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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风险

2013-12-29严俊

新闻世界 2013年10期

【摘 要】新闻采编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有: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道义责任风险,采编人员应正确面对职业风险,采取合适的策略,化解风险。

【关键词】新闻采编人员 职业 风险

风险可以理解为“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①,“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风险”是指新闻采编人员在履行职业职责过程中由未预期或预期不充分而引发的、会给新闻采编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造成“意外”损失的可能性或几率。

自然与社会是复杂的运行体系,其发展演变的趋势与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能完全在人的预测掌控之中,总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意外情况发生,而这种意外,往往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代价,同时,也是构成新闻报道的价值要素。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风险主要有: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道义责任风险。

一、新闻采编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分析

1、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

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就是导致生命、健康、身体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或几率。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为了获得一手信息和材料,记者必须接近或置身于事发现场,这就使得记者往往处于自然与社会变动的风口浪尖,其工作环境往往是不稳定、不确定的,瞬息万变,险象环生。

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的来源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地震、海啸、飓风、洪涝灾害、干旱等。

人为因素: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生态恶化、饥荒、瘟疫、暴力冲突、骚乱、战争等。

上述这些风险来源,多数带有突发的性质。而有的新闻采编活动,会同时面临多重风险迭加的局面,如2010年1月《南方都市报》海地地震采访报道,记者面临的风险不仅有余震,还有海地社会的无政府状态,骚乱、抢劫、军事政变等,以及震后瘟疫(净水缺乏)。②

由于自然变化的复杂性,人类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有限性以及人类应对与控制自然风险能力的相对薄弱性,使得新闻采编活动无可避免地要面临自然方面的风险。

而从人为因素来看,就国际范围的采访而言,人身安全的主要威胁来源于军事冲突和毒品走私等有组织犯罪。据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报告称,2012年全球共有121名新闻工作者遇害,其中,35人在叙利亚身亡,有30名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死于各种事故与疾病。③

就中国记者在国内的日常采访来说,目前主要的风险来源于各类突发性事件(如地震、火灾等)以及舆论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打击报复。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被监督者往往会以威胁、恐吓、暴力手段干扰、阻挠舆论监督,使采编人员的身心受到损害。仅《中国新闻出版报》舆论监督维权热线的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至2011年8月,全国主流媒体发布的有关记者采访遭遇粗暴阻挠的新闻事件不下70起,月均4起。④舆论监督面临上述窘境的原因是:一方面跟我国社会法制不健全、公民遵纪守法意识淡薄、违纪违法成本较低有关,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记者采访权、报道权的规定,都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较为抽象,缺乏专门的法律加以具体的界定,特别是对严重干扰、阻挠正常采访报道,侵害记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如何制裁没有明确专门的规定,目前许多记者被打事件都是按普通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处理,这种处理似乎跟“采访权”都无关;另一方面也跟舆论监督的特性有关,因为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是一种“柔性”的监督,跟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监督的“刚性”是有区别的,国家公务人员监督是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的。

记者被打,受损害的不仅是记者个人的身心,还有公众的知情权,所以,我们理应从更高层面来考虑记者被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记者的采访权与人身权是密不可分的两面,人身安全是采访权实现的基础,而只有采访权得到了很好的捍卫,人身安全才有更好的保障。

2、新闻政策风险与新闻法律风险

(1)新闻政策风险。童兵教授认为,新闻政策是指政党或政府对其所属的新闻传播媒介所颁布的新闻法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总称,是政党调控新闻传播活动的主要办法。⑤于宁、沈兴耕认为,新闻政策“狭义主要是指新闻报道的政策,有时又以宣传纪律的形式出现。”⑥因此,从狭义来说,新闻政策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违反新闻纪律的风险。违反新闻纪律的个人和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

违反新闻纪律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明知故犯,明知不可为,非要为之;第二类是由于知识与经验缺乏而造成;第三类是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与不慎而造成。特别是新闻政策的执行者与新闻政策的制定者之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博弈,典型的做法就是媒体“打擦边球”或“博出位”,往往因此误踩“雷区”或触碰“高压线”而面临诸多不利的后果。

通过新闻政策来调控管理新闻事业,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与促进新闻事业发展的作用,这是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政策比较灵活,具有随机性;法律比较固定,具有稳定性。”⑦新闻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存在着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的弊端。

(2)新闻法律风险。当前我国新闻工作者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新闻传播活动所引发的新闻侵权风险。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⑧“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护。”⑨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对新闻侵权的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一)内容严重失实;(二)评论严重不当;(三)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四)使用侮辱性语言;(五)诽谤他人;(六)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⑩

