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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限折令”的反垄断法分析

2013-12-29钟小琴

理论观察 2013年10期

[摘 要]2010年“新书限折令”由于受到业界和消费者的抵触而夭折,在2012年3月,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已经就《关于豁免新版图书出版发行纵向协议的规定》开始征求意见,如果该规定得到批准,新书维持转售价格或将得到《反垄断法》豁免。然而“新书限折令”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豁免情形仍不明确,本文将从新书限折令风波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这两个方面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辨析。

[关键词]新书限折令;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

[中图分类号]D922.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0 — 0057 — 02

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市场的自动调节作用,但是市场的自动调节具有弊端,所以很多时候我们都依靠宏观调控来引导市场经济的走向。当今的图书市场,特别是网上的图书市场,通常依靠低价倾销来吸引消费者,各大经营商打起了图书的价格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出台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其中的“新书限折令”这条规定却受到了广大图书消费者的抵触,最终夭折。那么“新书限折令”是否应该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新书限折令”事件概述

(一)“新书限折令”事件始末

2010年1月,中国出版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正式发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其中第22条规定:“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其中重印图书以首次出版日期为起算日期,再版图书以再版出版日期为起算日期。”第23条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特殊情况仅限于机关团体采购、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等四种情况。〔1〕正是这个“新书限折令”引起了社会的和业界的广泛争论。认同该规定的认为这个规定有着积极意义,可以限制图书价格竞争,防止图书市场低价倾销引发混乱,有利于维护图书市场秩序。而反对者认为“新书限折令”违背了市场规律,不利于竞争,构成纵向垄断,并且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该规则在短暂的实施过程中,受到众多消费者和网上商城,甚至零售商的抵制。在巨大的压力下,9月,三协会发布公告对《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原规则中“新书限折令”条款被删除,该事件告一段落。但在2012年3月又有消息透露,以上三协会又共同起草制定了《关于豁免新版图书出版发行纵向协议的规定(试行)》,并且已经提请国家发改委审批。

(二)“新书限折令”的反垄断法解析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新书限价令”主要是限定新书一年内销售的最低价格,这是行业协会为便利图书市场管理,维护图书交易公平而制定的规则,限定了经销商向第三人(消费者)转售图书的最低价格。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却通过第14和第16条规定禁止了纵向垄断协议和规范行业协会行为。“新书限折令”让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从而达成了纵向垄断协议。而最终“新书限折令”夭折,也是因为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但“新书限折令”也有支持者,如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秘书长表示:“在许多市场经济成熟的法治国家,都颁布了新书限折令,此举不仅不违法,而且受到法律保护。新书1年内不得打折销售,这并非中国的发明创造,也是参照许多发达国家的惯例。”〔2〕。而在2012年3月提起的《关于豁免新版图书出版发行纵向协议的规定(试行)》提到“新版图书(出版12个月之内)固定销售价格”、“设定新版图书优惠销售最低价格”,〔3〕将目光放在了《反垄断法》的豁免情形上,以此寻求反垄断法的豁免。那么“新书限折令”能否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下面我们主要就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垄断协议豁免进行一个了解。

二、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简析

(一)、豁免制度的含义

当前学界对反垄断法的豁免认识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豁免与适用除外的区分上。豁免和适用除外是反垄断法领域的两个基本概念,学界有的将两者混合适用,有的将其进行区分。持混同观点的学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4〕。持区分说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的本质的区别在于,对于适用除外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即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按一定标准考察相关案情,判断其是否含有合理的因素,如果其产生的积极效果大于其对竞争的限制所产生的消极效果,即利大于弊,则不予禁止;反之则予以禁止。〔5〕但在当前经济法教材中,大多将豁免与适用除外混合适用。

(二)《反垄断法》规定的具体豁免情形

垄断协议豁免内容多样,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主要包括联合研究开发协议、标准协议、中小企业协议、不景气协议、出口协议、进口协议等。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主要见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了合理化垄断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垄断协议、经济不景气垄断协议、公共利益垄断协议、出口垄断协议等;并且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6〕。同时又为垄断协议豁免设定了一个抽象标准,抽象标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所达成的申请豁免的垄断协议不能够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消费者能够分享从豁免的垄断协议中产生的利益。同时我国《反垄断法》还对知识产权、特殊行业等进行了豁免。

三、“新书限折令”适用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的豁免辨析

“新书限折令”在经过2年多的沉寂之后卷土重来,《关于豁免新版图书出版发行纵向协议的规定(试行)》提上议程,可见这次中国出版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做好了充分准备。

