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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下省域社会管理创新路径分析*

2013-12-19孙文红马惊鸿

关键词:社区政府管理

孙文红, 马惊鸿

(1.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870; 2. 渤海大学 经法学院, 辽宁 锦州 121000)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由于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国开始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和社会风险高发期。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怎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这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不断强调重视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问题,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1年2月,中央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加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胡锦涛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2011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位列16个大篇章之一;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2012年11月,具有重大、深远历史意义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这次党代会报告特别强调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是执政党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再次审视社会管理命题而作出的重要论述,不仅充分肯定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取得的成绩,而且为今后进一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抓好基层社会管理的精细化路径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层,活力源泉也在基层,抓好基层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才有坚实的基础,社会大局稳定才有可靠的保障。在创新社会管理实践中,按照“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花、物往基层用、劲往基层使”的要求,各地都积极引导重心向基层倾斜,并逐步形成了以精细化为特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例如,2010年沈阳市被确定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后,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创新“百点示范工程”建设,其中在沈河区尝试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颠覆了以往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将108个社区细分为429个网格、1 532个责任区,每个网格覆盖1 000户、3 000余人,区政府为每个网格配置了十余种力量,包括社区负责人(社区管家)、“网格”管理员、行政执法者、物业负责人、城管人员、房产管理员、卫生服务员、警员等。此外,协同“网格”管理的还有政协委员、司法工作者等,“格长”负责巡查社区卫生、帮助解决居民困难等日常工作,“有事找格长”成了沈河区居民的口头禅,打造出了一个琐事不出网格、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难事不出沈河的“沈河模式”。

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信息化成为探索精细化路径的助推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打造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网络运行平台,能够及时了解群众诉求,高效解决群众困难,把基层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到家。例如,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就有一个“铁东区社会管理服务网”,居民遇到什么需要帮助的事不必东奔西跑,打“96715(有事请找我)”热线电话就可以解决。2010年,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和深圳华为软件公司设计开发了“96715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并于2011年5月3日正式启用。这是一个从前台受理到后台处理反馈的闭环式管理程序,坐席人员在第一时间将群众诉求录入到网络受理事项窗口,并按照受理事项类别和管理服务权限分转给相应的后台责任单位即社区和职能部门,社区和职能部门收到诉求信息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办理,办理不了的逐级上转,办理结束后将以网络平台或电话的形式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群众。同时,该区还将监督考核系统一并融入到网络平台中,对群众诉求受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样一个“上下协调一致,问题及时解决,网络无缝覆盖,信息联通共享”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已被新华社、辽沈晚报等10余家媒体重点报道。

总体来看,社区管理与服务模式创新已经成为省域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抓手,以社区为依托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十分符合当前社会管理对象的特点。随着越来越多的过去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加,社区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抓好基层社会管理就要注重加强社区建设,把社区打造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不过,在当前社区管理创新的样本中,主要都是以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为着眼点探索实施创新举措,在一些省域尚需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努力培养群众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社区事务人人参与的氛围,打造社区事由社区人决定、由社区人管理的运行机制,这是在民主法治理念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十分关键的内涵。在福建省福州市、贵州省贵阳市的一些社区试行的社区居民议事会就有助于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成为居民掌握话语权的渠道,有效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功能。中国社科院特约研究员徐琨认为,社区议事会的优越性在于使“居民能够独立并通过自己的组织方式发出自己的呼声和需求,这相对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更尊重民情民意,国家管理和居民管理相结合,是基层民主的进步。”[1]自治是一种权利,需要有制度加以保障,随着政府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在社会事务领域,哪些事情需要政府来办,哪些可以由群众自治,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通过何种途径实现,这些问题都应该基于省情,通过制度加以明确,构建平台保障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以社区自治推动社会自治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促进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路径。

总之,在全面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符合省情实际、体现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的典型,以指导省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也应不断总结、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某些样本的普适性,为实现省域范围内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打下基础。以社区议事会制度为例,其共同点是由居民代表参与实现自我管理的基层民间组织,但具体议事内容与方式则可能因各种社区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需要各社区在坚持个性的同时找出共性,加以总结,最终才能在整个省域范围内的社区和乡村加以推广。当前,各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亮点频闪,但是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成为昙花一现,应该以制度建设为载体,打造社会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并积极推行标准化的理念。例如在德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立法、州立法和地方议会的条例3个层次,这些法律、条例大到联邦体制、国家运转方式,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甚至规定了扔酒瓶的时间、修剪花草的时间、政府机关办公用品的使用年限等,在我们看来似乎是鸡毛蒜皮的事都写入了条文,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规范标准。政府按照这个标准行政,公民按照这个标准生产生活,标准化成为德国社会管理的基础[2]。我们应该借鉴这种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逐步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制度,打造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二、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系统化路径

