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洋权益相关的几个名词
2013-12-28程天柱
程天柱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北京100081)
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1-0061-02
联合国制定的《海洋法公约》(1994年开始生效)大幅度拓展了沿海国在海洋上的管辖范围,实质上是对地球上海洋的归属和控制做了一次重大调整,也是对海洋资源和权力做了一次再分配,这标志着国际社会正以新的国际海洋秩序进入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新时期。
鉴于海洋权益对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笔者对其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几个名词做一简单介绍:
1.领海territorial sea。又称领水,是指沿海国享有主权的和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也享有主权。沿海国划定其领海的起算线,这起算线称为领海基线,从领海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在这宽度内的海域就是该沿海国的领海。按《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中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海域。我国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和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2.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沿海国根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在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划定的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行使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必要管制。《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算上领海,我国毗连区的外缘界线为领海基线向海外24海里。
3.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大陆向海域自然延伸的缓倾浅水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其陆侧起自低潮线,外缘止于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法》,承认沿海国对大陆架自然资源拥有专属性权利,但大陆架上覆水的水域为公海。
4.公海high seas。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任何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沿海国和内陆国在公海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等自由,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需遵循相关条款中附加的特别规定的限制。
5.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在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海洋区域,其外缘与领海基线的宽度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这一区域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对这一海洋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物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享有管辖权。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别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为对专属经济区进行有效管理可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
从以上这些与海洋权益直接关联的名词术语的含义,可以看到,《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的重要性。事实上,许多沿海国是相邻或相向的,在海洋权益方面有很多划分不清,也难划分清楚界限的地方,《海洋法公约》也不可能在所有方面和细节上阐述和分割得完全清楚和可行,即便是在上述这些名词的定义中,也还存在诸多可深入探究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