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权利理论探析
2013-12-29宋杰
[摘 要]诺齐克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捍卫者,他把个人权利几乎看做是第一位的,但不是毫无条件的拥有各种权利,他认为我们仅具有不被侵犯的否定的权利,而不具有肯定的权利。在诺齐克看来人的否定权利是生而具有的,不是被外者所赋予的。因而对个人权利来讲是人人平等的。诺齐克把这种个人权利看做一种“边际约束”,认为权利是彻底的,它不因为任何正当理由而被践踏。
[关键词]诺齐克;个人的权利;否定权利;边际约束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0 — 0031 — 02
一、 不受干涉的否定的权利
诺齐克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权利论者之一,他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捍卫者,他从自然状态的角度认为所有人都是生而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这些自然权利有两个重要的特性:第一,它是“所有人都有的一种权利,如果他们能够选择的话。他们是以人的身份拥有权利,而不是只有当他们是某个社会成员或出于相互的特定关系之中时才拥有自然权利。”第二,“一种自然权利不是被人的有意活动所创造或给予的,不是被法律或习俗所创造的而是不依赖人的活动而存在的。”〔1〕这些权利是不受干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但这些权利只是在这种否定的意义上的。
诺齐克认为我们的权利分两种:否定的和肯定的。肯定的权利就是如果我对某物具有肯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他人有义务向我提供获得这个事物的必要手段,或直接把这个事物提供给我。否定的权利就是一种不被干涉和不被伤害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上面所提到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种否定权利要求他人有义务的不去使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威胁和伤害。诺齐克认为我们不应该有肯定的权利,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有其肯定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必然会产生很多冲突和矛盾。假设一个人快要饿死了,他的邻居正好有剩余的食物,按照每个人都有对生命的肯定权利,他的邻居就必须为他提供食物以确保这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这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命有权去享受邻居的食物。但是按照每个人都有其肯定的财产权,这个邻居就没有为他提供食物的义务。这个人如果在邻居不情愿的情况下享用了食物就是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权。这种权利的相互冲突在社会中必然会引起混乱。所以诺齐克所捍卫的则是人的不被干涉的否定权力。在他来看,我没有义务保障他人的生命权,只有义务不干涉和侵犯他人权利。只要我合理的拥有某些财富,我就有权利决定如何支配这些财富,如果我不愿意将财富转让,我就可以看着他人被饿死。在诺齐克那里因为社会财富不平等的再分配只能出自基于人的善心和怜悯之心而自愿的行为,而不能是强制性的和义务性的。
但是,诺齐克并没有完全否定人的肯定权利,他认为只要人们自愿履行这些权利相应的义务,我们可以有肯定的权利。比如说人们自愿的相互定立某种契约,按照契约内容的规定,立约者就具有相应的某种肯定权利。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的否定权利实际上是为个人权利辨护的,否定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每个人的一定权利,一定程度上使每个人权利都不受到侵犯。
二、边际约束
诺齐克主张保ba62c0ff80cc5ff894d4651292c2f261护个人权利却不是像功利主义一样主张“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 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是:能够增进世界上幸福总量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权利的功利主义“与一般功利主义不同的地方,仅在于它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权利的侵犯,代替了幸福总量的目标。”〔2〕 在这种权利功利主义的原则中,如果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侵犯的权利总量,个人的权利是可以被侵犯的。比如说一辆坐满旅客的客车在公路上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处突然左边驶出一辆货车,由于两辆车相距过近即使刹车也会相撞,如果两辆车相撞,两辆车上的人的生命则受到极大的危胁,很有可能死亡。唯一可以避免悲剧发生的就是客车急速向路口的右侧行驶,而这时在右侧路边上恰好有一个行人,以客车所在的位置如果急速行驶过去势必会撞到那个行人。按照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原则,毫无疑问的客车的司机应该向路口的右侧开去撞向那个行人,即使他知道自己那么做是侵犯了那个行人的生命权利,但是他是为了挽救车上更多人的生命权利。他这么做最大限度的确保了不被侵犯的权利,因此在权利功利主义看来牺牲那个行人的生命权利是正确的。诺齐克坚决反对这种权利功利主义,认为功利主义者的失误就在于忽视了个人的分立性,强迫某人为另一人或社会牺牲,这就侵犯了人们的权利。诺齐克没有把权利作为一种目的即不认为国家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体权利的侵犯为目的,而是把权利作为一种对任何行为都始终有效的“边际约束”。 在诺齐克眼里,除个人外,不存在任何社会或政治实体,只有单个的人,过着他单个的生活。“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 。“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3〕这就意味着不管目的、动机如何,任何侵犯个体权利的行为或行为准则都是不正当的。
三、权利的绝对性
