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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瞎话”伤害家庭被判赔偿

2013-12-29

伴侣 2013年2期

问:

刘某的丈夫钱某常年被公司派驻外省工作,只有在年末才能回家待一段时间。刘某独自在家侍奉公婆、带孩子,非常辛苦。丈夫非常理解刘某的辛苦,虽然隔得远,也并没有因为这个而影响夫妻感情。不久前的一天,刘某的丈夫突然回来了。经父母询问得知:前不久,和钱某在一家公司供职的同事回来探亲,听信传言,回去后对钱某说,刘某有了外遇。钱某性格火爆,从千里之外赶回来与刘某“对质”。在父母的劝解下,二人没有离婚,可同事的行为,给他们的家庭造成了伤害,在钱某的心中留下了阴影。丈夫的鲁莽行为,也在刘某的心中打了一个结。最近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位同事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请问: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钱某的同事散布流言,已构成了对刘某名誉权的损害。依《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流言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伤害了刘某的家庭,刘某可以要求赔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