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趋势
2013-12-29管新春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发展变迁进程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我国改革开放真正的起点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改革的趋势在于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
【关键词】改革开放 农村 土地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不断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其中的成功经验及其不足的根源所在,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从而为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作出一番贡献。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改革开放真正的起点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1978年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从此掀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也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发展的新篇章。如果说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只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尝试,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首次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认可。虽然在该条例中,仅仅对土地承包到工作组作出规定,还没有对土地承包到户作出相关的制度指示,但是它毕竟是首部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作出规定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极为显著的历史意义。之后,我国在内蒙古、甘肃等地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向前发展。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从法律制度上真正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从而全面地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着更为全面的领域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②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不仅不能很好地适应,甚至很多时候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认识到需要在农村地区实行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管理,真正地解放农村劳动力,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为此,我国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通过对该文件的认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文件虽然没有从法律高度明确承认土地可以进行流转,但它是第一次从制度上对土地流传有所支持,推动了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孕育萌芽。1988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才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农村土地流传给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还给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以法律上的保障。1993年的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地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保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的有偿转让。在2003年所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农业部又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给予了相关的制度指导与政策支持。国家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更为全面的完善提供了强大支持,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的历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③
新时期,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获得新发展的同时,农村的土地制度也登上了历史发展的新台阶。2008年中共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持原有农村土地制度基本政策发展方向不变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要在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采取土地流转的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让、出租、转包、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流转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发展出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化管理和经营。通过对该文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特别是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方式上更具灵活性,其在保证农村土地用途的基本前提下,允许采取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管理,从而为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济创造了发展的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发展变迁中,我国在农村土地改革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村的生产力,农业获得极大丰收,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全面而深入地实施,为农村土地的多元化经营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极大地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有效地促进了广大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农村土地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够健全,因此,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当是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以上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我国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应该明晰土地产权主体。我们知道如果过分强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属性,过分强调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而不允许对农村土地进行出租等多种方式的经营管理,那么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不会产生良好的经济价值,农村的土地也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效益、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我们需要构建农村土地权能,明晰农村产权主体,从而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果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土地产权主体关系没有得到明晰的界定,那么很多时候就会使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伤害。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土地,并给以土地承包主体以一定的承包期限,但是此种做法却往往存在不稳定性。④在实际生活中,对农村土地承包期的调整,会使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足,形成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当时的农村土地产权获得明确界定的结果。让农民真正地享有农村土地产权,那就让农民充分地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益,同时,还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各种处置权等其他收益权。
另一方面,我国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真正落实农村土地经营的财产权,使土地作为一种财产真正地流转起来,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真正地保障好广大农民的各种土地权利。同时,农村土地闲置等不良发展现象,也会因农村土地的流转而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分田政策的实施必将会形成土地分割化经营管理的局面,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管理,形成农村的规模化经济。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原本属于正常农村土地流转现象演变为农民间的各种矛盾纠纷,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广大农村生活的稳定。⑤当然,在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还必须对其作出一些限制。例如,在土地的用途方面,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任何承包主体不断擅自更改土地的用途,同时,对于流转的土地必须严格地进行物权登记。
综上所述,农民土地问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完善好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有效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通过对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发展变迁进行梳理,可以为当前的农村土地全面而深入的改革提供成功的经验指导和失败的经验教训。当前,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应该在明晰好土地产权主体的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从而营造良好的农村土地竞争环境,提高广大农民在土地关系中的各种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落实好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进一步地适应好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注释】
①侯微:“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调试”,《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第4期。
②冯金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述评”,《安徽农业科学》,2006年第24期。
③孙涛,黄少安:“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状态和结构依存特征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为例”,《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④陶林:“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12期。
⑤陶林:“制度绩效与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审视”,《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3期。
责编/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