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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乡村旅游社区增权研究

2013-12-29张福春吴建国

人民论坛 2013年17期

【摘要】文章通过对曼听村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进行考察,发现发展乡村旅游的社区中存在普遍的去权现象。面对这种去权,居民为了经济利益采取了一些针对政府和旅游企业的抗争措施,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国家、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学者应该共同采取一些措施,帮助社区实现增权。

【关键词】民族地区 乡村旅游 社区 增权

社区参与本来是一个政治概念,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是指社区居民作为主体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关于增权的研究开始成为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的热点,增权一般是指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个体或群体的能力得到增强,对权利的认识深化,从而减弱或者消除其无权感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后,相关学者将增权理论引入到旅游活动的社区参与研究中。

到现在为止,社区增权理论大致包括四个维度,分别是政治增权、经济增权、心理增权、社会增权。近年来,国内学者保继刚、左冰、孙九霞等对我国旅游的社区增权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以西双版纳州曼听村这个傣族社区为例,详细研究社区在参与乡村旅游活动中的增权情况。

曼听村乡村旅游发展与社区去权

曼听村隶属于景洪市勐罕镇,下辖七个村民小组,分别是曼降、曼春满、曼噶、曼乍、曼听、曼广浓、曼浓岱,其中前五个村民小组位于傣族园景区内,乡村旅游是这五个村民小组的主要产业,曼听村的乡村旅游是依托于傣族园旅游公司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998年5月,西双版纳州政府正式同意傣族园项目的启动,到2010年11月,傣族园景区已经累计接待游客540万人次,景区实现收入1亿多元,上交税收600多万元,旅游综合收入达2.1亿元,成为西双版纳州乡村旅游发展最好的地区。

由于傣族园景区和曼听村社区在地理空间上融为一体,因此傣族园一直实行“企业+农户”的基本经营模式,企业经营和乡村旅游发展融为一体。社区居民将自己的民居、风俗节庆、宗教活动、劳动习惯、民族文化等作为景区主背景和展示物供游客参观,傣族园公司则注入资金对五个村寨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环境进行改造,对景区实行统一规划,负责整个景区的日常管理经营。五个村寨的居民通过在旅游公司就业、经营傣家乐、销售旅游纪念品等形式参加到旅游经营活动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目前,曼听村社区居民获得旅游收入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参与旅游业而获得营业性收入,二是按照和旅游公司的协议从旅游公司获得收入。以斯基文斯构建的社区增权分析框架来衡量,曼听村在经济、心理、社会、政治等四个方面均处于去权状态:经济方面,大部分旅游收入都被旅游公司拿走,社区居民只能获得很少一部分;心理方面,由于大部分居民不能从旅游中获得明显受益,因此对旅游开发感到失望,传统民族的保护不但没有给居民带来明显好处,甚至还影响了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居民的富裕感和自豪感;社会方面,社区内部居民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旅游参与的程度不同,居民之间贫富差距悬殊,矛盾较大,居民和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之争,关系紧张,存在着怨恨情绪;政治方面,居民无权参与到旅游决策中,整个景区的旅游决策都是在旅游公司的高层会议上作出的,很多居民对旅游发展持一种漠视的态度。

社区去权的原因

经过笔者对曼听村社区的调查,发现曼听村社区出现去权现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制度的实施没有起到保障社区公共利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我国在农村设立村委会作为基层社会的自治机关,对基层社会进行管理,村委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村民在乡村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但在实际中,制度文本并不能完全实施,自然也就不能充分保障社区的公共利益。在曼听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建立的各项制度,如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制度、直接选举制度等,既不能改变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也不能改变乡村权力阶层与社区公共利益脱离的事实,更没有保障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力。在乡村社区中,虽然国家规定了各种保障村民权力的各项制度,但从制度的实施来看,村民对村委会和旅游公司签署的各项协议并不知情,村民对于发展旅游的各项事务也没有话语权。

