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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探索强制医疗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2013-12-19杨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风云 2013年24期
关键词:闸北区余某人民检察院

文/杨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闸北:探索强制医疗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文/杨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改革亮点:人文关怀,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对缓解被害人生活急需以及医疗急救、维护生活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强制医疗程序是国家进步、法律文明、社会发展的表现,对于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救助问题,既要参照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又不能拘泥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司法机关应结合双方家庭情况,联合社区及国家有关民政部门多管齐下,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

精神疾病患者中存在一定比例的有暴力倾向者,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隐患。由于这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后,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大多数精神病人本身的经济能力不佳,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

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王某在上海市地铁三号线镇坪路站开往上海火车站的列车上,无故谩骂并用矿泉水瓶砸被害人余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王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捅刺余某的左上腹部,导致其受伤,经鉴定其伤势构成重伤。后余某同行人员将王某制服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患有分裂样人格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随后,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再次组织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受案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对王某实施强制医疗的申请,检察官随后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在被申请人王某主治医生的陪同下,检察官和王某进行了谈话,并听取了王某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被害人告知了案件的进程、鉴定意见等内容。在全面审查案件基本情况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法庭当庭决定对王某实施强制医疗。

鉴于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对被害人救助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在办理这一起案件当中,检察院对这起案件开展救助。这也是全市首例对强制医疗程序案件被害人开展救助的案件。

在理论论证的基础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仔细核实,探索救助实践做法。由于现有的相关法规并未对强制医疗案件如何开展救助进行规定,区院在实施救助中,尝试借鉴不起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探索强制医疗案件中救助的具体做法。通过仔细核查,区院发现被害人一方属于外地来沪打工人员,经济困难,此次因被刺伤花费了巨额医药费,且因伤势严重误工损失巨大。由于其迟迟未得到赔偿,又得知犯罪嫌疑人因被认定为精神病人而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情绪上产生了较大波动,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能理解。而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同样困难,家中父母年迈,久病缠身,且其十几年前也曾因精神病发作施暴致一无辜路人死亡,其家庭因案致贫。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最后决定给予案件被害人余某刑事被害人救助金5000元人民币。同时,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努力下,轨道交通运营公司也诚意伸出援手,给予被害人余某2000元人民币。

该救助案件成功办结以后,闸北区检察院召开研讨,总结救助成效经验。在对被害人余某实施救助后,区院并未就此结案,而是联系公诉科、研究室等部门共同召开“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适用与权利保障”专题研讨会,就如何办理 好强制医疗这类刑诉法修改后新增 的特别程序案件开展研讨,进一步巩固探索成效,总结实践经验。此次成功在强制医疗案件中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区院的一项工作创新,取得了各方面的良好成效,得到了令人较为满意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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