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出版的版权保护及创新措施研究
2013-12-29李华义
采用“授权要约模式”能够真正简化图书版权交易程序,为移动互联网数字化图书出版和作者获取更多的利益。
移动互联网是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业态”。它依托无线互联网技术,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电纸书阅读器等终端设备为载体,形成现今最为方便快捷的信息资讯传播平台。移动互联网使得现代人的阅读方式更加多样化,提高了阅读行为的灵活性与便捷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阅读模式。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时代新型阅读形态的出现对传统图书的版权产生了新的冲击,引发业界对版权问题进行新一轮的探讨。
一、 “无纸化阅读”对传统图书版权的冲击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智能移动终端设备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及,人们的阅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在公共场所,手持智能手机、电子书阅读器或平板电脑进行阅读的人举目可见。很多人可能不会随身携带一本纸质图书,但这些电子设备却是他们不离手的必备物品。这种阅读形态摆脱了传统图书的纸质形态及其阅读限制,可以在碎片化时间里随时随地进行,被形象地称之为“无纸化阅读”。艾瑞咨询集团曾针对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进行数据调研,结果显示,从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移动APP日均覆盖人数增长达39.4%,移动网页日均覆盖人数增长也达36.8%,移动APP日均覆盖人数增长率远高于PC客户端,移动终端用户已经形成了“早阅读,晚社交”的新习惯。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无纸化阅读已然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主要的阅读方式之一。
无纸化阅读的盛行并非偶然,因为它以无线电子书为载体,低碳环保、成本低廉、方便快捷,成为移动网络阅读环境下人们进行网络阅读的首选。在移动通讯技术、图书数字化及移动终端设备普及等各种条件成熟的情势下,人们会水到渠成地选择电子书,尤其是从无线渠道获得的电子书。电子书的获取渠道及成本相对便宜,而网络上会有相当多的免费资源,用户在获益的同时,渐渐倾向于忽略电子书的版权问题,甚至对传统图书版权的保护抱有排斥心理。无纸化阅读的盛行催生了更多的盗版电子书,这对著作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产生了侵害。在无线阅读盛行而版权法律保护不力的情势下,盗版电子书日益猖獗,在无线数字及互联网领域形成恶劣的影响,并对传统图书版权的保护造成了威胁与冲击。
在传统出版领域,图书出版的版权侵权行为都会有客观有形的证据。盗版图书以纸质形态在市场上流通容易被发现,证据显而易见,易于提取、判定与惩处。版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并且容易执行。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图书的复制传播几乎是零成本,而且由于数字通信技术的即时性,无纸化图书的复制传播速度非常之快、传播范围广,但在浩如烟海的无线网络里,侵权的证据隐蔽无形,如大海捞针,对侵权行为查处实施起来也困难重重。所以,移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无纸化图书隐蔽的侵权行为对传统图书版权造成的冲击确是与日俱增。移动网络环境下,版权的地域性也变得模糊,而传统的著作权是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制定,跨国界的版权形成的诸多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裁定标准及执法依据。跨国界跨地域的侵权问题,也使得传统版权保护遭遇更多的冲击。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版权保护措施
(一)版权归属的界定及保护问题
出版权是作者著作权的派生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传统出版物版权的权利人可通过出版、发行或刊登在作品上的署名来加以确定。”当图书作品因著作权发生争议时,版权的归属问题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确定。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数字网络阅读环境下,传统图书作品被转换成为电子数据,上传到网络中或传送到移动终端设备,以供读者阅读。于是,出版物的版权归属问题不再如传统出版时代那样简单明了,同时版权的法律保护也欠缺或不够完善。
在这种情势下,传统出版物版权的保护问题首先涉及版权的归属问题。移动网络阅读环境下的图书版权该如何界定,是探讨这一问题的基础与前提。普遍的一个观点是,移动终端设备上的数字化电子读物,虽然经过数字技术的处理,但在内容完整性及一致性方面依然保存了纸质图书的特性,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作品,因此这种情况下版权依然属于原作者所有。例如,很多金榜畅销作品,都被制作成了电子书,可以在平板电脑、手机或阅读器等移动终端设备进行阅读。这些无线出版物的版权依然归传统出版作品的版权人所有。目前,很多传统出版物的版权所有人通过授权发布或委托代理等形式,出让部分版权,与无线渠道服务商进行合作。电子图书、电子杂志等数字网络中的电子出版物便是传统图书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呈现出的另一种形式。为了传统出版物的版权保护,这些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出版物需要进行集中的管理,而传统图书的版权人也应探索更多的授权渠道及保护措施,在版权的法律界定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地厘清、界定及规范。
