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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门利益坚决说“不”

2013-12-18郭光辉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条款草案法规

文/郭光辉

对部门利益坚决说“不”

文/郭光辉

在立法实践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克服部门利益方面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例如2012年通过的《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政府部门提交立法论证报告时的名称是《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条例》,其意图是通过立法保障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成果,解决运行管理中存在经费不足、法人地位缺失等问题。法规草案在提交常委会审议时,名称虽改为《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但仍带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审议中,不少组成人员提出,应该重视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培养、支持和扶持,而不是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范;规定草案条款局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容过于狭窄,不利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拓展和创新,也不利于整合各方资源参与社区公共文化建设。最后通过的法规增加、完善了相关规定,较好地纠正了原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中部门利益的体现形式是多样的,其中之一是通过立法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去年某地通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就很能说明问题。据悉,该地方性法规是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草案。但政府部门对条例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民主权利的一条款提出反对意见,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规删去了这一条,而这一条款是专家学者公认的这类法规必须具备的“那么关键几条”之一。关键条款的缺失,明显有违法治精神,不能不说是这部法规的一大缺憾。这一案例也再次说明,在地方立法中克服部门利益任重而道远,需要人大拿出更大的智慧和勇气。

真正发挥人大在立法协调中的主导作用,根本解决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人大要在立法中始终不渝地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取向,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部门利益坚决说“不”。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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