫使读者相信,‘正义一词通常的含意,就是要求我们恪守自己的岗位,因为我们应当一直保有属于自己的东西”[1](195?196)。如此,以平等主义面貌显现的正义事实上暗示了既存事实的合理性,否定了变革与突破的可能性,凸现了反人文主义的反平等主义特性。第三个论证则以人的灵魂的三要素——理性、激情和欲望——来类比国家的三个等级,柏拉图认为,判断国家是正义的标准同样也适应于判断个人,“当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 叛”[3](170),“每一个人……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3](169);如此则“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3](169)在波普尔看来,这种论证隐含着整体主义原则、公民个人的责任是保持国家稳定的原则,而这实际上推动着柏拉图的政治理论走向极权主义的深渊。

(二) 对集体主义原则的批判

柏拉图主张个体应当推进整体的利益,他认为“部分为了整体而存在,但整体并不为部分而存在……你是因整体而被创造,而整体的被创造并非为了 你”[1](200),这凸现了柏拉图对整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强烈的有意识的情感要求,它包括对归属于某一集团的渴望,但更重要的是对利己主义的憎恶和对利他主义的道德要求。柏拉图认为某人如果不能为了整体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就会是自私的。波普尔认为,柏拉图实际上是将集体主义与利己主义相对立,然而“集体主义并不反对利己主义,而它也并不跟利他主义或无私相同一”[1](200)。在波普尔看来,集体或集团利己主义并不反对自私,只是这种自私是一种扩大化了的自私,其本身与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并无不同,相反这种集体主义的利己主义是一种强制性的压迫力量,而且“一位反集体主义者,即一位个体主义者,能够同时是一位利他主义者”[1](200),然而这种利他的个人主义在柏拉图那里是不存在的,“根据柏拉图的观点,集体主义惟一的替代物是利己主义,他简单地把所有的利他主义跟集体主义等同起来,把所有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中间划上了等号”[1](201)。

柏拉图将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其意图不仅在于以此来捍卫他所心仪的集体主义,还在于视个人主义为自私者从而否定个人主义所饱含的人文主义气息;对集体主义的直接肯定源于城邦各个等级各司其职才为正义的观点,对个人主义进行混淆后所进行的攻击源自于当时“个人主义也许比平等主义更像是维护新的人文主义信念的桥头堡”[1](201)。个人主义是古希腊时期关于正义理念的重要部分,在那时,“正义并不是——如柏拉图可能会认为的那样——国家的健全与和谐,而是一种对待个体的方式”[1](201)。倡导个人解放的个人主义运动在当时的希腊世界是一场伟大的思想革命,它推动了封闭的部落制的解体和开放的民主制的兴起,这种运动的蓬勃发展及其给社会带来的震动,使得反对平等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柏拉图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界限,这与他无视平等主义理论从而未将它纳入其批判的主要对象一样是其反人文主义的策略。柏拉图的正义观中的集体主义原则,其目标是自觉控制一切社会力量,在深层次上有着傲慢的集体主义方法论的支撑,这种集体主义方法论“不满足于在这个过程中所有个人能够获得的局部知识,它把自觉控制的要求,建立在自以为能够从整体上理解这个过程并以系统的方式利用全部知识的假设上,由此直接导致了政治上的集体主 义”[5](90?91)。这种政治上的集体主义具体体现为上述的柏拉图的极权主义政治纲领。

(三) 对国家本位原则的批判

柏拉图关于个人的责任在于保护国家的稳定的观点与其集体主义原则是相适应的,也与其关于自然特权原则的第三个论证有关。柏拉图认为政治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国家利益,只要是能够增进国家利益的都是好的、善良的、正义的,而威胁国家利益的就是坏的、邪恶的、非正义的,服务国家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而威胁国家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换言之,柏拉图的道德准则是严格的实用主义,它是集体主义或政治实用主义的准则;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1](209)。这种认为善就是为自身所属的部落、集团以至于国家的利益服务的集体主义的道德理论要求国家的包括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军事在内的一切措施以国家利益为中心,要求个人处于服从的地位,要求个人各守其位、各司其职,政治的目标与政治取向及其政策所构建的极权主义体系就由此而生发出来了。在极权主义的国家中,个人只是这个庞大机器的一个零件,这个零件是以两种方式来体现其“品德”的:“第一种,它们的尺寸、形状、力量等必须符合自己的工作;其次,每一个都必须安装在恰当的位置并且必须固守这一位置”[1](210)。前者要求各尽其才、各显其能,这是城邦和谐的前提,后者要求各自固守其岗位,这是城邦稳定的关键,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城邦才能持久稳定。固守岗位的美德是城邦中各个等级的人所共有的,同时他们对整体而言也是一种美德,这种在柏拉图那里是普遍美德的正义被波普尔认为是极权主义道德观,但同时波普尔又认为“不能简单地说极权主义是非道德的,它是封闭社会——集团式部落的道德,它不是个人主义的自私,而是集体主义的自私”[1](210)。