2011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完善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八点意见,明确了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当然,由于历史、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省域范围内社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可能会各有侧重,需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社会管理运行体系。以辽宁省本溪市为例,作为一座老工业城市,以往累积的老问题与现实发展中产生的新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针对当前矛盾纠纷成因日趋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的情况,本溪市各县(区)、各部门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方法,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之覆盖社区、村(组)和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协作联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社会管理活动本身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产生原因也十分复杂,因此,各地均围绕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整合资源,协调手段,发挥协同治理的效应。例如,本溪市就基于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系统研究、整体规划,紧紧抓住新形势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相结合、政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节力量相结合的九大社会管理创新体系,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社会事业发展体系、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体系、城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公正廉洁执法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营造行政行为规范、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公平正义、生活秩序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省委领导王珉同志对本溪市的这项做法亲自作出批示:“本溪的该项做法着眼于系统解决社会管理创新问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全省都应立足从这九个方面入手,继续探索、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请各市、各县区加强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系统研究、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构建分层次、有特色、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创新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管理社会的能力和科学化水平。”[3]

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系统化路径,更要求标本兼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努力实现省域范围内公共资源配置均衡,提升社会成员的公平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远超国际警戒线,一些社会成员产生严重的被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正感;另一方面,各类利益主体不断涌现,其利益自主权被不断唤醒和强化,然而社会资源分配却严重不合理,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累积。在传统的宪政理论中,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权利让渡的结果,公共权力也因此而具有了对社会稀缺资源进行权威分配的合法性。然而,“官本位”的思想却使公共权力异化的空间日益膨胀,某些部门利益和某些特权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不仅导致社会公平缺失,而且权力寻租最终也将使政府面临“合法性危机”。我国正值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应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地方立法作为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权利与义务进行强制性配置的手段,必须注重权益分配的公平性,力争使顶层设计的范式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长期以来普遍存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几乎都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所包揽的现象,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尤其如此,此为“部门立法”现象[4]。我国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是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立法过程很少有来自民间的力量参与,而政府部门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往往会将自身权利最大化、义务最小化,甚至把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夹带进来,滋生“与民争利”现象。为杜绝部门与民争利,防止引发社会不满、产生社会矛盾,必须在地方立法活动中探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现实路径,以防止这种不适当的扩权。例如,2010年年初,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曾尝试将《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草案委托给第三方——省地方立法研究会起草,作为国内首部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填补了国内此类社会管理立法的空白,而且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践行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一次成功范例[5]。

三、落实政府责任的法治化路径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语境下,管理就是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是第一位的,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直面社会管理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并注重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基于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政府负责”的定位要求,应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解决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应负何责以及怎样负好责的问题,保证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此,在静态层面上,要明确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地方立法,使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有法可依;在动态层面上,要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等主要环节,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狠抓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有法必依。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考核机制,研究制定科学的社会管理考核指标,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例如,2012年5月,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示范城市,长沙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长沙市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提出了推进社会管理决策程序法治化、推进社会管理决策执行法治化、推进民生保障法治化推进公共安全管理法治化、推进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法治化等十大主要任务,还规定了加强组织保障、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责任等保障措施。长沙样本凸显了地方立法在促进政府转型以及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方面的特殊保障作用,各地应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明确政府的责任,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大力消除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位、越位、错位、不到位”现象,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注重民主化、程序化是转变政府社会管理理念、模式与方法,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旨。所谓社会管理法治化,一方面是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法治化也是一种理念,它要求社会管理主体必须怀有法治信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增强权力制约的意识。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中如果出现决策不当和决策错误,极易导致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程序民主化是保障权力依法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因此,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发扬民主,逐步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健全多渠道联系群众机制,积极开展人民意见建议征集活动,大力推进市民服务热线、社情民意互动平台、网上和视频接访平台等载体建设。

负责组织起草《长沙市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的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曾介绍说:“以前说重大的行政决策要有公众参与,但以前的规定当中,什么是重大决策,哪一些需要听证,这些是不太清楚的”,而且“不能政府部门想征求就征求,不想征求就不征求,时间来得及就征求,来不及就不征求”,“我们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包括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还包括在强化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构建公众参与制度体系方面,如将是否听取公众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强化公众对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后的评价。”[6]结合长沙样本,应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助推政府社会管理工作迈向民主化、程序化和秩序化:一是在行政立法方面,要逐步完善专家论证、立法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积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二是在行政决策环节,要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三是在行政执行方面,应全方位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不断畅通和拓宽公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公正文明执法,努力通过平等的对话协商、沟通协调等办法来解决问题。

