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群众利益 解决群众难题
2013-12-29张立强吴燕
被征地农民长久生计是否得到保障是检验整个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效的根本落脚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出台已有3年,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却只闻雷声不见雨,民间舆论呼声日涨;同时,十八大后扩大内需、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集体土地征收必须打好头阵。
在此背景下,伴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而个别地方政府在官本位思想、短期逐利导向的作用下,行政决策欠妥当,多种因素导致长沙市现阶段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入了必须调整的“深水期”。
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不充分
目前,长沙市一些区、县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以短期政绩为导向,一方面,对土地征收及利用缺乏远景规划,完成拆迁腾地后土地长期闲置,既无益于被征地对象又造成土地浪费;另一方面,为追求快速推进项目,采取一些局部突击拆迁行动,在用地手续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协议拆迁”,甚至对部分违法建筑给予政策外的补偿。虽然短期实现了大面积拆迁,却人为地破坏了征收补偿法规政策的统一,给征收工作的长期整体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也贯穿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中,在区县政府、被征地对象及媒体人员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从长沙市情况看,一方面个别县级政府越俎代庖,行使了部分土地行政职能,职权越位、错位,甚至以乡镇、街道、指挥部作为征收和安置主体,直接导致征收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到位、资金拨付管理脱离监管、补偿安置失去合法性保障;另一方面,部分被征地对象和媒体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科学的维权意识,不能准确区分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对现行政策法规缺乏正确认识,造成社会负面舆论多、征收工作阻碍大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长久生计是否得到保障是检验整个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效的根本落脚点。从长沙市情况来看,不同时期、区域的安置模式及其效果存在很大差异。
近十四年来,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可划分为60号令和103号令两个阶段,两个不同政策时期对于安置的最大差异在于安置主体。60号令时期通过下达生产、生活留地指标,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建设生活安置房,盘活生产安置留地。由于各集体经济组织所处区位、村支两委的领导能力、村级经济能力、市场发展机遇、收益分配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一方面涌现了高升村、红星村等一批发展成效突出的小康村,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长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少量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至今仍存在困难,甚至持续上访。103号令时期变村集体安置为区、县(市)人民政府,这一转变确保了被征地农民能在政策范围内得到统一标准的安置保障,由区、县(市)政府运作“两保”融资用地兜底安置保障资金。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政府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压力;同时融资用地的区位差异、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和理念不同,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困难群体生活救助的投入程度不同,也致使被征地农民最终安置效果有一定差距。
被征地农民在外超期过渡是各地方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沙市摸底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在政策规定的两年过渡期内住房保障落实率仅42.8%,有34.36%的被征地对象在外超期过渡,累计发放超期过渡费达3亿元,目前每月还需支付超期过渡费1176.23万元,这一数额随着土地征收项目增加还可能继续扩大。
此外,长沙市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的性质不明确。长沙市通过“两转变一纳入”实施保障安置,规定保障住房流转参照经济适用房,但经过5年的实践仍存在显而易见的不足:保障住房产权证办理程序不畅,交易流通程序及税费标准不明,大部分保障住房交易未纳入政策规范内,交易双方的权益没有保障、保障住房交易市场被严重限制等弊端,这些问题伴随着2013年长沙市放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进一步加剧。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经适房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进行交易,并对不同地段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作出了具体划分,同时经适房交易享有一定的税费减免面积。但因保障住房产权办理滞后,性质不明晰,在上市交易中能否完全等同对待目前还处于盲区;无法有效地入市流通交易将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安置效果,甚至可能引起潜在被征收对象的抵触。
以群众利益为落脚点进行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项牵一发动全局的事情,加强对其专门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过程中,应就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征收法定前提的产生、征收程序的运行、安置保障机制、土地收益管理和分配、强制执行方式和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化、具体化和专门化规定,形成严密完整的统一有机体,减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监管。
其次,要严格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首先应培养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精神和责权观,在意识形态上以自省、自律、自查、自纠构建坚不可摧的纪律“防火墙”;其次,严格执行法规政策标准,把好项目启动实施的政策关,绝不能让短期政绩观影响集体土地征收的科学导向,切实完善各项用地报批和监管程序,遏止超标准补偿、协议拆迁蔓延的势头,以严标准、严程序肃清集体土地征收风气;再次,加大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度,严格履行征地公告程序,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化解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冲突。
在现行政策法规下探索被征地农民多元化安置模式,也是当下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一步突破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多元化的安置模式,既有助于减少区、县(市)的财政压力,还能让被征地农民早日安居乐业。
目前,长沙市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解决这一难题:由各区、县(市)大力开发建设保障住房,力争对被征地农民实现“拆安同步”,确保被征地农民“零过渡”。试行“置换转安”模式,由区、县(市)政府按被征地农民和政府双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回购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农民用回购所得购买商品房进行实时安置。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将部分保障住房按一定的比例置换相应的商业配套用房,以此物业出租后的收益,作为被征地农民的长期收益。采用政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限价商品房和增加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缩短被征地农民在外过渡周期,提高安置自主选择性。探索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入股、分红和分享土地收益等多种形式的安置模式。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出台给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以此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通过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这一群体的安居乐业和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