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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检察风云 2013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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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应有变通
受公权大于私权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如果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同时也涉嫌刑事犯罪,先审理刑事犯罪,再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在审理刑事犯罪同时附带追究民事责任。
然而,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会因刑事案件未能破案,而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正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电话实施诈骗,其手段隐秘,而且身份不明,侦破难度很大。即使能破案,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人,往往将赃款转移到他人名下,给追缴、退赔带来困难。“先刑后民”的做法,能够确保刑事责任追究的公正,却与民事立法与司法的效率优先的原则相悖。
因此,应呼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有条件地实行“先民后刑”: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直接作出判决;刑事案件已经由其他法院审理的,可将与该刑事案件相牵连的民事案件移送至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这样,就能避免受害人久等案件侦破,其民事权益却无法得到及时保护的情况。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本栏目由上海教育电视台“帮女郎”节目、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