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现存问题的思考
2013-12-29胡银闪张颖
[摘要]文章主要论述了著作权资产评估中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及原因。一是说明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概念,二是分析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三是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现存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评估;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胡银闪,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张颖,宁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自提出现代著作权制度之后,站在产权角度,把人类通过智力所创造出的成果赋予法律效力,不仅保护艺术、文学等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们不断创新的热情,而且为我国经济建设与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产生有利影响。
著作权资产评估是基于著作权是权益资产的前提下,对其资产价值进行的估价。从专业的角度出发,著作权具有多重属性,除了具有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还有文化属性等。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估价从成本投入的角度计算。忽略了著作权劳动的特殊性和创新性,估价不能完全涵盖其全部的价值,也缺乏横向比较和资金价值的动态计算。新近出台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虽然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意见,但相关概念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法学属性和经济学属性两种视角所作的著作权价值估价,有其专业局限性。如何将著作权的多重属性有机地结合,不仅要把著作权资产评估和相关内容的关系理顺,而且要善于应用经济学定量计算法,得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这也是本文阐述的目的。
一、著作权资产评估的相关概念
1.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所有人拥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所有者通常是其作者,包括艺术家、作曲家或公司。著作权(文学、音乐、戏剧和艺术作品的)所有者有权允许或禁止其拥有著作权的出版物发行,这包括再版全部或部分作品,出版、销售出版物或发表该项作品等。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在创造性作品形成之时即受到保护,但著作权注册会使其所有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2. 著作权资产评估常用的方法
成本法。主要包含两种方法,历史成本法与重置成本法。其中,前者指结合无形资产购置以及所有原始价值予以评估;后者指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根据所有评估到五星资产时重置成本除去损耗或者是相应的贬值数值,最终得出的无形资产价值。然而在实践当中,重置成本法常单独应用在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当中,对于电视或电影版权、软件转让或者不能直接预测收益额的无形资产评估也可以单独选用成本法,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重置法和成本收益法相结合应用。
市场法。现阶段,国内著作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发达,难以获得一些重要的数据信息,直接造成市场法在损失赔偿评估中的应用难度。
收益法。此法也称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法。收益法是针对无形资产在今后发展中的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应用最佳的折现率将无形资产折算为现值,最后相互累加得出总和的一种评估法。此评估法更好地解决不能应用成本法来计量的无形资产,同时也充分体现出资产本质。不过此法的最大缺陷是在确定未来现金流量与折现率时,其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十分突出,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产生影响,不能确保无形资产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二、基于不同角度的著作权资产评估内涵
1. 从法律的角度对著作权资产损害赔偿的评估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及法定赔偿。
第一,从目前情况分析,适应范围较广的一种形式为损害赔偿,它是按照侵权法的一般性原理,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损失。所以,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评估应始终坚持全部赔偿的原则,而且要求赔偿的额度应与被侵权人的具体损失值相等同。
第二,及时返还侵权利润。这就要求侵权人要及时赔偿权利持有人的具体经济损失,而且还应返还由于出现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充分体现出著作权立法的宗旨。同时还可以尽最大可能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三,当在实际应用著作权中的法定赔偿制度时,通常不能准确计算出损害赔偿的具体额度,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事先设定一个侵权损害的赔偿额度,目的是不会由于公权力介入而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此外,对于最终结果来说,还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某个角度来说,表现出一定违私权自治原则。
2. 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著作权的估价与量化
国际著作权公约指出,承认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这一事实是对著作权进行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因此,著作权被定性为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中的财产权。作为财产权,著作权就应该具有可计量价值,这种特点使得著作权可以被交易并充分地参与经济生活。由此,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被视为一种商品,并且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著作权帮助创造者实现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只有市场才能确立作品的经济价值,并给予权利人理应获得的合法经济利益。同时,著作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重新分配收入和成本。著作权法界定了可供销售商品的范围及其贸易通用规则,因而成为著作权产品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它使获取知识产权的贸易成为可能。
3. 两种角度方法的比较
从其共同处来看,法律角度的侵权赔偿计算与经济学角度的成本法非常相近,从成本的历史形成过程推断该著作权资产的全部成本构成,这种方法计算有形资产价值时符合谨慎性会计原则,结果比较完整真实。但是具体到著作权的无形资产计算,其特殊性、创新性往往不易计入,这些又恰恰是著作权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
首先,在计算损失过程中应采用收益口径。站在法律角度,净利润、总盈利以及销售利润等都是计算著作权资产损失常用的收益口径。因此,在评估无形资产过程中,衡量出版社发展价值的指标不再只有净利润。现阶段,评估常用的收益口径为自由现金流量,这是由于此指标的客观性比较突出。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例子中常用净现金流作为著作权损失赔偿的计算口径。
