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搞问题的法理分析
2013-12-29朱萸
摘要:网络恶搞在带给人们欢乐的同时却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我们要宽容的、理性的看待网络恶搞,不应该是强制性的打压,而是加以净化,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正确引导,发挥其正面的娱乐功能,同时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监督机制,让网络恶搞真正成为一个充分发挥网民幽默创意,展现自己才能的互动娱乐方式。
关键词:网络恶搞;法律;规范
网络“恶搞”在带给人们欢声笑语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一部分人的人身权和著作权。虽然其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文化而广受欢迎,而且从本质上说,网络“恶搞”一般都不是恶意的,但是,我们的社会中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具备相同的幽默感和豁达的胸怀。说着无意,闻者留心,也许在不经意之间原本无伤大雅的玩笑却会伤害到一些人,因此,为了网络文化更好的发展,我们应该尽可能地维护和保持一个良好的网络秩序,杜绝俊犯他人人身权和著作权的网络“恶搞”。
一、网络“恶搞”的概念
何谓网络“恶搞”,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由于网络“恶搞”本身就是一个跨越几个领域的词汇,每个领域都是从本专业的角度进行探讨,根本就无法使网络“恶搞”得出准确的内涵和清晰的外延。更何况,网络“恶搞”这个词汇并非一个专业词汇,至少在法学领域是这样的,其只是在网络空间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用于表指此种现象、行为或者创造风格的网络用语,其中包含了众多的行为。网络“恶搞”是以网络为平台,以数字化技术为工具,对文字、声音、影像等作品进行模仿、拼凑或者将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材料进行在创作从而形成滑稽的、可笑的作品形式,以达到作者对原作品或者社会等表达自己主观思想或者纯粹娱乐大众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对“网络恶搞”行为规范存在的问题
网络恶搞在我国兴起的时间并不长,2006 年后网络恶搞才为社会大众所认识。网络恶搞作为新生事物,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对于网络恶搞行为规范的缺失,使得网民某些网络恶搞行为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界限却得不到有效的限制,这无疑助长了网络恶搞的疯狂。
1.网络恶搞及相关网络文化法规的缺失。我国立法工作在近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但由于法律的制订与现实相比存在滞后性,对于网络侵权,特别是网络恶搞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目前对于包括网络恶搞在内的网络侵权行为并无专门的“网络法”来进行规制,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主要由相关的民事法律来加以约束。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网络侵权主要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加以规制。对于公民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主要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制。由于,网络恶搞造成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形式,关于网络侵权的特点,学者们的表述略有差异,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篇>》总结为三个,“即场所的特殊性、侵害对象的非物质性、网络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
所以,对于网络恶搞造成的网络侵权现行法律并不能加以有效制约。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网络恶搞也曾经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加以规范。
2.网络监管体制的缺失。网络恶搞需要监管,保证将“恶搞”变成“善搞”,引导网络恶搞的健康发展。为了做好网络恶搞的监管,就需要解决由谁来监管和怎么监管的问题。互联网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网络视频在其中活力非凡,对于网络恶搞进行监管,从根本上说是为保证这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如果监管的标准太严太死,那这个行业就成了一潭死水,很多中小视频网站将被迫关闭。所以,网络恶搞的监管体制一直无法确立,使得网络恶搞的监管流于形式。在我国,网络监管涉及众多政府职能部门,目前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网站的部门多达 20 余家,网络监管主体多,缺乏协调性,多头监管又造成了交叉和重叠监管,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对于由谁来监管的问题,广电总局对于互联网视频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管理,但是网络恶搞涉及到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通信管理局、公安网络监察等多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进行主管,怎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行探讨。此外,也有国家采用市场调节与行为自律的方式进行网络监管,调动全民加入到网络监管中来。
三、网络恶搞的法律对策
网络恶搞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我们可以抱着一种宽容的心态,欣赏其优点,同时也应该对其负面影响进行制约。网络恶搞是一个众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活动,规范网络恶搞需要采用多种措施,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法律制约与社会引导并举,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对网络恶搞最为有力的规范,法律法规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并且由国家的权威机构来保证其实施,个人和网站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可以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已有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都涉及到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此外,国家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对网络视频进行规范管理。还有《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样的地方法规也涉及到对网络恶搞的规制。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恶搞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网络恶搞这样的新生事物来说,以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健全。
2.完善网络恶搞监管制度,净化网络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规范网络恶搞的重要措施。网络恶搞的健康文明的发展需要监管制度的保障。互联网是一个充满创意和活力的虚拟世界,这与现实世界有着许多的不同,因此,对于网络恶搞的监管应当把握度的原则,同时注意监管的方式与方法,避免出现政府监管常见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