(一)国外关于“新书限折令”的法律规定

“新书限折令”从性质上看是维持转售价格的行为,而国外关于图书的维持转售价格转售的豁免是有相关规定的。日本著名学者长谷川谷的研究表明:图书是历史上实施最早、至今也是实施范围最广的维持转售价格产品。〔7〕图书的维持转售价格制度主要集中于固定转售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这两种严格受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其中,图书固定转售价格主要体现于禁止图书零售商再销售图书的过程中打折,图书的维持最低转售价格主要体现于规定图书零售商不得低于一定折扣范围出售图书。〔8〕大多数国家对图书的维持转售价格进行豁免,主要是出于文化、教育政策的考虑,保证出版业发展。比如说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法中详细规定了图书维持转售价格豁免条款,所以有人说“新书限折令”是国际惯例也是有迹可循的。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三十条中规定了出版物实施维持转售价格可以得到豁免的条款。法国的《雅克·朗法》中,要求出版商制定图书的价格,并将该价格印制于图书的背面;图书在出版后的2年内不允许随意打折,同时规定图书零售商的零售价格不得超过5%的折扣,即低于九五折;该法案不适用于进口图书以及出版未超过2年,且最后一次订单超过6个月的图书。〔9〕可见国外对于新书打折的限定是可以获得竞争法的豁免,但有一定的期限。各国可能还设置了其他条件来严格限定“新书限折令”。

(二)我国反垄断法“新书限折令”的认定

关于图书维持转售价格豁免,我国没有相关规定,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豁免的具体规定来看“新书限折令”能否获得豁免是不明确的。

“新书限折令”的初衷是为了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反对最多的却是消费者,认为自己没有从“新书限价令”中获得优惠,相反却受到了损失。而对网上书城来说,他们通常依靠低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这是他们的优势所在。而实体店的新书折扣较少,“新书限折令”对实体书店影响不大。但客观的说,“新书限折令”主要是针对图书市场“折扣战”、高定价、高折扣现象,可以说限折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型书店的利益。

但是,从前述关于《反垄断协议》的豁免的具体要求可知,要获得垄断协议的豁免权需符合一定条件。我国采取区别对待,对《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1-5中情况下的协议需要符合两个抽象标准,而后两种不需要符合抽象标准。而“新书限折令”从目前来说很难符合这两个抽象标准,从而很难获得豁免。

四、针对“新书限折令”的立法建议

2010年的“新书限折令”受到各界的抵制。新规定如果还是依照《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来起草,还是会遭受质疑。“新书限折令”要想获得垄断协议豁免,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七款的兜底条款,它赋予了法律和法规创设相关规定的权力,通过法律或规定将相关行为纳入豁免条款。显然《关于豁免新版图书出版发行纵向协议的规定(试行)》报发改委审批也是希望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形式来获得豁免。

目前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还有很多值得改善的地方,比如说《反垄断法》规定太宏观,并且我国没有对豁免程序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具体程序,但在具体规定中各国又有差异。〔10〕最近,垄断法的三部配套规定已经进入开始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期发布。这三部规定分别是《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即使《反垄断法》中规定“新书限折令”的豁免条款,这也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专门的实施指南来指导相关条款的实施,比如说要依据图书分类来限定豁免期限和价格等。

小结

消费者购买图书是希望物有所值,在图书价格本来就偏高的前提下,再限制新书打折,很多消费者都会另选他径。个人认为“新书限折令”对市场竞争具有消极影响,即使是要实施,也要制定详细的规定,比如说要依据图书分类来限定豁免期限,像报纸、杂志这类图书,销售期短,应该相应的缩短其豁免期限。否则,不加区别的适用“新c2a6362eac2872e4ed7f6b0216270890书限折令”仍会打击消费者的购买热情,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也有人提议对专业类图书实施限价,理由是对专业类需求的消费者固定,图书价格影响不大,并且其社会效益大。但本人认为这是违反公平原则,并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总之,在我国现阶段若想实施新书限折令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图书公平交易规则〔S〕.第22,23条.

〔2〕一纸“限折令”引发多方争议,《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发布方称“新书不打折并非中国发明创造”〔N〕.北京日报,2010-01-13 ( 13).

〔3〕“新书限折令”再度报批价格战可能成为历史〔D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2-03/26/c_12288 0200.htm,2013-1-17.

〔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58.

〔5〕许光耀,张军海.合法垄断刍议〔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3,(04):64.

〔6〕反垄断法〔S〕.第15条.

〔7〕孙亚锋.图书的自由定价与固定价格研究〔M〕.商业经济,2010,(11):56.

〔8〕〔9〕剌森.图书维持价格转售价格制度的反垄断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10〕王婧.论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条件〔D〕.昆明理工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1:38-39.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