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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与实质公平

2013-12-29崔佳

群文天地 2013年3期

摘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是社会的公平,实质的公平,在我国,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了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关键词:反垄断法;实质公平;社会的公平

一、实质公平的含义

公平,从词语的角度看包含有“正义”和“平等”两重意思。正义是指人们追求社会生活公正合理的实质、质量和理想,在伦理意义上是人们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承认他人的要求和需要的意愿,其实质是人的相互需要,相互尊重:平等是指人们的地位处于完全同一的标准和水平,不允许特权和凌驾大众之上的人存在的要求和愿望,其实质是人的共存、相互承认和依赖。

亚里士多德将公平划分为“分配的公平”和“平均的公平”。所谓“分配的公平”是指,人们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应该而且能够不受阻碍地凭自己的作为得到相应的分配和收获,这意味着在行为和分配之间建立严密的对应关系,多为多得,少为少得,不为不得。“平均的公平“是指,在既定的分配之下,人们只应享有自己的应该得到的分配,而不能去侵夺他人,这意味着在分配的对象与人之间建立严格的对应关系,财物的归属明确,不得相互侵犯。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是社会的公平,实质的公平,即允许人们在社会福利和经济方面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这是相对于对相同情况作相同法律调整要求的形式公平而言的。当然,反垄断法也应当体现这种要求,但又在此基础上加以了扬弃,它还要求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作不同的法律调整,对那些形式上、表面上公平实质上不公平的情况加以矫正。反垄断法无论是对垄断状态的控制还是对垄断行为的禁止,也不论是对经济性垄断的调整还是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都是以促进和保障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开展竞争为目的。同时,包含自由和平等的竞争秩序得到维护也就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消费者因为非法垄断行为而选择机会减少并支付更高价格,那么这些消费者就失去了自由、平等的竞争所带来的实惠,这也是不公平。反垄断法的介入就是要矫正那些形式上公平而事实上不公平的结果。因此,保护自由、平等的机会、条件和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体现实质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二、实质公平价值的社会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是建立在经济民主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之上的。经济垄断不仅剥夺了公民或经济组织充分选择与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而且阻碍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危及民主政治的物质基础。民主的实质是公民的独立自主和自由选择,没有经济的自由和民主,则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治。与经济自由主义相比,经济民主主义对反垄断法影响相对晚些。最初明确表示使反垄断法起到实现经济民主作用设想的是美国罗斯福总统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它是基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以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产生的经验而提出的。咨文认为,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而置之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民主的破坏,是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民主必须活跃竟争。经济民主主义以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权利平等为主要内容。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民主,国家必须尽可能地保障经济自主、企业自由,为企业提供平等的开业权、经营权,并尽可能地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地拥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在自由与公平的状态下,消费者的选择权与投票权使企业听命于消费者,但垄断行为妨碍了消费者影响市场的能力。垄断不仅使消费者一定程度上失去自由选择、自主决策、自主交易的机会和权利,失去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且削弱消费者对生产者“民主表决权”的作用,使消费者沦为市场的弱者。因此,不可忽视消费者的经济民主。由于垄断会部分或全部取消相关市场中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权利平等,故而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垄断进行有效的规制。

三、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实质公平作为价值

首先,这是由反垄断法的性质决定的。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而经济法与民法的规制要求是不同的。竞争主体之间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竞争,竞争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如何进行交易,按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制原则,这些主体之间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即使这些主体间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只是特定主体间利益不平衡。然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目标的,它所追求的不是特定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而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毫无疑问,反垄断法也应体现这样的规制要求。在反垄断法看来,大企业通过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手段使竞争对手遭受损失或同行业通过价格联盟抬高商品价格,使消费者蒙受损失等行为,就不是一种实质公平。其次,它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作为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的,追求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正是这种目的的具体化。因此,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了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今村成和:《独占禁止法》,转引自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2]季晓南.中国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