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初创时期的党内监督状况
2013-12-29胡永干
[摘 要]中国共产党是根据列宁的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铁的纪律是它的重要特点。为了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性,加强对党的监督尤其是党内监督,成为政党建设的重要课题。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开始了党内监督的初步探索,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本文将从初创时期通过的文件,设立的机构和形成的制度以及取得的成效几个方面对初创时期党内监督的成果进行梳理,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初创时期;党内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0 — 0059 — 02
列宁认为,铁的纪律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基本条件之一。要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执行,从而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就必需对无产阶级政党进行各个方面的监督,而党内监督则是对党进行监督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党内监督主要是指我党内部的一种相互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内机构与机构之间,党员与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关系。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一个重要方面,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初创时期就已经开始关注和开展党内监督,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 中共初创时期党内监督的相关文件
(一)党纲党章是初创时期党内监督的主要文件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这是我党的第一个纲领,也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到党内监督的文件,共计十五条。其中的第十条和第十二条涉及到党内监督。第十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第十二条,“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P4这些条款规定了各级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权。这应该是我党关于党内监督问题的最初涉及。也表明我党从成立开始就注意到党内监督问题。
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比一大通过的党纲内容更加的丰富,体系也更为完备,章程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其中对党内监督的规定也更多,其中突出体现在细化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党章第一次专门开列纪律一章(即第四章)。在这一章中,提出了对党员的九条纪律要求。规定了开除党员的六种情形。赋予了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权力。从而加强了对党员的监督。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对党纪、党内监督的机构和制度都有涉及,是党内监督的重大发展。第一、大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规定了对违纪党员的处罚方式,如: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第二、成立了中央和省级的监察委员会。第三、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民主集中制。
(二)组织问题的文件和决议案也对党内监督做出了规定
1923年中中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法》较为系统的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权限。1925年中共四大通了《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三条中规定:“实行民主的集权主义,巩固党的纪律。”〔1〕P380这应当是对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第一次表述。1927年五大。通过了《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一次明确提出重视政治纪律的思想。“中央应强毅的实行集体领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 〔3〕P88。
(三)专门的党内监督文件开始产生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一个《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提出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2〕P282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反腐败的文件,在党的初创时期这样的文件虽然不多但却意义深远。这些文件是初创时期党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初创时期党内监督的主要机构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的监督权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部门的工作。从二大至五大的党章,均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法》中则还特别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与全国代表大会的关系,指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1〕P156在1927年6月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之一为“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3〕P146
(二)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按照二大到四大的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常设机构,这一机构一大时尚没有产生,五大时改为中央委员会。党的文件赋于了其这样几项监督权力。
有权监督党员:从二大正式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开始,党章就赋于了其这项权力。其中三大通过的《党员入政界的议决案》体现的更为明显。规定“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党员遇有不得已须在政界谋生活时,必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1〕P152
有权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共二大党章第九条又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1〕P95
此外,党的其它各级执行委员会也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中共二大章程对中央执行委会的权限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其监督权。章程第四条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1〕P93-94这在事实上规定了各级执行委员会有监督党员的权力。
(三)临时性的专门监察机构拥有临时赋予的特定范围的监督权
在五大之前中共没有一个常设的专门的负责党内监督的机构,那时的党内监督工作其实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执行委员会依照党章赋于的权力和相关的程序来开展,真正的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是中共五大上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有了临时性的针对具体工作的审查委员会。1923年中中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的财政报告,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告大会”, 〔1〕P157同时在这一条中特别说明,大会指定的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这里提到的审查委员会虽然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也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只是一个临时性质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但它所规定的中央委员不得当选审查委员的条款,体现了相互独立的监督精神,在党内监督历史上有重要意义。
(四)正式的监察机构行使党章赋予的监督权
1927中共五大,正式成立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十人构成:监察委员七人:王荷波、张佐臣、许白昊、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枕;候补委员三人:杨培森、萧石月、阮啸山。规定了中央监察/Eoj8d2GO0dzdWJYtcw+jQ==委员的产生办法是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阐明了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关系是:“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3〕P151-152
这些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是与委员会平行的中央和省级机构,它们之间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党第一次拥有了常设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可以认为这一机构的设立是党内监督方面迈出的重大一步。
三、初创时期党内监督的制度
初创时期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逐渐确立。中共二大章程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1〕P97的原则。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二十五条重申了这一原则。1925年在中共四大《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第三条中规定:“实行民主的集权主义,巩固党的纪律。”〔1〕P380这应当是对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第一次表述。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再次强调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且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3〕P144民主集中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既对克服党内的个人主义维护党的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党内存在的家长制作风有一定的抑制。
四、中共初创时期党内监督的效果和评价
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最主要的成效在于将一批不坚定的分子清除出党,纯洁了党的组织。
第一、开除了一批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反党分子。在广东党部,陈公博、谭植棠不但不执行党在西湖会议上制定的对陈炯明的政策,反而在广州办《珠江评论》公然与中央的政策唱反调,并拒不接受中央的批评,最终被开除出党。同样的事例,在1925年,我党将沈玄庐开除出党,因为,他在四大上发表了三点意见,“主张国民党独立,不应由共产党指导,尤其反对党团在国民党中的组织;反对共产党加入国民党;共产党的组织不应该太发展。”〔4〕P37反党态度明显。同时他支持戴季陶共产党退出国民党的主张,最终被开除出党。
第二、处理了一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以江西地方为例,1926年12月《中央局给江西地方的信》,要求严厉取缔党中机会主义作官热的倾向。对在江西的县支部书记王环心、涂振农二同志以县支部书记而去任县长,认为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立刻限期命令他辞职,如果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同时进一步强调“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重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2〕P468
这些做法对于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时期党内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很多环节和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这是在所难免的。随着党的成熟,这些不足将会不断得到改进和克服。这些探索所取得的初步成果,也必将为以后完善党内监督提供借鉴和启迪。
〔参 考 文 献〕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4〕蔡和森.蔡和森的十二篇文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责任编辑: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