波普尔认为柏拉图的国家观是对新兴的人文主义和理性主义国家理论的反抗,柏拉图的国家理论所要回答的是国家的本质与起源这样的根本问题,这正是其极权主义国家观的起点,而人文主义的国家观采用政治要求的语言回答的是这样的问题:“我们应当从国家要求什么,我们打算把什么当成是国家行动的合法的目的”,[1](211)其根据在于只有当知道了自己的需要时,人们才能开始构建适合自己需要的政治制度。柏拉图认为阶级统治对于国家稳定十分重要,同时主张限制统治阶级的剥削特权,但这只是出于实用主义的稳定统治的需要,只是为了防止统治阶级腐化堕落,但这并不妨碍其国家理论的极权主义性质。

四、结论

在柏拉图身上,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些人文主义的思想;但这些并不能妨碍其思想在整体上的极权主义倾向,然而这却是近代以来尤其是极权主义在世界横行之时才被揭示出来从而为一般读者所知的,在历史长河中柏拉图思想中的人文主义因素长期被放大,而这其实是遮蔽了柏拉图作为思想家的真实面目。对伟大人物进行理性化装饰的倾向一直以来就存在着,然而对理想化倾向进行祛魅,不仅需要去理想化的人具有直面众人指责批判的勇气,更需要他们保持一颗尊敬与客观的心,而波普尔正是这样的人,他对柏拉图的理性批判在笔者看来,确实是客观公正的。

柏拉图的整体主义正义观,有一种理性的自负和知识的僭妄,在知识论上是全能主义的,其逻辑后果是极权主义的政治统治,当其运用到政治实践中时所产生的必然是不平等的和不自由的秩序。波普尔对其正义观的深刻和系统的批判,有助于人们认识到柏拉图正义理论所潜含的危险,或许,我们应该记住波普尔的好友哈耶克的告诫:“社会研究者认识到自己的知识有不可逾越的障碍,便应懂得谦虚为怀的道理,不至于再去充当那些极力想控制社会的狂妄之徒的帮凶;这种做法不但会使他成为自己同胞的暴君,并且可以使他成为一种文明——它不是出自哪个头脑的设计,而是通过千千万万个人的自由努力成长起来的——的毁灭者”[6](415)。

参考文献:

卡尔·波普尔.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以赛亚·伯林. 俄国思想家[M].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11.

柏拉图. 理想国[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6.

修昔底德.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科学的反革命: 理性滥用之研究 [M].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12.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哈耶克文选[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7.

Humanism against holism——Poppers critique of Platos idea of justice

LUO Xuefe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In Poppers opinion, Platos platform of totalitarianism can be expressed in two related fundamental aspects: the first one is that all the political changes should be prevented, the second one is that people should go back to the nature. Platos political demands included two levels, the most basic demand mainly referred to strict class divisions and the superior position of the ruling class, the derivative demand consisted of guard duty monopolized by the ruling class, educational observation, and self-sufficiency of the nation. On this basis, Popper critiqued Platos concept of holism justice, and constructed the concept of humanism justice; and he critiqued Plato's holism principle of justice, which consisted of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privilege,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collectivism, and the principle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untry, and constructed the humanism principle of justice, which consisted of 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 equality,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sm,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state and government should protect civil liberties.

Key Words: Popper; Plato; idea of justice; humanism; holism [编辑: 颜关明]

收稿日期:2013?04?23;修回日期:2013?10?27

作者简介:罗雪飞(1985?),男,河南南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思想史,思想史研究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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