一系列不恰当的传统建筑保护措施的实施造成了社区居民的社会去权。在曼听村,政府和旅游公司共同制定了严格的传统建筑保护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引起了多起村民与政府以及旅游公司之间的冲突,现代钢筋混凝土建筑在这些冲突中不断被建起,造成了传统建筑的破坏,对景区的整体风貌造成了消极影响。同时,村民和政府与旅游公司各种冲突的发生,伤害了村民的感情,降低了政府和旅游公司的威信,也对居民的社区自豪感造成了损害。这种不恰当的传统建筑的保护措施既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也提高了居民的建房成本。这种传统保护传统建筑的方式,造成了社区居民的社会去权。

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社区的经济去权。将整个曼听村社区放到委托-代理关系中来看,村委会和村中的决策机构具有双重代理角色,一方面,它是国家机关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它又是乡村整个社区成员的代理人。在这种复杂的代理关系中,村委会和村中的决策机构拥有的信息量远远大于接受代理的委托人,即国家和社区居民。村委会一方面代表国家治理社区,另一方面又代表社区向国家和旅游公司要求各项权利,当缺乏有效监督时,村干部便拥有了乡村旅游发展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这种信息不对称局面的出现,很容易造成社区的经济去权。

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处于一种“无权感”的状态。居民在旅游发展中基本上被排斥在外,除了通过努力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外,对于旅游发展和村中的事务既无知情权更无决定权,由此造成了居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旅游发展的漠视,时间久了,居民在心理上便接受了这种被排斥在外的感觉,并将这种感觉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动准则,从而使各种积极增权的观念不能深入人心,最终形成了整个社区的居民安于现状而不去改变现存的不合理状态,造成了整个社区的去权。

社区增权

曼听社区并不是一直处于去权的状态,近些年来,已经有一些居民为了维护经济利益而与旅游公司和政府进行了一些抗争活动。为了能获得了景区的门票分成,2004年,居民用卡车和挖掘机组成车墙挡住了傣族园景区的大门,事件发生以后,旅游公司派出专人与村民代表进行协调,最终旅游公司做出了让步,答应村民可以自行向游客出售旅游纪念品,村民则开走堵在景区门口的车辆,这标志着社区居民与旅游公司及基层政府要求分享旅游发展成果的开始。此后,居民在保护传统建筑、出租土地问题上不断与旅游公司和政府进行博弈,获得了一些实质性收益,然而这些自发性的抗争对乡村旅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最终也会影响社区的发展。因此,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乡村社区增权进行引导,实现乡村旅游社区的增权。

首先,要以心理权力的激发为核心帮助社区居民树立权能感。权能感是居民对自己所拥有决定所在社区事务权力的主管感受。在现阶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已经被赋予了多项权力,如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但社区居民对这些权利的存在并无太深的感受,只有激发居民对权力的感受,才会激发他们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要求,进而从根本上实现社区增权。

其次,多方主体要共同参与帮助社区实现增权。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是最大的权力主体,因此要实现社区增权,首先要依靠国家权力强有力的支持,国家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有利于社区增权的制度设计,并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在帮助社区增权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相关领域学者也应发挥自己的力量,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并不成熟,对社区增权所起的作用较小,社会工作者和相关领域的学者对乡村社区的研究也并不深入,并且以理论研究居多,实践层面的研究成果不足。因此现阶段对社区增权的帮助较少,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相关领域学者可能会在社区增权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结语

在目前发展乡村旅游的社区中,普遍存在着去权现象,在民族地区,这种去权现象更加普遍。去权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制度的实施并没有有效保障社区公共利益、不恰当的传统建筑保护措施的实施、委托-代理关系造成的社区信息不对称和社区居民的“无权感”等。面对这种去权,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采取了一系列的抗争措施,社区居民有改变去权状态的意愿,因此,整个社会可以对社区进行引导,以实现其增权的目标。社区的增权从根本上来说需要使社区居民树立权能感,同时也需要国家、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相关领域专家的共同努力。

【作者分别为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导;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镇化背景下的西南少数民族乡村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BMZ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