改革开放已经使我国从以温饱为主的生存型阶段进入到以人的自身发展为主要需求的新阶段,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过度注重经济发展速度,单纯地以GDP增长作为发展指标,甚至以经济增长替代了社会协调发展,导致社会公共福利和个体发展需求被忽视,致使人们生活缺少幸福感,社会心理不和谐,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因素。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愿望和诉求,现代社会管理应该顺应新的社会发展条件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要旨。“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任何社会对“人”的管理无疑都需要权威,立法、执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如果仅仅被视为一种权力之下的“强制”,那它就极有可能沦为禁锢自由与人性的工具。作为现代社会的管理者,“他们不再是面对一群简单的只有基本需求的顺民,而是形形色色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公民。”[7]42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建设,而且强调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领导干部必备的一种工作能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就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重新诠释政府社会管理的内涵,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手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四、促进社会参与的市场化路径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内涵。社会管理既要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调动、促进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其实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就已经成为西方各国政府改革的总方向,且这种趋同已经超越了意识形态上的差别[8]。西方国家反思政府职能扩张和规模膨胀导致政府面临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积极实施行政改革的实践,催生了新公共管理、治理理论等西方公共管理前沿理论的兴起,并使世界范围内的公共行政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培育社会力量、扩大社会参与、拓展市场化,已逐步发展成为各国政府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主流模式,而且政府已经由购买公共服务发展到吸引私人投资,并逐渐尝试由医疗、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向其他社会管理领域扩展。例如,美国高盛集团拟投入960万美元为纽约市一项监狱计划提供资金,即向年龄16~18岁的囚犯提供教育、培训和辅导,其目的是促使青少年囚犯具备生存技能,刑满释放后减少犯罪可能,降低这一群体的累犯率。依照约定,如果参与这一项目的囚犯出狱后累犯率下降10%,高盛可以获得960万美元全额返还;如果累犯率下降幅度超过10%,高盛可以获得利润,最多可达240万美元;而如果项目效果不佳,累犯率下降不足10%,高盛将承受损失,最多为210万美元。高盛资金的去向,就是所谓的“社会影响债券”项目,或者称“为成功付费”项目。据报道,向私营机构“借力”投入司法系统的特定项目,除了纽约市外,马萨诸塞州政府也正与两个非营利组织谈判,试图用于无家可归者安置项目[9]。

美国哈佛大学公共政策学教授杰弗里·B·利布曼在2011年就“社会影响债券”项目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私营机构投入是一条途径,可以加速解决社会问题的进展,尤其注重改善社会服务项目的效果,而且只有在项目发挥作用时,纳税人才需要付账[10]。

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社会力量的类型既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也包括个人,其中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公益性社会组织、基层社会组织等。近年来,群众自治组织、志愿者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十分活跃、亮点频闪,例如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志愿者组织的参与对于调动群众自防自治积极性、弥补警力不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长效机制来看,由于各种类型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责任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应该基于省域范围内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适当采取购买、奖励等市场化激励机制,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从而更好地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在各地都有开展,但是一般各地政府都是通过提供公益岗位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包括社区治安巡防、交通协勤、保洁保绿保安等,既为建立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络和打造平安、秩序、清洁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解决了就业等社会问题。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也有一些地区积极借鉴国外社会管理的先进经验,探索出政社、政企合作的新模式、新方法,如公共服务外包、排污交易等[11]。不过,其中一些做法引起了社会争议,如针对广东省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有观点认为:“‘电子眼’关乎的是秩序行政,是不具有执法权的私营机构在替代公安部门搜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且不说在利益驱使下,‘电子眼’调速器有可能被操纵而导致出现部分车主‘被超速’等问题,单从交通执法是一种非边缘性的秩序服务这一角度看,也决不适宜服务外包。表面看这当中似有‘创新性’,实际上却是一个违规的操作。这个现象反映出的本质是政府公共服务被不恰当外包。”也有评论指出:“近年来,我们一直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管理理念,一些地方也确实在探索将一些公共服务外包,企业、社团能做的,公民能够自治的,一些地方都在积极放权。但也要知道,公共服务外包应该是有原则和边界的,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服务项目,比如社区工作队、退伍士兵的技能培训以及酒店、百货、超市、服务业的评定,都可以交由更专业的社会力量来处理。但在严肃的行政执法领域,不宜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如果不谨守这个边界的话,资金投入事小,政府角色缺位可就事大了。”[12]可见,在我国,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尚需依法规制,如应该明晰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规定外包程序,同时还应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监管与评估机制等。

就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而言,举报奖励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举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义务内涵的拓展,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多样化的形态,大量平等协商的、带有契约性质的行政行为开始出现。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各地政府普遍出台了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的举报奖励制度,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可以与民法中的悬赏广告等同起来的要约与承诺行为,而是一种新型的吸纳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执法手段。法国著名公法学家狄骥曾言:“行政行为的性质不是来源于它的起源,而是来源于它的目的。”[13]25有奖举报的实施目的是公共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有奖举报,因其维护利益的公共性而获得了行政行为的性质。例如,自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以来,北京、上海、湖北、安徽、陕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福建、新疆等省市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14]。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但目前仍有不少市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方式、内容和举报奖励有着不少疑问,其中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还是相关部门泄露举报人信息致使举报人遭到报复。例如,96151是辽宁省自2012年9月8日起开通的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至2013年1月,该热线已经接到举报并查实111起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76名举报人可以获得共计8万多元的奖金,可实际上只有31人领了奖,还有45人没“对上号”,举报奖金遭遇一半多没发出去的尴尬局面[15]。因此,各地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这样才能深入挖掘群众的力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对违法犯罪人人喊打,使其无处藏身的社会舆论氛围,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做好公共安全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结 语

总之,在经过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之后,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在法治理念下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是今后一段时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目标与要旨。“邑治、郡治则国治”,基于省情合理选择助推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无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伟大目标的基础与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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