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评
2013-12-29
华生:土改政策积极又谨慎
中国侨联华商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决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此政策主要指乡镇企业用地和城市工业用地同等,之前东部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用地比较随便,目前这些乡镇企业用地主要是之前存续下来的,而中西部地区之前步子比较慢,这样一来,此项政策对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更有利。
小产权房不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不看好小产权房转正,如果小产权房转正那就是在鼓励违法,让人产生法不责众的错觉。之前有分析认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味着所有的地都由国家统一买卖,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有提到,只是前面加了“逐步”二字,现在只是去掉了这两个字,这个定义目前尚不清楚,现在只有工业用地是统一的,其他的还要进一步定义。
郑风田:农民可同政府和开发商共享土地增值收益了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这一次提到了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这对地方政府的征地权限进行了压缩,同时也提到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有了这个政策后,尽管地方政府很强势,它可能还会要去卖,但最少农民有谈判的权利了。如果农民自己不愿意卖给政府,那么就可以与开放商直接谈判,这就有了很大的空间了,政府的作用就从原来卖地到做好服务,把开发商跟农民的关系建好了,企业发展起来了,政府就有税收可以收了。
在利益分配方面,在改革决定中提到了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一政策可让村民享受土地的增值利益,而在此前,卖地都是一锤子买卖,土地增值利益仅仅是政府与开发商享有。
过去那种模式,实际上是话语权完全在地方政府,在开发商身上,未来话语权有可能转向或者一定程度的转向农民这些直接的拥有者。
如此,农民不至于在城镇化中他的利益被排除在外了,过去地是他的,你把地拿走了之后,你们两家在那儿乐呵着,跟农民没有关系了,以后最少农民我作为股东之一,我一块儿来合作开发,这样我们大量的农民慢慢就富起来了,当然也不能让少数农民独得这个好处,因为现在一开发就是那些小城镇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能受益,还有很多贫困的农民,所以地方政府也得占一部分股份,之后开发的这个资金有一部分拿出来,来做整体的开发。
邹晓云:新土改将土地真正纳入市场体系
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
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改革内容超过预期,仅“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一条,就是革命性的改革,是非常重大的突破。
与此前有所不同,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大背景下提出土地改革的,也就是说,土地是现代市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认识高度,不仅仅是要解决具体问题,更将土地改革纳入到事关市场体系的改革大局,让人们对改革更加充满信心,这意味着改革的方向,是把土地资源的配置权真正交给了市场。
打破城乡隔离,把土地资源的配置真正交给了市场。由此,农民将获得很大的资源交换权益,这对农民也是一个机遇。改革后农民就可以凭借土地财产自主参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增加财产性收入。而且,改革后农民对自己的生产生活的安排,能够更有效率和效益。
再者,新土改还会对中国的城镇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即土地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其配置更加合理有效,必然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这个肯定是长远的影响,因为农民还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国家管理体系也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新土改如果能真正按计划推进,其所带来的改革红利将随着改革的深入会越来越大,这个红利持续时间至少二三十年。
陈锡文:小产权房不合法在于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有人说小产权房不合法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歧视,其实根源不在这里,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在规划上不是用来建商品住宅的。小产权房不合法,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国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不会改变,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原则也不能突破。这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土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要按规划分类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应当理解为“不用规划,只要有地想干什么都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的方向明确了,但还需要做大量工作。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摸着石头过河,要与时俱进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及时总结各地试点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制度设计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