(二)针对侵权行为的技术防范措施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图书版权的保护手段已远远不能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符合现代网络大环境的新版权保护手段亟待发展与推行。为了保证版权所有人的权益不受无线网络电子传播类手段的侵害,图书版权的保护应从技术手段着手,提前防范、切实保护。
根据《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相关网络技术部门应针对版权保护而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依据这一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要求相关作者,诸如终端研发制造商、数字网络服务商等,对图书作品以及作品不同载体类型,实行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比如,服务商可以采取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这需要设计实施各种不同形式的限制访问措施,比如可以通过设置网络登录密码或口令限制阅读访问,用户通过注册、缴费来购买阅读服务,为数字化阅读产品付费,未经许可、没有付费则不能进入阅读界面。另一类防范手段便是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这类措施是针对作品文本的使用许可而设置的,比如网络阅读页面禁止复制、粘贴或剪贴板功能,对用户针对此文本的操作使用功能进行限制。此外还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侧重于保护版权作品的真实与完整性,阻止没有经过授权而对作品进行编辑或篡改的侵权行为。以上所述的技术保护措施,均是针对作品版权所采取的一种防范手段或审查措施,对版权的保护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避免对用户利益的伤害。
(三)针对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及惩处措施
版权的排他性决定了此项权利仅归版权人所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肆意发布作品,都构成侵权行为。针对传统版权的侵权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的惩戒规定是对版权被侵犯之后对侵权者惩罚,也是一种对版权的被动保护。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比,其成本低、传播快、易扩散、难发现,侵权证据的取证也更加困难,版权保护问题变得复杂化。《著作权法》中有对版权保护临时性措施的规定,但其实施力度仍需加大。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版权人首先应寻找侵权证据,并依此证据申请针对侵权行为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其中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而对于经法律程序查证后属实的侵权行为,应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及侵权性质,勒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最大限度地消除侵害行为的影响,承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面,禁止侵权行为,同时没收违法收益、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材料及设备,可进行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版权创新保护策略
(一)加强对互联网运营商的管理
加强对互联网运营商的管理工作,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版权保护的关键措施。移动互联网数字化图书运营商在为用户提供网络图书阅读服务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网络信息服务费,或者在网络图书服务页面中经营广告。对于移动互联网数字化图书运营中获得的收入来说,必须严加控制、分类处理。首先,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数字化图书服务获取的收入,必须按照比例投入到数字化图书后续运营、数字化图书修复、数字化图书发展等。同时,部分收入应该回归到图书版权所有人之处,但不能以分红的形式发送给权利人,剩余的其他收入扣除必须缴纳的税费之外,其他部分应该作为投资人的回报。因此,必须加强移动互联网数字化图书运营控制,采取财务审计、社会监督等方式,有效控制数字化图书的经营性活动,从而保证图书版权保护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推行“授权要约模式”
“授权要约模式”与传统的图书版权交易模式不同,该模式可以充分尊重图书作者的授权意愿,将其网络出版图书中标注“权利人授权声明”,在网络图书中通过嵌入文字的方式来规定图书版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和交易方式等。按照“权利人授权声明”,网络机构和个人用户都可以在没有与图书作者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合法使用相关权利,进一步降低图书版权交易成本。
以钟红奇所著的《最后一根稻草》图书为例,作者在网络图书版权交易的过程中采用的就是“授权要约模式”,简化了作者与图书使用人之间的交易过程,以确保该本图书在合法范围内可以得到传播,帮助作者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效益。由此,采用“授权要约模式”能够真正简化图书版权交易程序,为移动互联网数字化图书出版和作者获取更多的利益。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阅读环境下,传统图书出版的版权保护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及巨大的冲击,图书版权问题已引起知识产权部门、出版界及移动数字网络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业界开始热切呼吁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的版权保护,而基于现实情形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也亟待形成与完善。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