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见权阅卷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
2013-12-30吕洋
吕洋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却忽视了被告人作为会见权阅卷权本源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存在主次颠倒的错位问题。为此有必要明确被告人享有独立的会见权阅卷权,享有选择行使权利的自由,非明示的放弃,权利不得被剥夺限制。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会见权;阅卷权
一、基本解决了会见难、会见险、阅卷难的问题
(一)基本解决会见难问题。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外,律师可凭“三证”会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48小时得安排会见。
(二)基本解决会见险问题。会见险是指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因某种原因被办案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给广大律师带来的巨大的执业风险。最典型的是2010年发生在重庆的李庄案件。这次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基本解决阅卷难问题。体现在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从以往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恢复到全面移送案卷材料,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
二、会见权阅卷权规定的不足
新刑诉法没有遵循被告人作为会见权阅卷权本源主体的辩护权基本理念,使得我国被告人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
(一)对会见险的新规定是没有足够正视被告人主体地位的一种表现。事实上律师会见当事人即是律师的权利也应当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且由于会见当事人是对当事人完全有利的行为,因此看守所应当尽量给安排会见。此外律师和当事人在会见时是讨论是否犯罪,还是如何犯罪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时,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些内容都是具有私人性的,国家应当对私权给予尊重和必要的容忍。此外,这条规定还是在限权,因为已经明确说了在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显然没有这种权利了。
(二)阅卷是证据开示的一种。在证据开示十分发达的美国,也只规定了控方应向辩方开示证据,辩方是否也应当向控方开示证据法无强制规定。新刑诉法新增了强制辩护人将无罪证据告知公安和检察院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合理之处有待商榷。因为,首先,控方在收集证据时依靠的是国家力量,而辩方没有这种能力,所以不应当被强制。其次,假如这些材料到了检察院,意味着检察院要从根本上去改正公安的错误,在检察院不独立的现状下,检察院很有可能不愿这么做,就算愿意接受这些材料将案子退回公安补侦,在证据不足公安又不愿撤案的情况下恐怕李华伟式的冤案会难免再现,因此这个条文在实践中很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三、完善会见权阅卷权的若干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调整会见权阅卷权的权利定位,首先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其次才是由此派生出的律师的权利。作为第一顺位的当事人的权利,当他们行使这一权利时,不仅羁押场所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同时律师也应当前来会见不能拒绝。作为第二顺位的律师的权利,当辩护工作需要会见当事人时,羁押场所也应当为他们会见提供便利。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首先,设置阅卷权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辩护律师进行防御准备,有效地展开庭审质证。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被告人在刑事举证权和质证权方面与律师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既然如此,不阅卷不了解公诉方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怎么进行有效的法庭质证那?其次,有些为被告人所独知的专业问题和案件事实仅靠辩护律师的阅卷难以做到有效的法庭质证,而只有允许被告人亲自阅卷才能协助律师做到有效辩护。尤其是在被告人与律师在辩护思路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充分地获悉公诉方的证据材料,了解公诉方掌握的证据,可能是保证被告人作出理智选择的重要途径,也是避免被告人与辩护人发生辩护观点冲突的方法。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会见权。会见权,应是律师申请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的有机结合。对于当事人是否会见律师的需求,律师有时候并不十分清楚,单靠律师主动会见经常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一旦遇到诸如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利诱当事人改变诉讼立场等情形,只有获得及时会见辩护律师的机会,与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协调诉讼立场,才能避免做出不明智的观点改变。
四、结语
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充分的防御准备,无论是会见权还是阅卷权都不应该成为辩护人的专享权利,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的自由,如果他能完全信任辩护人代行这些权利会取得好的辩护效果,自然可以放弃行使辩护权,否则没有这一前提,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阅卷权机会是不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
参考文献:
[1]顾永忠.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法学杂志.2012.
[2]顾永忠.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3]陈瑞华.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