其次,市场比较法在法律角度的侵权赔偿计算时较少采用。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时间短,相关案例少,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另一方面,执法者受制于专业知识,较少采用相关评估计量模型。
三、目前著作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1.《著作权法》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通过侵权人侵权获利进行计算。此种计算方法是以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著作权人的损失,这充分体现出民法中公平性原则。然而,在具体操作阶段,人们常常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侵权人账目不够清晰,或者侵权人不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检查。特别是著作权中只出现一小部分侵权行为时,确定侵权获利就成为解决的难题。
第二,通过权利人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此种计算手段以权利人未收到的外界侵害以及被侵权后的实际利润差加以计算,此法更体现民法中的公平性原则,并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比第一种计算手段更具优势。除此之外,在具体的著作权诉讼案件中,作为权利持有人来说,有权说明自己的损失值,更有助于损失计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通过定额进行赔偿。定额赔偿指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法官可自由裁定赔偿额。这也是我国著作权诉讼审理过程中最常采用的著作侵权赔偿额计算法。此计算法操作简单,但法官裁定权限偏大,定额赔偿金额偏低等。
2. 评估参数确定的随意性偏大
现阶段,我国对于评估著作权价值常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其中,成本法应用时间最长,而且参数确定法逐渐趋于成熟,参数选定比较标准;市场法应用难度系数主要取决于选定的参照对象,这需要有良好的市场基础,无形中降低了评估参数要求;收益法的难度性、复杂性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评估参数确定上。另外,参数确定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集中表现在收益额以及折现率等方面缺少科学、准确的数据依据,对最终著作权价值评估结果真实性、稳定性产生巨大影响。但是,从当前情况分析,我国并未颁布关于此类的意见或建议,这样就使得著作权价值评估参数确定存在随意性,违背了民法中公平、平等性原则。
3. 评估标准不统一
其实,对参数确定随意是由于评估标准不统一造成的。尽管近几年我国大多数事务所对于著作权价值评估问题进行了深层次探究,但是,多数情况下都是利用事务所自身所拥有的规则与方法,最终结果是不同评估机构针对相同评估对象的结果出现较大差异,这大大降低了著作权价值评估被社会机关接受与认可的程度。此外,对评估机构自身而言,由于缺少统一评估标准,最终导致同一对象的评估成果也不完全相同,而这也对资产评估市场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
4. 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
在我国,著作权价值评估研究才刚刚起步,尽管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还没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著作权评估体系,特别是对著作权交易或者质押融资等,都不具备完善的理论支撑。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对于著作权价值的评估始终采用无形资产评估手段,有时也可采用专利价值评估手段,再凭借以往的评估经验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由于评估法、流程以及报告编制或者信息披露不能保持统一,尤其是评估结果存在主观性,因此造成不同评估机构的结果存在差异。如此一来,无论是在著作权交易还是质押融资活动开展中,人们对著作权评估结果的认可程度相对偏低。另外,我国评估理论与实践滞后于现实,目前通行的资产评估及评估理论都是源于西方国家,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
5. 评估方法发展滞后
我国著作权价值评估法大多都是根据历史数据所建立,尽管对未来收入现金流进行考虑,也都以过去收益数据当作预测的主要参考数据。我们需要清晰地看到,由于著作权作品的差异性非常大,不可以将以往收益再次复制到未来收益成果中,把以往历史数据当作评估参考依据的方法很难满足当今评估现状的发展。除此之外,在应用市场法时,其前提条件是被评估对象构成完整的竞争市场,但针对我国评估现状分析,大部分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信息流通不够顺畅。也就是说,著作权作品并未构成一个完整竞争市场,因此,也就不能满足应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最终评估结果难以真实反映出著作权作品所具有的真正价值。
以上问题的产生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理论方法的不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缺憾。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为著作权资产评估和著作权侵权赔偿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遗憾的是,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以上问题仍然遗留其中,如意见27条折现率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操作路径,只给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因此,《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实践指导仍缺乏应有的示范导向作用。
四、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1. 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评估参数,明确规范
针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将市场法和收益法纳入其中,以拓宽计算方法,并统一计算标准。无论是著作权侵权判案,还是著作权的贸易、合资作价,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其最终结果都会被各方认可,实施的社会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这三种评估著作权价值方法的使用中,相关参数的确认与使用必须明确规范,给出确认的范围与路径。
2. 明确著作权评估范围
对著作权价值评估考虑的范围除了作品本身,还要考虑相关的衍生产品。衍生产品的商业价值应成为作品评估过程中考量的重要指标。著作权评估范围是我们进行评估前必须明确的问题,但是目前这个问题在我国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统一认识,各评估机构往往通过自己的角度来衡量这个问题。因此,著作权评估范围在因个案而异的情况下,应当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指导性框架。就目前来看,政策法规的引导尚不成熟,行业协会内部应当就评估中一些必要的指标做出规定,以规范著作权价值评估市场。
3. 简化评估方法
在我国的著作权价值评估中,评估公式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国外著作权保障法中,为不断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早已没有表面看似比较公平的“合同自治”原则。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了作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价格或者是转让合同的版税比例。然而在我国,若关于著作权合同条款或者是著作权贸易价格等没有列入著作权等法律法规当中,而过分强调遵循著作权领域的“合同自治”原则,这样很难保护或鼓励作者进行创作。我们可以借鉴著作权评估时所应用的比例,如国外惯例中的数据并不是根据评估公式计算得出,而是通过长时间开展的著作权贸易实践所获得,这种评估方式要比评估公式计算得到的数据可靠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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