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法律的正义再迟到
2013-12-19■魏干
■魏 干
近日,浙江高级法院纠正了一个错案,再审宣判两个关了近10年的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两人因涉及2003年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而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多年后,经司法机关DNA混合物比对发现,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因涉及另一起具有相似事实的命案,被枪决。
在这起冤案平反之后,网上掀起了关于“迟到正义”的讨论。有网友认为,正义虽迟但总归到了,值得肯定。但在我看来,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迟来的正义虽然使当事人权益最终得到维护或救济,但是由于其迟来已经妨碍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而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其后来所得到的利益已经减损原来(根据法律)预期得到的利益所产生的效果或满足,因而无法获得正义所应带来的效果,从而是非正义的。
“正义必须得以实现,并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法谚揭示,看得见的正义和及时实现的正义才是正义的应有之意。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任何社会要实现和谐发展和积极进步,必须依靠法治,而法治的根本途径就是正确实施法律,及时实现正义。这正是从本案中应当吸取的教训。正如同“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反映真理和谬误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样,正义多走一步都会超出正义范畴,因而是非正义的。从完整意义上来说,一项正义的内容是完整的、统一的、及时的,既显示了正义的强大力量,同时也包含着时效的内容。
其实,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张氏叔侄的命运算幸运的了,更多的情况是,司法系统不愿翻案。因为平反冤案很难,是一件得罪司法人员的事情,阻力很大,而主持平反者自己并无得利从而动机不强,于是被冤的就这样被永远冤了,而刑讯逼供也会一直持续下去,侦查人员在现有“命案必破”的思想指导下,任务不完成,考核泡汤,领导升迁无望。为破案以及邀功求赏,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冤案就在眼皮底下发生。君不见各地公安机关都如同追求GDP般追求高的命案侦破率。“本溪公安连续五年命案侦破率达100%”,“上海命案破案率达97.7%”等新闻高侦破率层出不穷,全国各地都产生运动式破案。反观近年来媒体爆料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几乎是所有错案的共同原因。
当然,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与当前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监督”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也密切相关。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这种机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做出有罪判决方止。司法体制不改变,程序正义就很难实现。
建设一个法治社会,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一些冤案,仍然在不断冲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痛定思痛,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以严格、审慎的程序来防错、纠错,通过落实程序正义来避免和减少冤错案件。我总以为,“不冤枉一个好人”比“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