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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议仲裁案的国际法研判及中国应对

2013-12-29卢芳华

人民论坛 2013年24期

【摘要】近期,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小动作频频。早在2006年,中国就已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岛屿主权、海域划界、军事活动等事项作出不接受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的强制管辖的声明,中国有充分理由不参与菲方提出的仲裁程序。对此,中国应保持与菲律宾就南海争端的高级别磋商,保证对话渠道不中断,同时积极进行南海数据搜集、调查,做好各方面应对准备。

【关键词】南海争端 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全球经济政治大融合背景下,对资源尤其是海洋资源的争夺已经到了人类历史上最为激烈的时刻。在这场海洋权益争夺战中,如何合理界定我国海洋权益范围,构建良好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将是我国21世纪海洋战略的重中之重。在广袤的南海,我国与东南亚国家海疆直接相连,与“六国七方”存有相当复杂和敏感的南海领土争端与划界纠纷;我国对南海的主权领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佐证,而菲律宾却一意孤行。

从2013年3月份开始,菲律宾一直不顾中方的反对和中方所提倡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谈判解决争端的正确方案,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企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请求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组成的仲裁法庭,强制裁决中国利用南海九段线划定主权的做法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要求中方修正南海九段线立场。2013年5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人柳井俊二任命了五名仲裁员,开始着手审议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组成意味着法律程序介入南海争端的大幕已经拉开。面对众多的国际压力和舆论压力,如何应对菲律宾“突袭”,这是我国目前海洋战略利益面对的重大考验。

从菲律宾诉状内容看其实质

菲律宾在其诉状中对仲裁裁决提出三项请求:一是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基于“U形线”的权利主张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二是请求仲裁庭确定中国和菲律宾都提出权利要求的某些海上地形如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等岛礁的法律属性;三是请求仲裁庭确认菲律宾能够行使和享有《公约》中所确定的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内及以外的权利。

纵观菲方的上述三项主张,条条剑指我国的南海主权。菲律宾要求否定“U形线”,其实质就是在挑战我国对南海主权和权利的主张。“U形线”虽然没有定论,但有一点是明确无疑的,即无论怎样说它都是一条中国主张的权利线,对它的否定或提出此类要求,就是在实质上挑战中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和权利。

从菲律宾请求仲裁裁决的第二项内容看,实际上就是在谈黄岩岛在海域划界中的法律地位问题。2012年4~10月,中国和菲律宾在黄岩岛形成对峙局面,最终菲律宾撤出黄岩岛。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此次,菲律宾提出仲裁并在诉求中强调有关《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的适用问题,其实质就是需要国际社会对黄岩岛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给出一个明确地定位。

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裁决使其能够行使和享有《公约》中所确定的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内及以外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无疑是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显然菲律宾关注的还是在其提出权利要求的岛礁周围海域的权利,其对南海资源的觊觎之心暴露无疑。而实际上,享有这些权利还是要以对黄岩岛拥有主权为前提。而对于黄岩岛的主权,菲律宾自己根本就没有信心。菲方本身也十分清楚利用国际仲裁的方法解决南海争端是不现实的,正如菲律宾大学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研究所所长杰伊·巴通贝格尔(Jay Batungbacal)指出的那样,《公约》规则要求争端各方必须就仲裁小组的组成达成一致,如果中国继续拒绝参与这一程序,菲律宾此举将很难推进。

中国的声明及其态度和立场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2006年8月25日依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明确声称对于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据此,我国已经将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主权的争端排除在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相关诉讼因其不在国际仲裁法庭仲裁管辖范围之内而不予受理。菲律宾为了规避我国的管辖豁免声明,在诉状中特别指出:这次仲裁不寻求确定争议岛屿的主权,也不要求划定任何海上界限。但是,从菲律宾仲裁请求看,无论是南海“U形线”的法律性质,还是菲律宾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权利,菲方条条主张无疑都在实质上挑战我国在南海主权和权利。试想有哪一个国家会对那些于自身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标的,在承担着耗费大量司法成本风险的情况下,去寻求国际仲裁呢?

基于此,针对此次菲律宾的仲裁请求,中国政府根本没有应诉的义务。由此,2013年7月8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针对前菲律宾外交部在马尼拉散发相关的南海问题国际仲裁宣传单,并在多方平台上宣扬和公布有关国家对于菲律宾将有关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言论时指出: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已加入《公约》的缔约国之列,具有合法的权益,希望有关国家能够对相关的中国合法权益给予应有的尊重。

中国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应对

通过研判可知,此次菲律宾提出将南海问题提交强制性仲裁程序,更多是一种战略上的考量和政治上的炒作,其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司法程序取得争议区域的主权,而是想通过这些国际舆论使南海争端国际化,为西方国家插手这些海上争议提供舆论基础,并借此言论抹黑中国国际形象,造成中国在领土问题上理亏的假象。笔者认为,中国目前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解决面临的海洋争端。

首先,我国应保持与菲律宾外交层面的事务级磋商,保证对话渠道不中断。我国已针对《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提出书面声明,即在一定情况下不接受《公约》强制性仲裁程序,除非有任择性例外,但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国履行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①菲律宾在照会中声称“用尽一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南海争端,符合提起第三方强制程序的前提条件,但事实证明,我国一直积极主动地主张通过多渠道的对话解决南海争议,一直尽一切努力争取在诸多方面与菲方达成临时性安排。目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作为南海各方在政治层面上解决南海争端的临时性安排已初具条约性质,对宣言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中国应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基础上,就双方争议区域的海洋经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海上搜救、海上执法等多个领域的具体事务达成临时性安排,以便双方超越目前的争端状态,尽量减少海上争端的发生甚至升级,为争端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其次,中国应积极进行南海数据搜集、调查,做好各方面的应对准备。这需要我们的相关部门从历史权源、客观现实、未来趋势等方面深入研究菲律宾所有海洋权益主张及其立场,追踪菲律宾的最新证据主张,更客观、更直观地了解我国解决南海争端的难度,及时应对可能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打有准备之战。

再次,中国应改变游离国际法体系外的形象,考虑对于“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规定临时措施”的争端,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在大力提倡国际社会法治化的今天,菲律宾此举在国际社会将赢得一些同情分,还可以塑造其遵守国际法的国家形象,这对我们解决南海争议有弊无利。为了改变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国家形象,我们可以考虑对于“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规定临时措施”争端接受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管辖,这样也可震慑一下随意扣押我船民的国家,增加我国在保护渔民生命和财产方面的国际法保护和支持,也不会涉及到案件的实质事项。

最后,中国的相关政府部门还应时刻关注其他国际行为体对这一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及时调整我方的应对预案;同时加强法律手段的研究,及时追踪国际海洋法案件的审判趋势,做好应诉的心理、物质和法理准备,在必要时即可提起或同意相关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积极主张用和平的方法(外交方法或政治方法),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分歧的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通过谈判协商与陆上数十个邻国达成边界划界协议,应该有信心也有诚意解决好与菲律宾的南海海域纷争;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也应积极回应中国政府利用对话和协商的方法,解决双边争议,全面认真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要采取任何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科技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2YJCZH141)与国家海洋局极地专项办极地法律体系研究子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责编/边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