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往往如影相随。从客观的角度而言,由于新闻采访报道需要在仅获悉新闻事实的片断或新闻事实征兆初现时介入,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事件的真相,由于一些新闻事实本身的模糊性与复杂性,加上新闻工作者采访能力、经验以及采访手段的相对有限性等因素,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新闻失实的风险,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着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从主观的角度而言,新闻工作者存在着主观过错的可能,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故犯,为了满足一己(个人的、媒体的或组织的)私利,明知某事不对却偏要做;过失就是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但由于工作疏忽和麻痹大意,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风险因素、新闻报道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预见不充分,抱有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新闻侵权结果发生。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新闻采编人员尤其要格外小心谨慎。舆论监督报道,一般都是以负面、批评、否定的内容为主,正当的舆论监督,会使违反社会公德、违纪、违法的人和事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和党纪国法的追究,起到正确的纠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不正当的舆论监督,就可能混淆社会视听、使人蒙受不白之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对一些违法违纪的坏人坏事,只顾解气、解恨,搞情绪化、辱骂式的报道,在纠纷中充当一方的代言人,都是危险的做法。

(3)道义责任风险。道义责任是指新闻采编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主要靠采编人员的信念与自律来维系。它要求新闻采编人员的采编行为和媒体传播的内容不得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违背新闻道义责任的风险主要在于会使媒体失去权威性与公信力。

道义责任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有责任担当,要忠于客观事实,尽守望之责,勇于坚持真理。郑保卫教授曾经指出:“近些年来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的传播行为和新闻现象,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这“四大公害”的横行。”⑾市场经济环境下,媒体比以往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去实现媒体经济利益,这里有一个正当性的问题。媒体利益、采编人员个人利益的实现,绝不应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如果媒体固有的新闻价值被商业价值主导或取代,将受众单纯当作谋利对象,也就意味着媒体公益性的丧失,媒体就会变成纯粹的谋利工具,报道就不会客观公正。

二、应对采编职业风险的策略

自然与社会变动越是剧烈,社会公众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期望也就越高,与此同时,新闻采编人员面临的风险也就有可能越大;相反,当自然和谐,社会稳定,民主法制健全,舆论环境宽松,新闻采编人员面临的风险会相对较小。新闻工作者的努力与抗争,排除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从而也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与境遇;同时,科技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会一定程度降低风险。

1、对风险要有正确的认识评估

要强化风险意识,对风险进行科学分类、评估,依据风险等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与保障措施,提高对风险的预见性与控制力。要将勇敢的精神与科学的态度、冷静的分析判断结合起来,该争取的机会一定要积极争取,该规避的风险一定要严格规避。

2、去除存在风险的制度性缺陷

我们应当按照建设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对建国以来的新闻政策进行清理、修改、完善,废止那些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过时的政策;对于那些社会效果良好、行之有效、顺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政策,应当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面,更好的协调、规范新闻报道行为。

3、完善媒体管理制度与提高采编人员素质

要加强新闻单位内部业务流程规范管理,从管理制度上杜绝小错酿成大祸的情况发生,要有正确的应对、补救措施。要经常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在加强自律的同时,还应借助法律与行政力量的强制作用,齐抓共管,以提升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水准。

结语

对于职业风险,既不能畏惧、退缩,采取一味回避的态度(况且一些风险是无法回避的),也不能盲目乐观,鲁莽冒险。同时,合理规避风险,并不意味着逃避责任。对风险进行科学认识与评估,完善制度与决策,可以更好地应对与防范风险,把握风险之中所蕴涵的潜在机遇,规避不必要的损失,可以有力地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公众的知情权,使新闻采编人员更好地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责任与使命,从而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9B037)】

参考文献

①吴晓求:《证券投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7

②南香红,《在考验中积累经验——〈南方都市报〉海地地震报道启示》[J].《中国记者》,2010(3):22-25

③《2012年全球121名新闻工作者遇害》[EB/OL].http://news.xinhuanet.com/

world/2013-01/01/c_124173580.htm

④《舆论监督维权热线记者——记者采访缘何屡遭暴力阻挠?》[EB/OL].http://www.chinaxwcb.com/2011-08/30/content_227730.htm

⑤郎劲松:《中国新闻政策体系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10

⑥《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419

⑦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19

⑧⑨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43-144

⑩王伟亮,《一份有关新闻媒体权益的材料——〈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关于“新闻侵权”的规定及相关背景》[J].《新闻记者》,2002(10):12-13

⑾郑保卫,《论社会转型与媒体责任》[J].《东岳论丛》,2011(1):87-92

(作者:吉林大学文学院新闻系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