诺齐克认为我们有否定权利,这种权利应被看作边际约束,而不是最大限度实现的目标,并且没有其他理由可以压倒这些权利。诺齐克反对社会功利能够“胜过”权利这个被认为是最高的主张。当其他价值与权利要求发生冲突时,只要个人具有合理的权利那么权利就是彻底的,不可被侵犯。例如,有时个人财产权的行使同自然环境或古代文物的保护发生冲突。一个有特殊考古学意义遗址的主人是否应被允许拆掉或毁坏那里的东西?在这里我们看到个人财产权同其他价值不是建基于权利之上,而可能是建基于审美或历史基础之上的要求发生冲突。这些其他的要求未必可以还原为幸福的要求,例如把巴特农神庙变成一个主题公园,这可能会使人的幸福得到最好的满足,但是许多人会认为,即使如此,更为重要的是使巴特农神庙保持原状。因此,必须认为它有一种不同于其满足人类幸福的价值。在评判权利和其他价值的问题上,诺齐克认为我们惟一可强制施行的道德关系是建基于权利之上的。因此,个人的财产权在道德上总是要优先于对考古价值的考虑。当然这并不是说诺齐克否认不同的东西有其不同的价值形式。假如地产开发商在古代遗址上建了一个办公大楼,这会是十分可惜的。但是,假如该开发商合法地拥有这块土地,那么他就有绝对的权利在它上面搞建筑,尽管其结果是毁坏了有重大价值的某些东西。我们没有权利阻止土地拥有者用他们的土地做他们想做的事,虽然我们可能正当地对此种行为感到惊讶。
诺齐克赋予个人权利一种绝对性,他的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由与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的,为了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他把权利当做否定的,把它们解释为提供边际约束。这使诺齐克能够坚持权利有一个可靠的、绝对的特性,它们不可以为了公众的福利、为了其他的权利以及任何其他的原因而被践踏。当然,很多时候权利事实上会被侵犯的。
四、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按诺齐克的观点,当人们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时。人们可以反抗侵犯者对自己造成任何损失和伤害的行为,并且有权惩罚侵犯者,从侵犯者那里索求相应的赔偿,以此来保护自身的权利。个人权利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 “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4〕每个人都有权裁决侵犯者,但是在自然状态下这样未必会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受到保障。对侵犯者的惩罚应当与他对别人权利侵犯的程度相适宜,如果惩罚过重同样也是对侵犯者自身权利的侵犯,如果被侵犯者无力保护自己的权利亦或是因为其他原因对侵犯者的惩罚过轻等等,这些都导致个人权利的无法保障。我们要求的是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恰当的惩罚侵犯者,可每个人的价值标准和道德修养存在着差异,因而在评判中很难做到权利的双方都认为是恰当的度,而人们的评判涉及自身利益时很容易倾向自已。所以当人们保护自身的权利就会常常引起怨恨和争吵,给社会带来一种广泛的争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产生诺齐克所谓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人们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为了避免争斗,就会诉诸于第三方来加以评判,这样就随之产生了一种保护性社团,并逐渐地成为专业性的保护社团意在保护个人权利。这种社团最初在一个地区内可能有多个,然而各社团的价值认识以及评判标准也未必会一致。当个人在权利问题上诉诸于不同的社团时,就会产生不同的评判结果,这时就需要一个比较使人信服的社团来作为最终的宣判。因此就产生了一个具有支配性的社团,它具有强力的独占权,保护地区内所有人。这个具有统一支配性的保护社团的产生就是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国家的职能只是保护所有人的自然权利。可见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实质上是为个人权利服务的,它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而设立的。
诺齐克在否定意义上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因任何原因而能被践踏的。当然,诺齐克的权利理论有其自身的缺点,它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很多人并不赞同诺齐克的这种权利理论,针对我们拥有否定的权利且仅有否定的权利的观点,一些人则提出我们对生命及体面的生活水平有肯定的权利,我们有权要求一些占有较多的社会财富的人拿出一部分财富来保证我们的生命权。针对权利的边际约束我们已经看到“权利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攻击。对权利是彻底的这种主张,可能有人争论说其他价值,做为人有绝对的权利也应当有人的绝对义务,这种义务不应当仅仅是不干涉他人权利,至少还应当包括保护类即种族以及所共有的事物等,其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个人是其类的一员。在面对他人和社会利益时个人可以捍卫自身权利上可能会得到理解和认可,但是在面对类的利益上应当可以在一些情况下压倒权利,例如个人有义务保护人类文明而不应把巴特农神庙改为一个公园,个人有义务保护环境因为它关系到整个人类甚至整个自然界的问题等等,在面对重大的问题上个人权利应该让步。但这些也不能说明诺齐克的理论就是错误的,诺齐克所要捍卫的权利是所有人的权利,在他那里每个人生而平等的具有绝对自然权利,每一个个人也就是所有人的权利都不受到侵犯才是正义和平等,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是错的,是不公正的。如若完全否定诺齐克的这种权利理论,那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人的权利不平等性和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压迫的存在。总之,虽然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在一些方面有其弊端也都受到了人们的质疑,但在考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等问题时,它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参 考 文 献〕
〔1〕 《外国哲学》编辑委员会.外国哲学(第十八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2〕 〔3〕 〔4〕〔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史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